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2 崑山騎車男“反殺”正當防衛需承擔民事賠償嗎?律師釋疑

9月1日,江蘇省崑山市公安局、江蘇省崑山市人民檢察院就崑山交通糾紛引發砍人致死案發佈通報,認定當事人於海明的行為出於防衛目的,符合正當防衛意圖,不負刑事責任。

8月27日21時30分許,劉海龍駕駛寶馬轎車在崑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與同向騎自行車的於海明發生爭執。劉海龍從車中取出一把砍刀連續擊打於海明,後被於海明反搶砍刀並捅刺、砍擊數刀,劉海龍身受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昆山骑车男“反杀”正当防卫需承担民事赔偿吗?律师释疑

案發現場

周兆成律師在接受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採訪時解讀稱,對於正當防衛人於海明因為死者劉海龍的不法侵害而受到傷害,如果死者有遺產,於海明可以對此遺產繼承人提出賠償請求。

昆山骑车男“反杀”正当防卫需承担民事赔偿吗?律师释疑

死者劉海龍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於海明的行為為什麼屬於正當防衛,不需要負刑事責任?

周兆成律師:當地公安機關通過現場勘查、走訪調查、詢問訊問、視頻偵查和檢驗鑑定等一系列偵查工作後,“崑山反殺案”的事實已經查清,從而得出於海明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責。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依據是什麼?

周兆成律師:我國《刑法》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同時刑法又規定了特殊防衛權,即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本案中,於海明行為不屬於防衛過當,而適用特殊防衛權。這一結論是公安機關根據於海明防衛起因、防衛時間、防衛意圖、防衛對象和防衛限度等五個方面綜合分析的結果,即在主觀方面,於海明具備防衛意識,在客觀方面,是由於劉海龍的持續對於海明進行不法侵害,從對於海明拳打腳踢,後又返回車內取出砍刀,對於海明連續數次擊打,其不法侵害不斷升級。於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處在劉海龍的暴力威脅之中。而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看,其防衛強度與侵害強度相當,侵害人劉海龍的行為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行兇”,而對此行兇的判斷是根據現場具體情景及社會一般人的認知水平來進行判斷的。因為認定於海明行為為正當防衛,無需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於海明案件,撤銷案件簡稱“銷案”。是司法機關終止刑事訴訟的一種方式。在我國,有關部門對已經立案的案件,經過偵査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時,應當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標誌此案己不成立。做出撤銷案件後,於海明,應該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於海明是否要承擔民事責任?

周兆成律師:公安機關最終認定於海明的行為為正當防衛,其既無需承擔刑事責任,也無需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也有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這是因為正當防衛是將本來應由法律保護的利益在法律所不能及的緊急情況下,賦予公民奮起自衛的一項正當權利,它本身意味著是對國家刑罰權的補充,為世界各國刑法所公認。正當防衛是法律保護和鼓勵的,由被侵害人合法行使的私力救濟權,這種救濟權不是民事侵權行為,當然也就不產生債,即民事責任,因為民事責任的歸責是以過錯原則為主,以無過錯原則與公平原則為例外。除非是防衛過當。只要被認定為正當防衛而不是防衛過當或侵權,是不可能承擔民事責任的。

如果正當防衛人於海明基於人道主義精神而對死者劉海龍家屬給予補償,因是其自願行為,法律也不會禁止。而死者家屬如果對正當防衛人於海明提起民事賠償訴訟,法院也會據此駁回起訴訟請求。相反,對於正當防衛人於海明因為死者劉海龍的不法侵害而受到傷害,如果死者有遺產,於海明可以對此遺產繼承人提出賠償請求。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死者劉海龍家屬是否可以向寶馬車投保的保險公司申請賠償呢?

周兆成律師:不可以。本案雖然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刮碰引起的,但是發生傷亡不是由於交通事故引起的,退一萬步說,即便本案是交通事故,駕駛員死者劉海龍存在交通違章與酒後駕駛等違法行為。在這樣藏著巨大安全隱患的酒後駕駛中,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將負全責,而保險公司可以據此免責。

編 輯 | 塗策

責 編 | 蔣文戈

來 源 |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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