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 法律問答:既有人保也有物保無約定時誰先擔責

法律問答:既有人保也有物保無約定時誰先擔責

既有人保也有物保無約定時誰先擔責

凌某因經營不善,虧損嚴重,還欠我們6萬餘元工資。離職時,凌某向我們出具了欠薪條,並由張某提供一輛小車作擔保,由謝某提供連帶責任擔保,但未說明各自承擔擔保責任的順序。後因凌某未如期支付欠薪,我們基於方便、快捷,要求經濟條件好的謝某擔責。可謝某以欠薪人是凌某且張某提供車輛擔保應先擔責為由,讓我們先向凌某、張某索要。請問:謝某的理由成立嗎?

讀者 胡海鳳等5人

胡海鳳等讀者:

謝某的理由不能成立,你們有權選擇謝某擔責。

從欠薪人與人保的關係來看,你們有權選擇謝某清償。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相關規定,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併主張權利的,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保證合同約定為一般保證,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謝某提供的是連帶責任擔保,你們有權要求其獨自擔責。

從人保與物保來看,也可選擇謝某清償。物權法第176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保又有人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保,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保,債權人可以就物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這表明:已約定擔保人承擔責任的順序,應受到約束。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債務人自己提供物保的,先通過該擔保物實現權利,再向保證人索要餘額;債務人自己未提供物保,有第三人物保又有人保時,債權人享有選擇權。鑑於凌某未提供物保,張某提供小車擔保、謝某提供連帶責任擔保,且未明確承擔責任的先後順序,故既可選擇拍賣、變賣張某的小車,也可直接要求謝某承擔保證責任。

本報法律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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