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某金融機構支行行長,利用職務之便,採取各種手段違法發放貸款4200萬元,並收受他人賄賂。8月9日,經仁懷市法院審理,該行長因違法發放貸款罪、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判處4年半刑期,該行另一名員工也因此獲刑。
2016至2017年,被告人吳某在遵義市某金融機構擔任支行行長期間,明知抵押物和貸款公司存在嚴重問題,卻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貸款人行賄現金共計20餘萬元,為貸款人苟某以多個新成立公司違法發放貸款325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吳某還為苟某以個人名義違法發放貸款160萬元,為另一名貸款人違法發放貸款790萬元,以上共計違法發放貸款4200萬元。
8月9日,仁懷市法院由院長擔任審判長審理了此案。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某的行為,分別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賄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4年6個月,處罰金8萬元。
(三名被告人)
當天,該行另一名信貸員肖某,也因上述兩項罪名受審。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肖某在遵義市某金融機構支行擔任信貸員期間,在對貸款進行核查時,明知申請對象在貸款用途、貸款資質、抵押資產、營業情況等方面存在嚴重問題,盲目聽從行長吳某(即上述被告人)的安排,導致貸款人編造虛假用途、虛假營業材料,騙取該行多筆貸款。
(庭審現場)
在辦理貸款期間,肖某還收受貸款人現金共計118000元。法院還查明,另一名被告人劉某為獲得貸款,替他人向信貸員肖某行賄。
仁懷市法院經審理,肖某因上述兩項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3個月,處罰金5萬元;被告人劉某因對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處罰金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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