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2 正當防衛是個技術活——富錦“反殺案”二審開庭

在交通事故中,有無責賠償責任這種讓人想破頭也想不通的概念,而類比下,到底怎樣才符合正當防衛,自崑山“反殺案”之後,反而讓人捉摸不透了。

2017年4月6日,在黑龍江佳木斯富錦市交警大隊事故中隊的走廊裡,黃某和馮某因各自親友的交通事故賠償問題發生口角,馮某用隨身攜帶的尖刀將黃某腹部刺傷,黃某搶下尖刀,將馮某刺傷,致馮某當場死亡。

2018年4月,富錦市法院一審判決黃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一審判決書中提到,案發後,被告人黃某與三名附帶民事原告人就民事賠償達成和解協議:被告人共賠償被害方各種損失40萬元,被害人家屬對被告人出具諒解書——也就是說,能判六年,還是因賠付換來的減刑。對此,黃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目前該案二審已開庭,尚未宣判。

拿富錦與崑山的兩位死者做一下對比,一個除了罵名,就沒留給家屬其他任何東西;另一個生前不僅吸毒,還因故意傷害罪被判過刑,可他給家屬留下了奪刀殺人者40萬元的賠償金,還有富錦市公安局賠償的80萬元,共計120萬元。而死者家屬在獲賠120萬元後,很大度地在刑事諒解書上簽字,並表示,死者亦有過錯——真是做鬼也分三六九等了。

從監控錄像顯示,從馮某掏出刀具捅向黃某,到黃某奪刀並刺傷馮某後被人拉開,整個過程約16秒,而致命的那一刀是在馮某肩膀部位由上往下劃了一下(而不是捅向或刺向馮某)。也就是說,從忽然遇襲到反抗的這短短16秒裡,黃某就必須做出要最符合正當防衛的判定,這可能嗎?而也正是這份現場的監控及證人證言證實雙方發生了廝打,公訴人從中認定,被告人奪刀後,現場有多人拉架,力量對比懸殊,被害人已不具備侵害能力,而被告人搶過刀後依舊刺向被害人,實施了傷害行為,故對黃某不屬正當防衛。

2018年6月11日,該案二審開庭,目前該案尚未判決。

該案與曾備受關注的崑山“反殺案”除了曾發生廝打外(崑山系一方被動挨打),被反殺的情節卻幾乎一模一樣。那為什麼會出現天差地別的兩種判決結果呢?這是個法律上的專業問題,但哪怕判定黃某防衛過當,筆者都不會去質疑法律上的專業問題。

那麼到底怎樣才能判定正當防衛?在生命財產受到威脅的時候,還要瞬間做出判斷,並且符合條款上文字規定的一切,這真的就是個技術活了,不是一般人所能掌控得了的。因此,在受到威脅的時候,老百姓還是選擇跑吧——能跑多快就跑多快。

正當防衛是個技術活——富錦“反殺案”二審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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