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7 金華市區車位價格為何飛漲?

180萬的房子綁定25萬車位 最近花了近180萬元在市區一處樓盤買下了90多平方米的房子,但是綁定的25萬車位讓李明很是糾結:“我看小區周邊應該有些地面車位,本來不想花25萬再買個車位了,但是開發商要捆綁銷售,這個錢劃得有些冤。” 像李明這樣不急於購買車位的購房心理是樓市車位市場上的主要心理。記者瞭解到,隨著近兩年我市房地產市場的回暖,各大樓盤的去庫存速度明顯加快。與此同時,車位的銷售速度並不及商品房的去化速度,加上樓盤限價等原因,開發商就推出了買房子搭配車位的銷售辦法。期房車位普遍20多萬元 李明在某樓盤購買了一套期房,本來因為暫時還沒有考慮入住,加上資金緊張,他不想購買車位。而且聽說一個地下車位要25萬,他也覺得有點貴。“我的房子購買是2萬元左右,一個車位不過十多平方米,還沒有產權,也需要一萬多一平方米?而且不能貸款要全付。” 市區一家樓盤銷售人員告訴記者,由於目前樓盤還處於銷售初期,其地下車位目前價格還沒有確定,“但是參照周邊同類樓盤,我們的車位售價大概在25萬元左右。”記者瞭解到,我市一些在售主要樓盤,目前車位的銷售價格都在20萬~30萬元之間。在一部分購房者看來,拿出不菲的購房款之後再花上二十萬買個車位,的確有點壓力。 “車位的使用面積可能僅僅是15平方米左右,但是對於新建小區來說,一個地下車位算上公攤面積其實要在35平方米左右,而且車庫的層高也比一般住宅的層高要高,”一家樓盤的銷售負責人告訴記者,隨著樓盤建設的完善,目前新建的中高檔小區一般都實行人車分流,地面不設停車位,同時對地下車位的建設標準和管理標準也都更高。加上在中高檔小區的業主家庭往往都有兩輛以上的車,因此車位的價格基本不存在下降的空間。租和買哪個更划算? 事實上儘管車輛越來越多,但是一些小區的停車位仍然存在空置、出售率不高等情況。記者瞭解到,在租還是買的選擇上,很多業主有自己的考量。一般來說,我市新建的中高檔小區一般都採取只售不租的方式。而這些樓盤有不少是車主自行對外出租車位,目前每月的停車位出租租金大概在300~500元之間,也就是說,租用一年的地下車位費用大概在4000~6000元之間。但是如果一次性付20萬元購買車位,按照一年期理財產品5%的年化收益率計算,20萬元一年的理財收入為1萬元。也就是說,拿20萬買理財產品得到的收益,完全可以支付一個車位一年的租金還有結餘。何況地下車位還要繳納至少每月數十元的管理費,有的管理費一年甚至達到千元,這個費用一般是由出租車位一方負擔。 也有一部分購買車位的業主則是看到未來車位趨於緊張的趨勢,他們擔心未來沒有好位置可買,抑或是在車輛保有量增加之後租用車位將越來越少等因素。市民老紀在給兒子購買婚房時一定要買車庫,他說居家過日子一個車庫遠遠比車位實用,在一些大城市,是否有車庫已經成了二手房市場房子是否能快速售出的一個重要參數。最後他選擇的某二手房車庫價格是25萬元,老紀覺得還是划算。他建議是否購買車位應根據家庭實際財產儲備情況而定,在資金並不充裕、租用車位資源充分的情況下,可以採用租用車位。

金華市區車位價格為何飛漲? 搭售車位要追究責任 開發商不願意對業主出租車位,因為對外出租租金不高,卻要耗費不小的人力物力成本,開發商還要負責車位管理費,其實並不划算。市區一處樓盤的銷售負責人告訴記者,銷售是大多數樓盤對車位的主要處理方式。按照相關要求,開發商新建樓盤的車位配比都在1:0.8到1:1.2之間,一個1500戶的小區,一般車位配比也在1200個左右,而按照60%左右的銷售比例計算,也有近500個車位處於閒置狀態。按照每個車位15萬元計算,這就形成了7500萬左右的資金佔用。對於開發商來說,快速去車位庫存的心理非常急切。 “車位的確沒有房子那麼好賣,周邊還有路面可以停車,很多業主選擇到那裡免費停車,不搭售地下車位自然不好賣。”一家樓盤的銷售人員告訴記者,該樓盤主要以公寓為主,很多人買來是為了作為投資,所以車位的銷售並不活躍。 由於樓市火爆,市區有的樓盤索性把車位價格漲到了30多萬元。市區有樓盤本來車位預售是16萬,因為房價太高備不了案,就把房價的一部分做到車位裡備案,這樣總價一樣但是房價下來了車位高上去了,而不買車位是不能買房子的。歸根結底,捆綁車位銷售是一種變相漲價的行為。業內人士表示,“開發商在房源備案的過程中受到了限制,不能將房價提高到預想的數字,於是就打起了車位的主意,因為車位價格不需要備案,屬於定價的灰色地帶,如果將高價車位與買房資格綁定就達到了上漲房價的目的。” “違規收取服務費、搭售車位,可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浙江金奧律師事務所律師毛長征介紹,車位和房屋是兩個獨立的商品,樓盤“捆綁車位”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住建部《關於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通知》中也同樣明確規定了,房開公司不準以捆綁搭售或者附加條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購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務價格。(本報記者方令航 攝影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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