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 荊溪學堂丨母親的現男友欠債,竟要我賣房為他還?

荊溪學堂丨母親的現男友欠債,竟要我賣房為他還?

荊溪學堂丨母親的現男友欠債,竟要我賣房為他還?

上 課 啦

古語有云: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更有甚者說:父債子償,母債女償

近年來,我國的小額貸款市場進入到了蓬勃發展的機遇期,小額貸款公司在緩解我國中小企業貸款難、遏制非法融資、激活農村金融市場等方面發揮了明顯作用。但因處於萌芽成長階段,其運行中的法律問題也層出不窮,今天的這堂課,我們就通過實際案例分析,來說說“欠債還錢”的事兒。

荆溪学堂丨母亲的现男友欠债,竟要我卖房为他还?

本期主講人

徐燕,江蘇無錫人,2016年畢業於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中共黨員,2017年8月考入宜興市人民檢察院。目前分配至民行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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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與宜興市新天地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2011年11月,離異的劉某與現男友俞某作為共同借款人向宜興市新天地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天地公司”)借款150萬元。同日,劉某將本人與兒子按份共有的房屋(劉某份額1%,兒子份額99%)與新天地公司簽訂了最高額抵押合同並辦理了抵押登記,兩人分別在抵押合同上簽字並按手印,簽訂合同時劉某的兒子只有1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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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辦理抵押登記時,劉某向房產登記部門出具了保證書,承諾借款將全部用於兒子的生活、學習支出,而後經查明,這150萬元借款全部用於俞某投資的公司與茶廠經營中。貸款到期後,因經營不善,兩人無力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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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新天地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劉某償還所借150萬元貸款本金及相應利息;劉某兒子以其抵押給原告的房產對上述債務承擔清償責任。2014,法院在調解中支持了新天地公司的請求,並在調解書中要求劉某的兒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隨後將他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2017年,劉某的兒子向宜興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要求免除其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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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筆“母債”,究竟應不應該“子償”

對於這個案件,主要爭議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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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本案的關鍵詞

目前學界在處理類似案例中的四種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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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說”,該學說認為父母非為其子女利益不得處分子女的特有財產,否則該處分行為無效。

“無權代理說”,此說的代表人物為史尚寬。他認為:除可以為表見代理外,其明顯的不利於子女的行為,應認定為無權代理,子女成年後,得追認之。我國大陸學者也有采此觀點者,如楊立新、尹豔。

“有效說”,多數臺灣學者認為,父母非為子女利益處分其特有財產的行為,對第三人仍為有效,但父母應依委託之規定,對子女負損害賠償責任。

“區分說”。王澤鑑先生(臺灣司法院大法官)強調:“至於父母非為未成年子女利益而處分其財產者,則應視為無償行為或有償行為而定:(1)其屬無償行為者,無效,以保護未成年子女。(2)其屬有償行為者,應屬有效,以維護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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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劉某的兒子年僅15歲,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處分房產的行為超出了本人的年齡與智力水平,抵押擔保合同因此無效,因為合同主體缺乏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其次,劉某作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理應審慎,但她卻為了充滿不確定性和市場風險的經營活動來抵押房產進行擔保,這種做法不能認定是為了兒子的利益,本案所涉的150萬借款,也分文未用於兒子的家庭正常開支,在事實上成為了難以挽回的損失,因而處分無效。

同時,在這個案件中,劉某的兒子在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的時候只有15歲,新天地公司是在明知抵押房產是經營借貸處分未成年人名下房產的情況下,仍然設置了最高額抵押,所以新天地公司也不能認定為善意相對人。

主持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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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處理結果

宜興市人民檢察院在受理此案件後,承辦員額檢察官經過審查證據、分析案情、主持案件討論會,認為該案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且違背民眾基本道德情感。

劉某的兒子簽署抵押合同時系未成年人,劉某代其抵押登記亦非為其學習、生活之用。劉某處理兒子財產的行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

目前劉某母子二人僅有該一處房產可供居住,討債人經常上門威脅上鎖、斷水斷電。正在讀大學的兒子因被列為“老賴”,上學期間已經出現無法購買車票、繳付學費等多種問題,導致其精神受挫,甚至已出現自殘行為並致左手手骨骨折。劉某自身也長期生病,無錢請律師為兒子維權。

鑑於上述情況,2017年9月5日,宜興市人民檢察院向法院發出要求再審的檢察建議。2017年10月18日,法院作出裁定,決定對該案進行再審,並中止原調解書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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