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6 借情人的錢還妻子的“債”,情人要求還錢他說是情人自願補償

倪棟威 人民法院報

原標題:借情人的錢還妻子的“債”,情人要求還錢他竟這樣說......

聲稱自己單身的江蘇省啟東市男子戴某某通過網絡認識女子徐某,兩人談婚論嫁時,徐某意外發現戴某某原有家室。

為了與妻子離婚,戴某某向徐某借款30萬補償妻子。但婚後,戴某某卻和徐某為這30萬起了矛盾並最終離婚。

9月12日,啟東法院對該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戴某某返還徐某30萬元。

2014年,戴某某和徐某兩人通過網絡相識,之後以戀人身份相處。但在相處過程中,徐某發現戴某某實際有家室及孩子。戴某某告訴徐某,自己會盡快與其妻子離婚。不久後,戴某某告知徐某,自己已向妻子提出離婚,但是妻子不同意離婚,並要求戴某某對其補償。


借情人的錢還妻子的“債”,情人要求還錢他說是情人自願補償



2014年11月9日,徐某向案外人借款30萬元高利貸,於11月10日轉給戴某某。2014年11月11日,拿到錢的戴某某與妻子協議離婚,雙方並在《離婚協議書》財產分割一項約定:男方一次性補貼女方叄拾萬(已支付完畢),雙方無其他共同財產。

2014年11月12日,戴某某和徐某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然而,婚後兩人因這筆30萬元的墊付款及生活瑣事發生矛盾,最終導致感情破裂。2016年3月29日,兩人經啟東法院判決離婚。

戴某某在法庭上辯稱,自己從未向徐某借款,這筆30萬元是徐某為了達到和他結婚的目的才自願補償給前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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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東法院審理認為,該案爭議焦點為案涉30萬元是否為原告徐某自願補償給被告戴某某前妻。被告與其前妻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其自願補償前妻楊某某30萬元,被告及楊某某作為協議簽訂者,應受該協議約束,補償主體應為被告。原告徐某並非補償義務主體,其與楊某某之間不存在權利義務關係,徐某並無法律義務補償楊某某30萬元,因此對被告戴某某的抗辯意見法院依法不予採納。原告給付的30萬元,被告依法應予返還,因被告戴某某拒不返還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財產權益,法院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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