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8 注意維權陷阱!好好的房子竟然是“危房”?

近年來隨著我國城市化發展突飛猛進,快速的城市化建設導致了房屋拆遷呈現出快速上升的狀態。在徵收案件中,危險房屋問題是徵收單位的“必抓之處”,一些徵收單位借危房之名,行拆遷之實,規避徵收程序以“拆危”代徵收的行為,損害黨和政府的形象,破壞幹群關係。

注意維權陷阱!好好的房子竟然是“危房”?

實質上這是一種“逼籤”行為,被徵收人妥協同意簽訂徵收補償協議的,就不認定其房屋為“危房”,被徵收人久久不籤徵收補償協議的,徵收單位就啟動相應程序進行“危房”認定繼而以房屋危害公共安全的理由進行拆除達到徵收目的。那麼究竟什麼是危房、什麼人才可以申請進行危房鑑定呢?

《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規定所稱危險房屋,係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因此,危房的認定有嚴格的標準,最基本的標準是已經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但在徵地拆遷當中,絕大多數被認定成危房的房屋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是沒有問題的,顯然是徵收部門借拆除危房之名,行拆遷之實,規避相關征收程序。

接下來從申請主體角度看誰有權申請認定危房。

《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當地鑑定機構提供鑑定申請時,必須持有證明其具備相關民事權利的合法證件。鑑定機構接到鑑定申請後,應及時進行鑑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鑑定申請。經鑑定為危險房屋的,鑑定費由所有人承擔;經鑑定為非危險房屋的,鑑定費由申請人承擔。而在實踐中,申請危房鑑定的往往是徵收單位,比如街道辦等部門,為了加快拆遷進度,降低拆遷成本擅自委託鑑定機構對被拆遷人的房屋進行鑑定,甚至得出危房的結論。嚴重違反前述規定。

盛廷律師事務所李丹陽律師前不久辦理的河南信陽姚某訴某街道辦撤銷《危房搬離通知書》一案,已經取得階段性勝利。

注意維權陷阱!好好的房子竟然是“危房”?

姚某系信陽市溮河區某村村民,在村內擁有合法房產用於居住。因當地某道路貫通工程建設,姚某房屋被納入徵收範圍,因質疑徵收合法性於是一直未與徵收部門就安置補償問題達成一致意見。2018年5月22日,姚某收到街道辦作出的《危險房屋搬離通知書》(下稱“通知書”)。該通知書稱經某鑑定公司鑑定,屬於D級危險房屋,限姚某3日內搬離該房屋。

隨後在盛廷專業律師指導下姚某立即啟動行政訴訟程序,最終在姚某與盛廷律師共同努力下,一審判決確認街道辦對姚某作出的《危險房屋搬離通知書》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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