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0 公安局科長的“小金庫”:用它買20萬的車,調崗前還不忘清空


公安局科長的“小金庫”:用它買20萬的車,調崗前還不忘清空


時任清遠市公安局信息通信科科長的黃國星,任職期間以補充科室經費、發放科室幹警福利為名,設立科室“小金庫”,卻拿其中的錢給自己買了輛20萬餘元的豐田小汽車,調離該科室時,他還不忘清空“小金庫”,拿走“大頭”。黃國星還被查明有受賄犯罪行為。

日前,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貪汙罪、受賄罪對黃國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

設立科室“小金庫”給自己買汽車

被告人黃國星,男,1973年出生於廣東省清遠市清新區,本科文化程度,2005年12月至2010年6月,任清遠市公安局信息通信科科長,2010年6月至2015年8月,任清遠市公安局信息通信科科長兼信息中心主任,2015年8月至案發前任清遠市公安局環境與食品藥品犯罪偵查支隊政委。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12月,時任清遠市公安局信息通信科(以下簡稱“信通科”)科長的黃國星,決定以補充科室經費、發放科室幹警福利為名,設立科室“小金庫”。2006年至2015年期間,黃國星通過虛報開支的方式,先後套取清遠市公安局下屬的集體所有制企業廣安公司的經營收入、廣安公司檢測站維護費、信通科科室包乾經費等,並將套取的款項放入“小金庫”,由鄧某(另案處理)保管。

2013年6月2日,黃國星以其親戚的名義,在清遠市南菱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買一臺豐田牌小汽車,該車價稅合計人民幣20.256萬元,均是由科室幹警鄧某用“小金庫”資金支付。黃國星將該車登記在親戚名下,上了粵R的車牌,至案發前,該車一直由黃國星實際佔有、使用。

2015年8月,黃國星準備調離信通科,打算將“小金庫”的資金清空。黃國星讓鄧某將“小金庫”資金人民幣12萬元交給其使用,餘下人民幣4萬元左右由鄧某處理。

一條舉報信息牽出貪汙受賄犯罪案

法院還查明,被告人黃國星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在承接採購項目、改造項目、建設工程等方面謀取利益:

——收受廣州卓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楊某給予的賄賂款人民幣21.7萬元;

——收受廣州市精某規劃勘測科技有限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李某甲給予的賄賂款人民幣35萬元;

——收受深圳市先某數字技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給予的賄賂款人民幣20萬元;

——收受浙江大某技術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副總經理熊某給予的賄賂款人民幣18萬元,自己分得人民幣9萬元;

——收受廣東鉑某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顧某給予的賄賂款人民幣20萬元;

——收受佛山市港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東李某乙給予的賄賂款人民幣63萬元;

——收受清遠市慧某科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給予的賄賂款人民幣10萬元,自己分得人民幣5萬元;

——收受蘇州廣某科技有限公司員工王某給予的賄賂款人民幣20萬元,自己分得人民幣10萬元。

紀檢監察部門出具的黃國星的到案經過等證實,2017年6月,清遠市監察委員會將舉報黃國星收受他人提供的車輛供自己使用的線索移交清遠市公安局紀檢組,在紀檢組第一次調查時黃國星與他人串供,經他人供述小轎車是用私設小金庫資金購買後,黃國星於2017年2月27日才如實供述其貪汙的犯罪事實。

清遠市公安局及紀檢組建議由清遠市監察委員會立案並採取留置措施。2018年4月,清遠市監察委員會對黃國星立案調查,同月,對黃國星採取留置措施,在審查調查期間,黃國星除主動交代了調查組事先掌握的涉嫌貪汙的違法違紀事實外,還主動交代尚未被掌握的涉嫌受賄的事實,並退出違紀款項共計202560元。

清遠市中院認為,被告人黃國星的行為分別構成貪汙罪、受賄罪。被告人黃國星歸案後,主動交代尚未被掌握的受賄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黃國星歸案後如實供述其貪汙事實,系坦白,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黃國星當庭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黃國星沒有犯罪前科,歸案後主動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黃國星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根據被告人黃國星的犯罪事實、情節及悔罪表現,法院日前依法判決:一、被告人黃國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二、被告人黃國星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15萬餘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更多新聞資訊,請關注羊城派 pai.ycwb.com)

來源 | 羊城派
責編 | 李志文
實習生 | 梁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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