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你認為一樓收電梯費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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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電梯是屬於小區業主們的公共設施,根據國務院頒發的巜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小區公共設施設備屬全體業主所有,所以一樓業主分攤電梯費是合規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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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樓收電梯費是否合理?我們應該先了解“電梯費”包含什麼?

電梯費分為維護費和電費兩部分。

在一些地方,一樓業主基本不使用電梯,就可以不用繳納電梯的電費。但電梯維護費並沒從公共設施維護費分離出來,仍屬於公共財產,那就應該像其他公共設施一樣,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其維護費。

目前,各個省市物價部門對於多層或高層住宅的一樓住戶是否應該繳納電梯費,沒有統一的規定,各小區交不交、按層交還是按面積交,交多少由小區自行規定,具體細則要根據業主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收取,這可是當初入住時自己親筆簽下的約定。

所以,如果對現行電梯費收取不滿意,可以通過以下兩種途徑來爭取權益:一是向物價部門反映,二是通過業委會與物業服務公司重新核定收費、成本,諮詢會計師等專業人士,重籤物業服務合同。


下面再附上一些法律依據和其他參考相關內容,希望能給您一個滿意的答覆。


一、法律依據

依據一:根據《物權法》72條的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相應義務。

解析:電梯屬於建築以外的共用部分,及時你不使用也必須要給錢的。

依據二:根據《物業管理條例》中關於物業費用途中規定,業主需要承擔公共設施設備的運行費用。

解析:電梯就屬於公共設施,所以就算不用也得交納設備運行費用。

二、物業費的用途

電梯費用也屬於物業費的一部分,既然我們交了物業費,那麼就應該知道物業費都用在了什麼地方。

  1. 物業管理人員的工資、社保以及其他福利待遇;

  2. 共用設備的維修、運行等費用以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3. 小區的清潔費;

  4. 小區綠化養護;

  5. 小區安全以及秩序維護費用;

  6. 為小區業主服務的辦公費用;

  7. 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 經業主同意的其他費用

(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三、按時足額繳納物業費的依據

依據《物業管理條例(2007修訂)》42條規定,業主應按時足額的繳納物業服務費,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繳納的,法院將支持物業服務企業。而業主以未享受為理由拒絕繳納的,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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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在問答中是屬於那種反覆討論的話題,當然也非常有必要討論。

一樓收取電梯費,而且如果這個費用與樓上高層住戶的標準是一致的,那肯定是不合理的。


對於這個問題,這裡再說明以下幾個要點:

一、國家層面的相關法規中,對於高層住宅的一樓是否應繳納電梯費,沒有明確規定。

在各地方性立法中,對於這個問題的具體規定,也各有不同,差別非常大。


二、還需要確定的是,本問題中所謂的“電梯費”,準確的講應該是“電梯運行費”,主要是指因為電梯運行產生的費用,包括正常的運行能耗(電費)、電梯轎廂的清潔費以及日常維保費用(包括巡檢、實驗、年檢費用等等);

當發現需要更換或維修零部件時(中修、大修),所產生的更換或維修費用應在房屋維修資金中分攤。此時,不管你是否住一樓,你都要承擔該項費用,因為電梯是本單元業主的共有設施。


三、一樓收電梯費的不合理之處在於,其對電梯的使用頻率明顯要少於那些高層住戶。

這個道理好比是兩家人合租一套房屋,你只是一個人,而對方一家四口。對於每月產生的水費、電費、燃氣費等等,對方要求你與其平攤,這合理嗎?


四、物業公司在收取一樓電梯費時,提出的理由與依據包括:

1、這是《合同》約定的,你作為小區業主就要遵守。

這屬於綁架,凡是合同所約定的就是合理的嗎?《合同法》還規定,如果合同中的條款違背法律時,該條款無效並可以撤銷。


2、這是《物權法》第七十二條中規定的,所謂:業主對共有部分物權,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這是一個打擦邊球的依據,從這個角度來解釋一樓繳納電梯費過於籠統和粗線條,是對於物權法立法精神的曲解。

我國民法所確立的基本原則中,明確包含所謂的“公平”原則。那麼在一樓業主是否繳納電梯費這個問題上,不管使用頻率的多少,按照一刀切的做法來收取電梯費,這是公平合理的嗎?


