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最高院」承包人不對實際施工人利用承包人項目資料章的借款擔責

案情簡介

中太公司和國本公司中標取得江峰公司發包的“星海·時代花苑”項目。嗣後,眭某某、徐某與陳某某簽訂《借款協議》,眭某某、徐某在該協議中加蓋中太公司項目部資料專用章。現陳某某就該借款提起訴訟,訴訟中就實際施工人的確定,該借款債務應否由國本公司、中太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發生爭議。

「最高院」承包人不對實際施工人利用承包人項目資料章的借款擔責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觀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國本公司、中太公司是否應對眭某某、徐某的借款傳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問題。訴爭《借款協議》是由出借人陳某某與借款人眭某某徐某簽訂,協議落款處借款人欄由眭某某、徐某簽字並加蓋中太公司項目部資料專用章。中太公司項目部資料專用章具有特定用途,僅用在開工報告設計圖紙會審記錄等有關工程項目的資料上。儘管訴爭借款用於案涉工程,但借款合同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兩個不同的合同關係實際施工人對外借款不是對案涉項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借款協議》也不屬於工程項目資料,故在《借款協議》上加蓋中太公司項目部資料專用章的行為超越了該公章的使用範圍,在未經中太公司追認的情況下,不能認定《借款協議》是中太公司的意思表示。

「最高院」承包人不對實際施工人利用承包人項目資料章的借款擔責

再結合中太公司和國本公司未參與《借款協議》的簽訂,協議上未加蓋國本公司公章以及出借人陳某某對眭某某、徐某借用國本公司和中太公司的資質施工的事實明知,應認定訴爭借款是眭某某、徐某的個人債務,陳某某要求中太公司和國本公司對訴爭借款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缺乏依據。

「最高院」承包人不對實際施工人利用承包人項目資料章的借款擔責

法律評析

在工程實踐中,經常發生實際施工人以承包人的名義進行借款融資或購買施工材料,對此行為承包人是否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呢?由於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對此並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導致各級、各地法院均缺少一個統一的裁判尺度。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定承包人不應對實際施工人的借款行為承擔還款責任的主要理由有以下三點:一是實際施工人在借款合同上加蓋的是項目資料專用章,這已經超出了項目資料專用章的適用範圍,且此印章的適用最終也未得到承包人的追認。二是出借人對實際施工人借用承包人資質進行施工是明知的,由於在借用資質的情形下實際施工人和承包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不是施工合同法律關係,而是資質借用法律關係,也就是說實際施工人應當明知其與承包人不存在施工合同關係,實際的借款人不應當是承包人。三是借款合同與施工合同屬於性質不同的兩類合同,借款行為與借款合同均不應認為是對施工合同的履行。最終,最高人民法院認定訴爭借款是眭某某、徐某的個人債務,陳某某要求中太公司不和國本公司對訴爭借款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缺乏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號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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