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 以證斂財發“豬瘟”財 陸川5名檢疫人員過堂受審

  “非洲豬瘟”疫情發生後,地處桂東南的養豬大縣陸川生豬存欄量銳減80%,豬肉價格一度突破80元/公斤。然而比這場豬瘟危害更甚的是背後暗藏的腐敗,本應戰鬥在防控第一線的5名工作人員收受“好處費”47萬餘元,違規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101張,致使14677頭未經檢疫的生豬流入市場。

  11月28日下午,陸川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50多名縣直機關領導幹部旁聽庭審。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藍某、詹某、範某、羅某、黎某涉嫌犯受賄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案發前,藍某任陸川縣水產畜牧獸醫局執法大隊副隊長,分管動物檢疫電子出證及遠程監控工作;其餘4人均為陸川縣溫泉鎮水產畜牧獸醫站官方獸醫,負責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檢疫。

  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詹某、範某、羅某、黎某與吳某(另案處理)被派駐到某食品發展有限公司駐場檢疫,上述人員在對該公司屠宰的生豬進行檢疫時,利用職務便利,向該公司索要好處費26600元。為感謝溫泉鎮水產畜牧獸醫站站長謝某(另案處理)的平日關照,詹某等5人從好處費中拿出1200元分給謝某。

  今年3月開始,陸川縣清湖鎮出現疑似“非洲豬瘟”,引發當地養豬戶的集體恐慌,養豬戶急於拋售手上養殖的生豬。超低的價格吸引眾多外地豬販湧入陸川大量收購沒有動物防疫合格證的生豬。為了能讓自己收購的生豬及時運輸出廣西,一些生豬中介以錢開路,違規獲取動物檢疫A證。

  4月至5月期間,在利益的驅使下,5名被告人利用職務便利,在不清楚生豬來源且未按照規定對生豬進行檢疫的情況下,以證斂財。其中,藍某分別夥同羅某、範某、黎某共計違規開具41張(涉及5363頭生豬)動物檢疫合格證,受賄數額共計202800元,其中違規開證收取賄賂款的個人所得為99900元;羅某夥同藍某違規開具28張(涉及3699頭生豬)動物檢疫合格證,受賄數額共計180400元,其中違規開證收取賄賂款的個人所得為79600元;詹某違規開具19張(涉及3192頭生豬)動物檢疫合格證,受賄數額共計123000元,其中違規開證收取賄賂款的個人所得為96400元;範某夥同藍某違規開具5張(涉及684頭生豬)動物檢疫合格證,獨自違規開具5張(涉及759頭生豬)動物檢疫合格證,受賄數額共計69600元,其中違規開證收取賄賂款的個人所得為32500元;黎某夥同藍某違規開具8張(涉及980頭生豬)動物檢疫合格證,受賄數額51600元,其中違規開證收取賄賂款的個人所得為12500元。

  7月8日,紀檢監察部門發現5名被告人在工作期間不認真履職,存在涉嫌失職瀆職的違紀違法問題。

  經過縝密而快速的線索核查後,陸川縣公安局以涉嫌犯妨礙動植物防疫、檢疫罪分別對5名被告人立案偵查。8月,陸川縣紀委、陸川縣監察委員會給予藍某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陸川縣監察委員會分別給予詹某、範某、黎某、羅某開除公職處分,並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藍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陸川縣水產畜牧獸醫局執法大隊副隊長的職務便利,居中介紹或放任其管的官方獸醫在動物檢疫工作中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並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應當以受賄罪、動物檢疫徇私舞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羅某、詹某、範某、黎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官方獸醫的職務便利,在動物檢疫過程中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並收受他人財物,應當以受賄罪、動物檢疫徇私舞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犯罪定性、犯罪金額、犯罪事實、量刑情節等焦點問題展開了激烈交鋒。本案將擇日宣判。(平安玉林網 □通訊員 覃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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