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如何應對失聯的債務人

如何應對失聯的債務人

一、債務糾紛案件被告下落不明的原因

1、被告法律意識淡薄,惡意欠款。有的被告借款時就沒有還款的打算,其目的就是將原告的金錢佔為己有。持這種心態的被告,往往拿到錢後便會遠走他鄉,逃避債務,待原告發現情況不對,向法院起訴時,被告已下落不明,難以查找。

2、原告起訴不及時。有的原告基於“和為貴”的傳統思想,不希望和被告對簿公堂,一次次向被告索要欠款,在多次索要無果後,才“被迫”著手取證工作,再行向人民法院起訴,往往時過境遷,被告人或變換住所,或外出務工,以致下落不明。3、大量流動人口的存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靈活多樣的勞動用工合同制,形成全國人口大流動,而流動人口登記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使得被告的下落難以查找。

二、債權人對下落不明債務人的追債

第一條途徑: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後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第二條途徑: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討債款。起訴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由於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後一般採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係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後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後,儘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採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三、債務糾紛案件被告下落不明的對策

1、加強法制宣傳,在全社會樹立起文明誠信觀念,營造出欠債不還可恥的社會氛圍,用社會輿論敦促欠債者按期償還債務。

2、加強對公民的投資風險教育和法制教育,樹立風險意識。相關新聞媒體應通過主動宣傳,向廣大公民宣傳民間借貸的風險,執法機關也要通過典型案列的宣傳,提高公民的風險意識。

3、加大對惡意欠債者處罰力度,對於那些採用欺騙手段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的借款人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4、建立社會信用機制,將惡意欠債者的信息納入徵信系統管理,實現與金融機構、工商、稅務、房地產管理、公安機關等部門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和有效利用。

5、建立健全流動人口登機管理制度,比如建立登記回告制度,流動人口管理機關定期將流動人口的情況回告原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公安機關,以便司法機關掌握被告行蹤。

債務人法律意識淡薄,不嚴守信譽,逃避債務成風等等種種原因共同導致目前中國司法活動中普遍存在“執行難”的問題。

雖然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若義務人拒絕履行裁判文書,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很多情況下,債務人沒有財產或法院無法查詢到債務人的財產,結果債權人手上的執行文書只成一紙空文。

債務糾紛賠償的執行十有八九都很難在短時間內執行到位,債務人只要不認賬跑路,債權人往往會很無助。所以,在打官司之前先進行訴前財產保全,以保障日後能夠順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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