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 员工违反规定私自回家遭遇车祸,算不算工伤?

【基本案情】

东莞沙田镇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是一家日资企业,1998年正式开厂至今,一直从事生产和销售金属制品,共有员工200多名。今年年初,企业的日资老板收购了位于常平镇的某五金厂,并决定将产业全部转移到常平。而且沙田的原公司将于近期注销,并被常平新公司吸收合并,最近厂方已开始着手将部分设备搬迁至常平。但员工有意见,普遍不愿意搬迁,并要求补偿。有150余名员工因担心企业迁移带来的诸多问题,联名抗议,并向厂方提出索要“三倍赔偿” ,即厂方根据员工的工龄长短,按照每年赔付3个月平均工资的方式作出赔偿。那么,请问:工人们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

【本案评析】

工人们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工人是否可以公司合并或搬迁为由要求经济补偿,二是如应支付经济补偿,是否可以提出“按照每年赔付3个月平均工资的方式”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公司合并并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所以工人仅以公司合并为由要

求主动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缺乏依据。当然公司也不能以此为由单方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即使支付经济补偿也涉嫌违法解除。至于企业搬迁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也要作出合理判断,关键在于是否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如是,则员工不愿意到新址上班,单位应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如不是,则员工应当服从单位的安排到新址上班,不愿意到新地址上班的可以辞职,但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从东莞的沙田镇到常平镇,据说乘坐公共汽车需要2个多小时,对于家住沙田镇的职工来说,也许会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但是对于大部分外来工来说,只要工厂在新址安排住处;或安排班车(发放交通补贴),并相应缩短工作时间,一般就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员工不愿意去并要求经济补偿没有道理,员工愿意去还要求经济补偿更没有道理。至于经济补偿的支付数额,《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一定要按照每年赔付3个月平均工资的数额支付,没有法律依据。

尽管部分职工的要求未必合理,但是该日资公司在合并、搬迁的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员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决定权。《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员工违反规定私自回家遭遇车祸,算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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