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5 揚州集中宣判5起非法集資案 涉案金額超5000萬元

揚子晚報網6月15日訊(通訊員 楊法萱 記者 陳詠)15日,揚州中級法院組織邗江、高郵、廣陵等基層法院,對被告人劉某某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等5起非法集資犯罪案件進行公開宣判。5起案件,涉案金額總計5000餘萬元。法院根據案件事實和具體情節,對14名被告人分別以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六個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91萬元。當日,揚州中級法院召開打擊非法集資犯罪新聞發佈會,通報當前該市非法集資案件呈現的主要特點,提醒市民群眾遠離非法集資。

扬州集中宣判5起非法集资案 涉案金额超5000万元

會議通報,當前,集資行為由傳統的個人實施發展為公司專業化運作,詐騙犯罪團伙從鬆散化運作向企業化模式發展,具有更大的欺騙性。行為人為逃避打擊,往往是在甲地註冊,在乙地等多地實施犯罪行為,導致很多犯罪案件不僅跨區(縣),而且跨省、市。而為籌集資金,犯罪分子往往通過購買理財、產品返利、房地產開發、特色農業等各種合法經營的外衣進行偽裝,以表面合法經營活動掩蓋非法行為。集資參與人主體廣泛,遍及社會各階層,且參與人年齡偏大,多以老年人為主。老人手中持有閒置資金,但投資渠道有限,易受到犯罪分子的欺騙和誘惑,有的甚至將畢生積蓄拿來投資,最後血本無歸。

涉案金額方面,100萬元以下的案件僅佔10.71%,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佔25%,1000萬元以上的佔64.29%。揚州中院一審的吳賈集資詐騙案和廣陵法院審理的劉亞洲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涉案金額均超過3億元。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非法集資類案件作案時間跨度和犯罪潛伏期長,發現困難。大部分非法集資案件時間跨度達2-3年以上,有的甚至長達7、8年。雖然被告人均被處以相應刑罰,但對於集資參與人來說,拿回投資款才是對其權益的最好保護。經統計,2017年至2018年5月審結的非法集資類案件中,有高達57.1%的案件(16件)無涉案財物扣押或凍結,也無被告人退贓,只得等待法院追繳後予以發還,能否追繳到相關款項充滿未知。

記者瞭解到,近年來,揚州兩級法院多次會同相關機關開展打擊非法集資案件專項行動,始終保持對非法集資案件的高壓態勢。2016年受理非法集資犯罪一審案件11件29人,2017年30件69人,2018年1-5月19件61人。法院提醒廣大群眾,投資有風險,要選擇正當的投資渠道和方式,避免貪利行為造成無謂的財產損失和對家庭的巨大傷害。

附:非法集資集中宣判典型案件:

2013年11月份以來,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通過劉某某(另案處理)結識吳某(另案處理),以投資移動大客戶項目等名義,以承諾3%—10%月息為誘餌,向張某、盧某、孫某某等近40人吸收資金,合計金額達到人民幣11 753.9萬元。案發前,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已結清集資參與人的本息。2015年7月10日,王某某、徐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全部犯罪事實。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將上述吸收的資金以及自有的其他資金共計109866餘萬元向吳某集資,後吳某返還其本息125275餘萬元,超額支付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集資款項人民幣15 408餘萬元。

揚州市邗江區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案發前已結清集資參與人的本息,可酌情從輕處罰。最終判決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判決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 編輯:王育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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