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0 「關注」房地產差額納稅,減免的增值稅要併入土增清算做收入?

文|金穗源商學院 王皓鵬

2018年1月26、27日金穗源商學院組織的“土地增值稅清算實戰訓練課程”圓滿結束。在“訓練課程”中我仍發現一些問題,大家沒有掌握。今天我拋出一個問題與大家繼續探討:房地產企業採取一般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的時候,可以進行差額計算增值稅稅款,在這種情況下,如何確認土地增值稅收入呢?

「關注」房地產差額納稅,減免的增值稅要併入土增清算做收入?

在《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2016年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有關問題處理指引的通知》(穂地稅函[2016]188號)文件中這樣規定:

納稅人選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土地增值稅預徵收入按“含稅銷售收入/(1+11%)”確認;土地增值稅清算收入按“(含稅銷售收入+本項目土地價款×11%)/(1+11%)”確認,即:納稅人按規定允許以本項目土地價款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金,應調增土地增值稅清算收入。

同時,該文件還列舉了案例加以解釋。

例:甲房地產開發企業為一般納稅人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甲企業預售一套房產,取得含稅銷售收入1110萬,假設對應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為400萬。則甲企業預售房產時土地增值稅預徵收入為1110/(1+11%)=1000萬。甲企業按照財稅〔2016〕36號文規定,到期申報應交增值稅為(1110-400)/(1+11%)×11%=70.36萬,則甲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收入為1110-70.36=(1110+400×11%)/(1+11%)=1039.64萬。

看到這裡,大家有什麼想法呢?

個人認為,如果遵循廣州的文件,則一般計稅方法下的土地增值稅清算項目的收入將多計“39.64萬”,虛增土地增值稅“增值額”,造成企業多交土地增值稅稅款。

「關注」房地產差額納稅,減免的增值稅要併入土增清算做收入?

該如何理解這個問題呢?!我們借用政策中的案例來分析:

案例:某房地產企業採取一般計稅方法增值稅計算,假設2018年收入是1110萬元(含稅),對應扣除的土地價款是400萬元。如何計算增值稅稅款?

分析:

1、按照總局2016年18公告的相關規定,計算增值稅“銷項”:

(1110-400)/1.11*11%=70.36萬

需要注意,這個銷項並非真正意義上的銷項稅金。

2、按照財會[2016]22文件會計分錄:

借:預收賬款1110萬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0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110萬

同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39.64萬

貸:主營業務成本 39.64萬

110萬元的銷項稅金,是真正意義上的銷項稅金,也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項稅金”的金額,同時也是下游企業進項抵扣的金額。

3、土地增值稅清算中,收入金額是多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收入,包括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

“有關的經濟收益”,我理解應該是指因銷售行為而“向購買方”收取的其他價款,且代收之後無法支付的“代收款項”。需要強調的是:

①向業主(購買方)收取

必須是因為銷售行為的存在,購買方支付的款項。比如,因業主違約而收取的違約金。

②代收款項無法支付

接上例,因業主違約而收取的違約金,作為房地產企業的一項“利得”,在會計作為“營業外收入”的同時,土地增值稅也是作為“收入”對待。而房地產企業代收的“辦證費”、“測繪費”,因為必須支付給相關行政部門(房管局、測繪局),所以不屬於“有關的經濟收益”,也就不作為土地增值稅收入對待。

依據以上分析,房地產企業因為“增值稅差額計稅”而“減免”的增值稅稅金,並非從“購買方”獲得的“有關的經濟收益”,因此,不應作為土地增值稅的“收入”對待。

「關注」房地產差額納稅,減免的增值稅要併入土增清算做收入?

營改增之後,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碰到諸多難題,比如:清算對象很有可能劃分為“營業稅體制下”、“增值稅老項目”、“增值稅新項目”;收入、稅金、扣除也得遵循以上屬性進行劃分,然後合併。如有疑問或您認為有出入的地方,歡迎提出來,和大家一起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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