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刑事犯罪是否可以進行和解?有什麼依據嗎?

唐那人


個人觀點。

是可以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和解其實只是民事賠償的和解,並非對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的和解,不同的案件刑事和解的結局是不一樣的,這裡指的不同案件意思是公訴案件與自訴案件,下面我舉例說明。



1、對於一些刑事自訴案件來說,受害人如果與嫌疑人達成刑事和解,受害人可以請求受理單位撤銷案件。

例如侵佔罪。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侵佔他人財物價值6萬元便可立案,需要說明的是侵佔罪的受理部門是人民法院而非公安機關,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報警後,法院受理並且立案,在立案偵查期間,如果嫌疑人與受害人達成和解,那麼受害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案件。

在自訴案件中,受害人對於案件是否追究嫌疑人的刑事侵權責任有一定的自主權,當然這也並非完全受受害人的意志左右。而刑事公訴案件則完全不同。



2、刑事公訴案件刑事和解針對的是民事賠償,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當事人無權請求和解,嫌疑人仍舊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刑事和解後,受害人出具講解書是可以讓嫌疑人減輕刑罰的。

公訴案件是有公安機關受理偵查,人民檢察院擔任公訴人去追究嫌疑人的法律責任,所以受害人不能請求撤銷案件,不予起訴。但這並不代表刑事和解沒有必要。例如故意傷害罪,雙方當事人刑事和解,公安機關可以對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嫌疑人就不必羈押看守所了;在法院,刑事和解也是酌定的從輕處罰情節,當然刑事和解可以讓受害人得到心理的安慰,對於受害人或者嫌疑人可能都不失為一件好事。



總結一下,對於刑事案件來說,不管是公訴還是自訴,刑事和解都是有必要的,也是法律允許的。


月球賊亮


先說一下,刑事案件的和解,是一種量刑情節,不是定罪情節。

刑法上分為定罪和量刑,定罪就是夠不夠成犯罪,量刑就是要不要判刑,判哪種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判多久的刑。所以,和解更多是關於量刑的部分,與定罪關係不大。

和解, 一般都是有被害人的案件,這種案件一般都會對被害人造成傷害,被害人需要獲得補償或賠償。一是刑法只管定罪和量刑,所以沒有規定刑事案件中法院可以直接判決賠償,雖然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是判決賠償的金額都會比較低;二是就算法院判了賠償,如果被告人不履行這個給錢的判決,法院強制執行也很麻煩,畢竟家屬如果不願意承擔,那很可能被告人就沒錢了。所以,還不如規定一個和解,被害人可以早點拿到錢,甚至可以多拿一些錢補償自己受到的傷害,而由於被告人可以判的輕一些,他家屬也願意幫忙給錢。畢竟,很多被害人還是很需要錢的,沒錢救急的話,判被告人再久對被害人來說都沒用。

另外,刑事和解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和解程序,檢察官和法官都要參與,針對的是部分輕微案件;另外一種是屬於廣義的和解,即被告人和被害人自行和解,被害人及其家屬可以簽訂和解協議,出具諒解書,適用於所有的案件。刑事和解程序是一種制度,有法定的程序,如果選擇了適用的話,檢察院、法院要走這種程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導意見,“對於當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而後一種只是法院規定的一種量刑的考慮情節,沒有法定的程序,根據量刑指導意見“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儘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搶劫、強姦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但總的來說,這兩種都對量刑起到比較大的作用。


張毅刑事律師


刑事犯罪有部分案件是可以和解的。但和解並不是全部當然地免除刑罰。可分為刑事自訴案件的和解和部分公訴案件的和解。

一、告訴才處理的刑事自訴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⒈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⒋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這四類案件說明白點,就是不告不理,只要被害人不起訴,就不會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因此,只要訴前和解,或訴中和解被害人撤回自訴的,刑事責任追究程序就不會發生或終止,被告人也就沒有判刑之憂。

二、部分公訴案件也是可以和解的。依據2018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所以對這部分公訴案件當事人雙方是可以和解的。但和解不能當然免除刑罰,只能依法定程序從寬處理。

三、刑事案件的和解還是有很多掣肘因素的,比如被害人不願意和解,或者漫天要價,導致難以達成和解協議。做一個守法的人才是最安全的,才不會委曲求全的求人寬恕。


閒庭信步PU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宏詠華威法律諮詢


記住一個順口溜:民間糾紛四五三,七年以下過失犯,五年故意瀆職難。

以下案件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二百七十七條規定進行和解

1、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2、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但同時,還規定了,這類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曾經故意犯罪的,則不適用該程序。

至於自訴案件不告不理,對方撤訴就可以了,不用再多此一舉。


用戶6632301511


有些刑事案件可以和解。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二百七十八,二百七十九條的規定,因民間糾紛引發的的刑法分則第四,第五章判處三年以下的案件,過失犯罪處七年以下的案件(瀆職罪除外)可以適用和解程序。必須是嫌疑人(被告人)真誠道歉,悔罪,與被害人達成諒解協議,可以減輕或免除刑事處罰。對於累犯和嚴重犯罪不適用和解程序。


SirJanzen


刑事不是公訴的,那麼就是輕傷以下,如果受傷方得不到賠償,不諒解,受傷方肯定會自己提起訴訟。而且法院在判決時是考慮到受傷方這邊的問題,肯定是判實刑的(就是要坐牢)。就算你搞好一審法院的關係,一審判決緩期,但是受傷方肯定不能接受這個結果,肯定會繼續上訴直到你坐牢為止。所以,我不明白你說的什麼意思。什麼不與受傷方意志左右?你不賠錢,不肯和解,還不想別人告你,當初打人的時候你怎麼想了?


獅子永不為奴


傳統觀念認為刑事案件是不存在和解問題的。刑事訴訟是國家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國家對犯罪是不能和解的。只有自訴案件,自訴人才可以和被告人和解。如父親告兒子虐待罪,兒子表示悔過,得到父親的諒解。父子和解,法院則不能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公訴案件,是否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被害人沒有決定權。


楊在明徵地拆遷律師


我家親家帶著哥哥和姐夫把我家的家抄了報110只給拆60元現金但東西還在派出所沒有解決問題。


用戶9200038319714


刑事責任屬於國家刑法,是不能和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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