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透支了信用卡還不了就是“惡意透支”嗎?

透支了信用卡還不了就是“惡意透支”嗎?

文 | 安勝琴 貴州群眾律師事務所


導讀

惡意透支信用卡是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一種表現形式,那麼什麼是惡意透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修改《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規定,“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現實生活中,透支信用卡情況很複雜,有的是刷卡的時候,就沒有想著還。有的是明知還不了,還大額透支,而有的,確實是透支後,財務惡化還不了。所以,不能所有的信用卡透支都是惡意透支,更不能把所有的透支信用卡五萬元以上的行為,都認為是信用卡詐罪。 惡意透支是信用卡業務中的主要風險形式,屬於信用卡詐騙的一部分。其認定的關鍵就在於持卡人做出透支行為時的主觀動機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性,即是否是出於非法佔有資金而非正常生活而進行透支。

2018年11月28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聯合公佈《關於修改的決定》,對2009年頒佈的司法解釋中關於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定罪量刑標準、惡意透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認定、有效催收的認定等規定進行了系統修改,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正確分析信用卡惡意透支風險的成因,對於避免信用卡詐騙案件的增多以及促進信用卡業務的健康發展具有重大意義。刑法中的惡意透支的“惡意”關鍵在於“惡意”的“不還”,而不是單純的“透支”與否。因為透支後歸還的,不管透支時是否是“惡意”,都不構成犯罪。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之間的本質區別,在於行為人的主觀意志不同,即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銀行資金的意圖,沒有這一意圖的即為善意透支,否則即為惡意透支。換言之,善意透支是先用後還,沒有佔有透支款的意思;惡意透支是明知不能償還或不願償還而故意透支,具有非法佔有透支款的目的。善意透支的持卡人在透支信用卡期間,為維護個人信用通常會定期還款,此時,應重點審查還款金額,如果其還款數額達到最低還款額標準,則基本可以認定其正常使用信用卡,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另外,區別惡意還是善意,要以刷卡時候情況作為判斷,不能以還不起錢的時候情況做判斷。

舉例來說,如果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費時經濟狀況並不穩定,透支的錢款用於存在一定風險的投資經營,即使其事後投資失敗,無法歸還錢款,也不能因此認定其對於沒有還款能力屬於主觀明知。還有一些在申領、使用信用卡時經濟狀況良好的行為人,如果因意外情況(如投資失敗、企業破產)而無法還款的,即使其此前有過大額消費行為,也不能據此在事後評價其屬於“肆意揮霍透支資金,無法還款”,進而認定其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除了用於商業活動的投資經營導致無法還款的情況外,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急需用錢而透支,但財力不足難以償還的情況也不應當被認定為是“惡意透支”,而僅僅屬於一般的民事借貸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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