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3 「案件播報」大同發佈2起抗拒執行和3起執行不能典型案例

近日,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對“執行難”和“執行不能”的區別進行詳細解讀,並通報打擊拒執罪和執行不能五起典型案件。

「案件播報」大同發佈2起抗拒執行和3起執行不能典型案例

發佈會上,大同中院結合當前全市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情況,對“執行難”和“執行不能”的區別進行了詳細解讀。

拒執罪

拒執罪全稱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給付內容的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有履行能力並且能夠履行的情況下,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案件播報」大同發佈2起抗拒執行和3起執行不能典型案例

孔某拒不執行判決案

被執行人孔某因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基本案情

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終審判決書,判決孔某向大同市南郊區水泊寺鄉沙嶺村王某給付人民幣106385元。在執行過程中,經大同市南郊區法院多次催繳拒不履行法定義務,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大同市南郊區法院將孔某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孔某被列入網上通緝人員,被公安機關抓獲,其家屬將執行款及利息13萬元交至法院,並取得申請執行人的諒解。大同市南郊區法院於2017年12月6日作出(2017)晉0211刑初175號刑事判決書,判決孔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執行人孔某因未給付申請人王某人民幣10萬元,經法院多次催繳,有能力卻拒不履行法定義務。被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如果其能在法院多次催繳時積極履行義務,可能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正是由於其存在一定的僥倖心理,誤判了形勢,最終受到了法律的懲處。

「案件播報」大同發佈2起抗拒執行和3起執行不能典型案例

李某拒不執行判決案

被執行人李某每月有工資收入,有房屋拆遷款,卻拒不履行36萬餘元的法定義務,進入刑事追責程序後,讓家屬代其繳納執行案款,確有悔罪表現,並取得申請人的諒解,最終被法院判決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免於刑事處罰。

基本案情

被執行人李某因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有能力卻拒不履行賠償義務。被邊某等四人訴至靈丘縣法院,經(2010)靈民初字第45號、第118號民事判決書及(2010)同民終字第492號判決書判決李某支付刑某死亡賠償金等費用共計224379.5元,支付邊某死亡賠償金等費用共計141633元。判決生效後,被執行人李某未按時履行,靈丘縣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將被執行人李某工資賬戶凍結,但李某在未通知法院的情況下私自更改工資賬戶,並將凍結的賬戶銷戶,將工資從其他賬戶領取。2012年9月27日李某因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被靈丘縣法院決定司法拘留十五日。後靈丘縣法院裁定扣留了李某在右玉縣房屋徵收補償辦公室的一筆拆遷款,而李某卻將該款於2015年6月26日領走,在法院與其多次協商給付執行款時,李某避而不見,拒絕支付。並將該筆拆遷款私自用掉,致使法院的生效判決無法執行。靈丘縣法院將李某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線索移送公安機關,2015年12月25日李某被朔州車站派出所抓獲,同月28日被靈丘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靈丘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6年9月30日被執行逮捕。2016年12月16日,被執行人李某與申請執行人當庭達成和解協議,由李某的家人代為履行了全部賠償義務,並取得申請人的諒解。靈丘縣法院判決被執行人李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免予刑事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執行人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法院判決其支付36萬元的死亡賠償金。李某有能力卻拒不履行法定義務,最終被以拒不履行判決罪追究了刑事責任。法院也告誡那些有履行能力卻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儘快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法律義務才是正確的選擇,否則終將會為自己的失信和抗拒執行行為付出應有的法律代價。

「案件播報」大同發佈2起抗拒執行和3起執行不能典型案例

執行不能

執行不能就是不具備執行條件,法院無法執行到位的執行案件。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窮盡財產查控措施後,被執行人根本沒有可供執行財產;二是窮盡財產查控措施,發現的財產不足以償付全部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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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某小額貸款公司申請執行大同某房地產公司、仝某、韓某一案

大同某小額貸款公司與被執行人大同某房地產公司、仝謀、韓某借貸糾紛一案,大同市仲裁委員會已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大同某房地產公司與仝某、韓某給付大同某小額貸款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652246元。

執行過程及法律依據

裁決生效後,大同某房地產公司、仝某、韓某沒有履行法定義務。大同某小額貸款公司向市中院申請強制執行。進入執行程序後,市中院依法向三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三被執行人沒有履行法定義務。執行人員經調查發現,訴訟保全查封的被執行人大同市某房地產公司的門面房,難以查找得到,三被執行人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上述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後,申請人認可法院的調查結果,並表示自己也無法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向市中院遞交了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申請書。該案件依法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執行人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該案件屬於因執行不能而進入終本程序的典型案件。

「案件播報」大同發佈2起抗拒執行和3起執行不能典型案例

陽高縣某煤炭運銷公司申請執行大同煤礦某實業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

陽高縣某煤炭銷售公司申請執行大同煤礦某實業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市中院已做出民事調解書。確定大同煤礦某實業公司於調解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陽高縣某煤炭銷售公司貨款1200萬元。

執行過程及法律依據

調解書生效後,大同煤礦某實業公司給付申請執行人300萬元,至今仍欠900萬元未給付。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市中院依法向被執行人大同煤礦某實業公司發出了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並對其銀行賬戶動產、不動產等進行了調查,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也提供不出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執行人員向申請執行人反饋情況後,申請執行人認可法院的調查結果,向法院遞交了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申請書,市中院於2017年12月13日依法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待被執行的公司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後再恢復執行。

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執行人大同煤礦某實業公司經本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也明確表示提供不出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財產線索。對法院認定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表示認可,系典型的執行不能執行案件。

「案件播報」大同發佈2起抗拒執行和3起執行不能典型案例

杜某申請執行大同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

杜某申請執行大同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市中院已作出民事判決,判令大同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於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杜某42772173元。

執行過程及法律依據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市中院依法向被執行人大同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被執行人沒有履行法定義務。執行人員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查詢,查明被執行人大同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沒有銀行存款和車輛;市中院查封的被執行人位於大同市城區南環路某小區2號樓、3號樓、4號樓的負一層11200平米,負二層5600平米的地下建築,在產權部門沒有登記信息,查封的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處置。市中院將此情況反饋給申請人後,申請人認可法院的調查結果,並表示自己也無法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向法院遞交了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申請書,該案件依法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執行人雖有財產,但該財產沒有產權登記,無法處置。該案件屬於因執行不能而進入終本程序的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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