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家住某市的鄒大爺,在該市有一處平房,2018年年初該市出臺了建設規劃,計劃將鄒大爺所居住的片區建成廣場。
該市政府發佈了公告要對該片區平房進行徵收,但鄒大爺對政府安置的房屋並不滿意,因此拒絕搬走。
此時其他住戶均已簽訂徵收補償協議悉數搬走,政府工作人員幾度協商無果後告訴鄒大爺如果他不搬走,政府將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那麼,是不是隻要政府申請了強制執行,法院就會批准呢?法律是如何規定及限制強拆的呢?
律師解答:
並非所有的強制執行申請法院都會批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水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徵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1) 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2) 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3) 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
(4) 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5) 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6) 超越職權:
(7) 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我定不懂於執行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在5日內將裁定送達申請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對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的情形作了規定。
政府依法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申請以後,法院必須堅持嚴格審查程序的合法性與正當性,在排除有關情形以後,才能作出准予強制執行的裁定,以充分防止強制手段的濫用。
楹庭律師提醒您:
拆遷徵收,無小事,事事都關乎您的利益。
當您的房屋遇到徵收拆遷時,你可以諮詢楹庭律師,確保您的利益不被侵犯!
當您合法權利被侵犯時,您可以選擇楹庭律師,維護自己的權利!
楹在拆遷,庭上為民!
楹庭律師,在您身邊!
如果覺得我們的文章對你有幫助,請轉發關注。
閱讀更多 拆遷維權律師團隊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