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8 多項標準提高!泰州市區房屋徵收補助和獎勵辦法出新!

近日,泰州市政府公佈了最新的《泰州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助和獎勵辦法》(泰政發〔2018〕140號),並且宣佈原《房屋徵收補助和獎勵辦法》(泰政規〔2014〕12號)同時廢止。

新舊政策都有哪些變化,一起來看看吧!

多項標準提高!泰州市區房屋徵收補助和獎勵辦法出新!

搬遷補助費標準

1.、徵收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10元/平方米的標準支付搬遷補助費。

2、徵收非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20元/平方米的標準支付搬遷補助費。

3、機器設備的搬遷補助費,可以委託已經選定或者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4、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或者現房產權調換的,搬遷補助費按一次計算;選擇期房產權調換的,搬遷補助費按兩次計算。搬遷補助費一次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計算。

住宅房屋產權調換過渡期

1、被徵收人選擇改建地段期房產權調換的,過渡期原則上不得超過24個月。

2、選擇其他地段期房產權調換的,過渡期原則上不得超過18個月。

臨時安置補助費提高

徵收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15元/平方米·月的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月臨時安置補助費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計算。

原標準:徵收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10元/平方米·月的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月臨時安置補助費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計算。

提前搬遷獎勵提高

1、被徵收人在規定的第一獎勵時段內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騰空交房的,按照被徵收房屋價值的5%和房屋合法建築面積5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獎勵。

2、 被徵收人在規定的第二獎勵時段內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騰空交房的,按照被徵收房屋價值的3%和房屋合法建築面積300元/平方米

的標準給予獎勵。

原標準:被徵收人在規定的第一獎勵時段內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騰空交房的,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和房屋合法建築面積3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獎勵;被徵收人在規定的第二獎勵時段內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騰空交房的,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3%和房屋合法建築面積2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獎勵。

最低補償標準

1、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評估價值低於21萬元的,按21萬元的標準給予補償。

2、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照55平方米的標準指定安置一套住房,55平方米不結算差價,超過55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徵收人按照各區政府規定的價格標準結算房價。

原標準:被徵收人僅有一處住房,戶口與被徵收房屋一致,並在該房屋中實際居住,且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低於13萬元(含)的,按下列標準給予補償: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徵收部門按13萬元的標準給予補償;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房屋徵收部門按55平方米的標準指定安置一套經濟適用房。55平方米以內(含)不結算差價,超過55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徵收人按政府規定的價格標準結算房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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