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3 項目確認收入不符合條件 飛樂音響收《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10月23日晚間,飛樂音響發佈公告稱,公司已於當日收到中國證監會上海監管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至此,飛樂音響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進而遭到證監會立案調查一事終於有了初步結論。上海監管局擬決定,對飛樂音響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莊申安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其他相關責任人也被處以不同程度的罰款。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下達,標誌著證監會對此案調查、審理的初步完結。如無較大意外,證監會對飛樂音響的正式處罰結果即將到來。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在2019年7月3日收盤時持有飛樂音響,並在2019年7月4日後賣出或仍持有並曾產生一定浮虧(無論是否解套),或在2018年4月12日收盤時持有飛樂音響,並在2018年4月13日後賣出或仍持有並曾產生一定浮虧(無論是否解套)的投資者,都可將姓名、聯繫方式與股票交易記錄(建議為Excel文件)發送至郵箱:[email protected],參與《紅週刊》“民間維權”欄目組組織的索賠預徵集活動。本次索賠預徵集最終的獲賠條件與獲賠金額將以法院認定為準。投資者在未獲得賠償前,無需支付任何律師費用。

項目確認收入不符合條件 飛樂音響收《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上述公告顯示,經證監會查明,飛樂音響在2017年參與的“智慧沿河”、“智慧臺江”項目中,項目確認收入不符合條件,導致飛樂音響2017年半年度報告合併財務報表虛增營業收入18,018萬元、虛增利潤總額3,784萬元;導致2017年第三季度報告合併財務報表虛增營業收入72,072萬元,虛增利潤總額15,135萬元;導致2017年半年度、第三季度業績預增公告不準確。

飛樂音響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 第六十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所述情形。

公司官網顯示,飛樂音響創立於1984年11月18日,是新中國第一家股份制上市公司,其股票也是新中國第一批上市流通的股票。目前,公司以渠道業務和工程業務為發展的雙引擎。渠道方面,通過遍佈全國乃至全球的渠道銷售高端差異化的照明產品和場景化的專業產品解決方案;工程方面,將以照明系統解決方案為業務抓手,從照明到智慧照明再到智慧燈網,逐步向平臺化運營轉型。

除了或將面臨證監會的行政處罰,飛樂音響還在面臨經營業績下滑的局面。2018年年報顯示,公司實現營收33.02億元,同比下降39.35%,淨利潤虧損32.95億元。進入2019年後,飛樂音響依舊沒有能夠改變虧損的命運,2019年半年度報告顯示,公司報告期內實現營收14.73億元,同比下滑5.27%;淨利潤虧損3.29億元,上年同期虧損4.11億元。

二級市場方面,進入10月份後,飛樂音響股價正在經歷調整,如今公司不出意外又將面臨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有市場分析人士表示,投資者當前還應謹慎觀望,我們也將持續關注並跟進該公司的後續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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