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 民法和刑法上對精神病人犯罪是如何規定的?

很多人以為精神病人殺人放火似乎都不用承擔法律責任,這個觀點是片面的,不是所有精神病人都不用付法律責任,也不是精神病人不付所有的法律責任。精神病人因為認知和行為能力有限,所以法律對於這一人群的責任承擔有專門的法律規定,本文以一個最近發生的事件來介紹關於精神病人相關的法律知識。

10月2日,陝西省某精神病醫院病人馮某在熟睡中遭到病友崔某暴力毆打,一名知情人士稱,事發時崔某突然闖進馮某的病房,將他從病床拖拽至地上連續踢踹頭部,等醫護人員趕到後,馮某已不省人事,“崔某患有嚴重的被害妄想症,有暴力傾向”。目前警方已對該案刑事立案,案件仍在偵辦當中。

精神病人由於受到精神症狀的影響,在心理和行為上明顯不同於正常人。他們對事物的認識和辨認能力,對自己行為的控制能力等或多或少地要受到影響,或者削弱,或者喪失,從而使其有關法律能力受到影響。因此,當精神病人侵犯他人人身權益,擾亂社會治安,或受到他人傷害時,有特殊的法律規定來進行規範。

民法和刑法上對精神病人犯罪是如何規定的?

一、刑法對於精神病人刑事責任的規定

在《刑法》裡對精神病人刑事責任能力規定了不同的責任承擔。《刑法》第十八條:(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2)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3)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精神病人的行為造成危害結果是否要付刑事責任以及付何等程度的刑事責任,關鍵要看法律標準即辨認或控制能力的有無和喪失程度。精神病有程度之分,即重度精神病、中度精神病和輕度精神病。從刑法法律的角度分析,精神病人有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部分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以及辨認或控制能力減弱等幾種情況,每種情況承擔的刑事責任不同。其次要結合其行為時的精神狀態,有些精神病人屬於間歇性的,時好時壞,關鍵要看其實施某種行為時是否處於發病狀態。

精神病人不付法律責任,必須是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精神病人是在發病時實施的犯罪,即被認定為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而不付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並不是毫無處罰,而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力,因此,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與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這種人並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樣,完全不負刑事責任。但是這種人作為精神病人,其刑事責任能力畢竟又有所減弱,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對這種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在認定精神病人犯罪是否免責時,最重要的是判斷精神病人是否在發病時期內實施犯罪行為,精神病人的精神狀況及其行為能力、責任能力也要請有資質的鑑定機構評定,並非精神病人犯罪就免責。對於精神病人犯罪,針對不同的情況,則有不同的判決。本案中崔某患有嚴重的被害妄想症,如果暴力毆打病友經鑑定實施犯罪行為是在發病時,則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民法和刑法上對精神病人犯罪是如何規定的?

二、民法上對精神病人的規定

民法上對精神病人主要是通過認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來保護精神病人的權利,患有精神病的成年人精神存在障礙,不能認清自己的行為後果。如果讓其實施行為,則可能既不利於行為人自身利益的保護,也會損害他人的利益。因此,這種情況下的民事主體實施行為的範圍受到限制,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在《民法總則》第二十四條中規定: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精神病人在理性情感上或意志意識上均存在著嚴重的精神性疾病障礙,其在正常的生產、生活中,缺乏正常的認識事物能力和判斷是非的能力,不能依法獨立實施法律民事行為,被申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為其主體資格的限制,無法承擔民事責任。雖然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承擔或在承擔民事責任時受到限制,但是他們或她們在侵犯他人權利或利益時應該是直接侵害人,所以他們仍然可以成為民事案件的被告,不過雖然他們是被告,但是承擔責任或部分責任的主體卻是他們的監護人。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但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精神病人對他人構成侵權,因其不具或缺乏完整的辨認和控制能力,不負或減(從)輕刑事責任,並不代表其不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精神病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是不能免除民事責任,由其監護人來代為承擔民事責任,因為有些精神病人是沒有責任承擔能力的,但精神病患者個人有財產的,從其財產中支付賠償費。

民法和刑法上對精神病人犯罪是如何規定的?

同時《婚姻法》上對於精神病人也有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規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在一般的離婚案件中,離婚訴訟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況,應當區別對待,如果是間歇性精神病,應當在其精神正常的時間進行訴訟,如果是無訴訟能力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應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撫養關係的兄弟姐妹代為訴訟。

觀點律師:北京衡寧律師事務所 常錚

民法和刑法上對精神病人犯罪是如何規定的?

總結

不管是民法還是刑法上的有效行為,作出某種行為必須是行為人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而精神病人對事物缺乏正常的認識能力和判斷是非的能力,沒有能力真實的表示自己的意思,法律雖然有對其有相關的保護規定,但並不是絕對的。

民事責任精神病人並不能免除,只是由其監護人代為承擔。而精神病人犯罪要想不負刑事責任,必須滿足三個缺一不可的條件:第一,必須是精神病人犯罪;第二,必須是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犯罪;第三,必須經法定程序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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