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1 教訓!一律師與郵遞員聯合作假,被法院罰款1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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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法律工作者,律師需在法律允許範圍內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一起民事案件,因為上訴期屆滿,沙縣一位律師耍了小聰明,要求郵政速遞公司工作人員補蓋前一天的郵戳,製造在上訴期限內遞交上訴狀的假象。可惜,伎倆被承辦法官識破,近日,這位律師被沙縣法院處罰了。

▌上訴期屆滿 判決生效

2017年11月,律師李某接到某機械製造公司訴某建設工程公司(以下簡稱工程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他作為工程公司的代理律師,參加了案件的一審訴訟程序。

今年3月下旬,該案件判決,由工程公司承擔全部租金及違約金支付義務。

當時,工程公司面臨系列案件,除此案外,還有兩起類似案件尚未判決,起訴方是同一家機械製造公司。工程公司負責人王某擔心此案的判決會引發示範效應,力主和解,暫時不考慮上訴。

之後,王某兩次與機械製造公司負責人商談,希望能妥善處理,可惜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李某和王某商議,向法院申請對另外兩個未判決的案例進行調解,如果對方願意,這個已經判決的案例也再探討一下是否有緩和的餘地。本著解決糾紛的目的,法院同意定於4月2日對兩起未判決的案件進行調解。

4月2日,機械公司負責人爽約。法院重新敲定次日下午再進行調解。

離開法院後,王某擔心第二天仍然無法協商,詢問李某的意見。李某建議:“實在不行,就上訴爭取時間。”

他估計了一下,上訴期應該到4月3日,便說:“我先趕二審稿給你,如果明天達不成一致意見,你直接遞交上訴狀。”當晚,李某趕好初稿,交給王某。

4月3日下午,調解雙方都到場了,仍然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王某準備遞交上訴狀,可是,查了卷宗送達回證發現,截止日期是到4月2日,這就意味著,判決已經過了上訴期,判決正式生效了!

▌明知故犯 補蓋假郵戳

王某傻了眼,問李某有沒有補救措施。

李某想了想說:“你把上訴狀給我,我來想辦法。”

他找到了郵政快遞的工作人員朱某,叫他來收件,要求他蓋上4月2日的郵戳。朱某答應了,提醒他:“補蓋沒問題,不過不知道有沒有效,我們是以掃描進入系統的時間為準的。”

4月4日,郵件到達法院。4月8日,李某向法院提交蓋有4月2日郵戳的郵件面單要求上訴。

一切看起來似乎合情合理。可是,承辦法官廖應瓊卻感到不對勁,如果李某和當事人要上訴,他們可以在4月2日調解未果的時候直接向法院遞交上訴狀,何必多此一舉郵寄呢?

案件不能有一絲存疑。秉著認真負責的態度,廖應瓊前往快遞公司查證,並找到朱某、李某調查問詢,做了筆錄。

一切真相大白,李某製造了上訴期內提交上訴狀的假象。沙縣法院認為,李某的行為違反了民事訴訟的規定,嚴重擾亂民事訴訟程序,妨害了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依法

對李某作出罰款一萬元的決定,於5月2日開出司法處罰決定書。


教訓!一律師與郵遞員聯合作假,被法院罰款1萬!


經此一事,李某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寫下悔過書:“本人對自己的錯誤行為進行深刻反思和檢討:身為法律從業人員,視法律為兒戲,補蓋郵戳。我對自己的錯誤行為真誠悔過,對給貴院增加無謂的工作量深表歉意……”

隨後,沙縣法院分別對李某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和朱某所在的中國郵政速遞分公司發出司法建議,要求該律師事務所加強對各執業律師執業行為的監督和管理,對執業律師進行法律教育、提高法律意識,規範執業行為;要求該郵政分公司加強對各網點郵戳的管理,對公司工作人員進行法律教育,提高法律意識。


教訓!一律師與郵遞員聯合作假,被法院罰款1萬!


▌後記:

《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的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可以通過兩種方式遞交,即面交或郵寄。

當面遞交民事上訴狀是最為安全和快捷的方式。有時由於某些原因,當事人也會郵寄遞交。民事上訴狀必須到中國郵政或依照我國《郵政法》的規定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快遞公司郵寄,且必須在上訴期滿前交郵,以信件上的郵戳日期為準。郵資憑證、郵政日戳受法律認可,不容造假。

本案中,律師李某和郵政工作人員朱某補蓋假郵戳,造成在上訴期內上訴的假象,擾亂民事訴訟程序,妨害了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特別是李某,身為律師知法犯法,違反了《律師法》中“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準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法官寄語

律師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更應該對法律懷有敬畏之心,牢記法律使命,恪守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不做逾越法律之舉,知法犯法者最終必然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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