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0 都兰县人民法院 对首例侮辱尸体罪案件当庭宣判

7月6日上午,随着一声庄严的法槌声敲响,被告人官某某某某某某涉嫌侮辱尸体罪一案在都兰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都兰县人民法院以侮辱尸体罪判处被告人官某某某某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官某某某某某某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该案是都兰县首例侮辱尸体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21日,与被告人官某某某某某某同居的都兰县居民孟某因病死亡,被告人因担心孟某的死亡会连累自己,遂开车将孟某尸体拉至香日德镇,将尸体弃置香日德大桥下的河道内,直至2月28日被他人发现后报案。经法医鉴定孟某患有多种疾病,排除他杀。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官某某某某某某为蒙古族同胞,清楚知晓本民族逝者应当享有的传统葬俗,却采用悖逆葬俗的方式将尸体弃于冰河之中,不顾公众对尸体的虔诚之情,不仅伤害死者亲属的感情,同时有伤社会风尚和公共秩序,确已构成侮辱尸体罪。且被告人与死者共同生活、共同劳作,更应秉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在生老病死等人生关键时刻做到相依相扶相守,但被告人置传统道德操守于不顾,弃共同生活感情于不顾,缺乏家庭道德和良知,在身边同居者逝去时,不是积极处理后事,而是选择摆脱负担,逃避义务和责任,不仅应受道德谴责,其行为亦应受刑罚处罚。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起案件当庭宣判,切实维护了死者人格权利益,使侵犯社会公序良俗的犯罪分子付出了应有的代价。同时,对全县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做到学法、懂法、用法上了一堂普法公开课。以个案审判结果告诫切勿触碰法律底线,否则必受法律的追究和惩罚。

当日,经过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亲属代为向被害人亲属赔偿人民币伍万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庭审全程通过数字法庭互联网系统向全社会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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