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 萍鄉連續兩起涉黑案一審宣判,共55人獲刑

萍鄉連續兩起涉黑案一審宣判,共55人獲刑

自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萍鄉市公安局始終堅持“有黑必掃、有惡必除、有傘必打、有腐必反、有亂必治”,全面摸排黑惡勢力犯罪線索,持續加大督導檢查工作力度,對各類涉黑涉惡犯罪發起凌厲攻勢。

隨著“掃黑除惡”專項行動的不斷深入,一大批黑惡勢力原形畢露,紛紛落入法網。近日,連續兩起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被宣判。

掃黑除惡

弘揚正氣

1

近日,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王某某等人涉黑案進行依法宣判。法院經審理認為,以被告人王某某為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並按照組織者、領導者等人的意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該組織依仗組織的威懾力和暴力行為承攬了當地大量建築工程,大肆攫取經濟利益,具有強大的經濟實力;

該組織多次實施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大肆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在當地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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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據悉,2012年至今,以王某某(化名)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經營當地電廠爐灰業務、非法控制該市某鎮區域工程建設,攫取了鉅額利潤,擁有了強大的經濟實力,並以其獲取的經濟利益、工程項目通過直接給予、間接輸送的方式維繫、支持、促進組織活動和發展,以其經濟實力對該組織進行非法保護。

在此過程中,該組織實施了串通投標、尋釁滋事、故意傷害、妨害作證、包庇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大肆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在當地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萍鄉連續兩起涉黑案一審宣判,共55人獲刑

根據該案的事實、情節、社會危害後果、被告人的認罪態度、悔罪表現等,法院遂依法判決。

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串通投標罪等,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七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王某(化名)等21名黑社會性質組織參加者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三個月不等,並處相應附加刑;5名不屬於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至十一個月不等

2

9月20日,蘆溪縣人民法院依法對吳某等28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

經審理查明,以被告人吳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眾多、層級分明,有明確的組織、領導者。在吳某的組織、領導下,形成了穩定的犯罪組織

。該犯罪組織多次聚集組織成員,自2013年4月至2018年7月期間,有組織地實施了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聚眾鬥毆、強迫交易、串通投標等違法犯罪活動共計35起,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攫取經濟利益,以此支持、促進組織的發展壯大,同時鞏固組織的經濟實力。該組織在當地部分區域、行業領域形成非法控制,稱霸一方,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和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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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法院審理後認為,以被告人吳某為首的犯罪組織,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首要分子吳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串通投標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等,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陳某、吳某文兩名骨幹成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和十二年,均被判剝奪政治權利一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彭某等六名積極參與者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至三年三個月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不等;

鄧某等一般參與者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八個月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至六萬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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