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2 被害人對刑事一審判決不服,有權提出上訴嗎?

被害人作為犯罪的直接受害者,在刑事訴訟中應當享有相應的訴訟權利和訴訟地位,以便能夠充分地表達意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在不同的刑事訴訟活動中,被害人的訴訟權利也是不完全相同的。

被害人對刑事一審判決不服,有權提出上訴嗎?

1、在公訴案件中,被害人如果對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公訴案件的判決有不同意見,不能直接提出上訴。

但是,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如果被害人是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是精神病人,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代替他們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請求,請求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請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時間期限,是在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收到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後5日以內。

人民檢察院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認為原審人民法院判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訴;如果認為原審人民法院判決沒有錯誤的,也可以不提起抗訴。

不論人民檢察院作出何種決定,都應當在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5日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答覆請求人。

2、在自訴案件中,被害人作為自訴人有權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三種,即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害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這類自訴案件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即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也就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報案、控告、檢舉不立案偵查,或者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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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對刑事一審判決不服,有權提出上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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