五、怎麼才算合理。

某些地區,其地方法規中,明確規定一樓(甚至二樓)無需繳納電梯運行費;

某些地區,按照樓層不同,分檔收費,採取差異化對待的方式。

這兩種方式都是考慮到了一層業主在電梯使用頻率上明顯低於其他高層,這也是今後立法進程中必須要體現出的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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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物權法》72條的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相應義務。電梯屬於建築以外的共用部分,及時你不使用也必須要給錢的。

1、法律依據:根據《物業管理條例》中關於物業費用途中規定,業主需要承擔公共設施設備的運行費用。

2、解析:電梯就屬於公共設施,所以就算不用也得交納設備運行費用。

3、電梯屬於公共設施設備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並、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可見,電梯屬於物業的公共設施設備,這應當是沒有爭議的。



小手亂亂摸


我覺得是要分情況來說的。

①如果這一幢樓是沒有地下車庫的,那我覺得一樓的住戶是不需要繳納電梯管理費的。

②但也有這樣一種情況,這一幢樓的頂樓是供大家來曬被子使用的,那我覺得一樓的住戶適當的交一點管理費,因為有時候有可能會坐電梯到樓頂上去曬被子什麼的。

③第三種情況就是坐電梯到負一層或者是負二層有地下車庫的,那我覺得一樓的居民住戶是要交電梯管理費的,但是他交的這個費用的多少,應該要按照他們當地小區這個物業的收費標準來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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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社會的一種多見事情(由於無法精準、只能模糊處理)。我們先說電梯:一、最精準的(最公平)的收費原則是誰使用誰出費,誰佔用的資源多誰多出費(例如:高速公路按車型、重量、里程)。這樣我們的電梯收費應按:重量(含隨身物品)、樓層等因素逐次計費(維保、更新費用也按此計算)。二、由次類推,物業費費也應按業主實際入住的人數、時數、車輛數、入住表現(熊孩子折騰大)等綜合因素逐次計收。三、將此原則推類社會:外敵入侵時,參軍參戰是否你在祖國的綜合收益來計算?四、所以無法“精準”而採用“模糊”處理是正準的。


李榆生


收一樓住戶的電梯費不合理。電梯是上下移動的樓梯,人們坐上它主要是在每回出入時能更省力便捷,特別是對上年紀的老人、有腿腳和心臟疾病、買很多東西還要爬樓梯的人更是非常實用!

準確的講安裝電梯是一種消費,是買賣的關係。老百姓拿錢買的是方便和快捷,圖的是省時省力,樓裡的每戶交了電梯費是要享受這樣的服務。

明確了這一點,做為一樓的住戶根本用不著這樣的服務,完全不用做電梯來出行,也不需要這種快捷便利。

如果非讓一樓住戶交電梯費那就是強買強賣,是強迫消費。所以我認為不合理。


秋葉之靜美49


感謝題主的問題,個人認為一樓應多少適當收點電梯費,現在的電梯房大多有地下一層甚至二層三層,一樓要從地下停車場上來不也坐電梯嗎?還有就是現在的電梯房很多都設計房頂露臺供業主晾曬,一樓的不也要乘電梯去頂層嗎?個人認為一樓使用不頻繁原則上應該適當收點,肯定不能和其它樓層一樣。如果沒有頂層樓臺和地下停車場的電梯一樓其實完全不用交電梯費,說實話一樓在採光上就吃電梯很大的虧了,再收電梯費就不太合理了,換句話說,一樓的房子肯定便宜,這些都是在買房時肯定考慮了。收不收費買房肯定很清楚,當時用極低的價格買一樓後續如果交電梯費也許是一件正常的事。

最後,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個人發表如果有得罪之處請見諒!





滕州人在青島的生活


下水道壞了要頂樓用戶攤錢合理嗎?

有人會說:一樓的基本不用電梯,那麼二樓的是不是要比頂樓的少拿錢啊?

那麼又怎麼保證二樓的一定比頂樓的使用電梯少呢?

現在社會,任何人都不能孤立的生存,做人不能太美國。


老宋如是說


我覺得不合理吧,他們家沒必要,如果是我住的那樓要求說一樓不收電費可以嗎?我想我會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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