01.06 征收拆迁:被拆迁人要求行政赔偿时,应提供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证据

摘要 原告主张因“被告在征收房屋后未保持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致使原告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侵害”而向被告XX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受到的损害情况以及因被告的行为给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判决驳回原告的行政赔偿请求。

关键词 征收拆迁,行政赔偿,经济损失,国家赔偿,法律责任

征收拆迁:被拆迁人要求行政赔偿时,应提供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证据

征收拆迁 依法合规

前言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本文通过一案例分析显示因征收拆迁引发的诉讼司法裁判的一些特点。

资料 原告牛某某诉称,原告位于XX市XX区XX路80号XX厅宿舍10号楼1单元101室的房屋,以及相邻201、301、102室房屋被被告征收。相关所有权人与被告签订了补偿协议,搬迁腾空房屋后,被征收房屋由被告管理。被告应负有保持被征收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以及保障原告101室住户居住安全及公共安全的法定职责。但被告作为涉案房屋征收拆迁人,未尽职履行管理和维修责任,造成房屋结构不完整,设施不齐全,无法保证原告的人身安全及公共安全。被告作为涉案房屋的拆迁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结果 原告牛某某主张因“被告在征收房屋后未保持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致使原告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侵害”而向被告XX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受到的损害情况以及因被告的行为给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因此,被告XX市人民政府对原告牛某某的行政赔偿申请不予赔偿并及时告知,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牛某某的行政赔偿请求。

讨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受害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应当对房屋漏水的事实以及漏水的原因系原告诉状主张的原因负举证责任,被告对此并不知情。同时原告也应当就其衣物、家具遭到损失的事实及要求赔偿的数额负举证责任。因此,被告作出的不予行政赔偿决定合法。

致谢 资料来源于法院裁判文书。本文在忠实于原文的基础上对原文中的法言法语做了简化,目的是用科普的形式以案释法,发挥法的指引作用。若读者有专业研究需求,请查询原文。

参考文献 1. 房屋征收中 因规划不合理致使部分未纳入规划红线范围内,应将整幢建筑一并征收。2. 法院可适用地方政府规章对行政协议未约定事项依法“填漏补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3. 补偿安置事项未达成协议,应在安置补偿支付到位的前提下由有关部门作出责令其交出被征收土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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