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4 20人涉嫌犯組織、強迫、協助組織、介紹賣淫罪一案開庭

10月22日

江西省寧都縣人民法院

公開開庭審理了

被告人宋某榮等20人涉嫌

犯組織、強迫、

協助組織、介紹賣淫罪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

20人涉嫌犯組織、強迫、協助組織、介紹賣淫罪一案開庭

自2015年至2018年12月20日期間,被告人宋某榮、溫某平等人先後在於都縣城、寧都縣城、贛州市章貢區娛樂城KTV、寧都縣賴村鎮等地租房作為窩點,在被告人廖某華、張某芳、廖某福、何某明、宋某某的協助下,組織招募賣淫女,通過統一安排食宿、統一接送、統一分配賣淫所得等方式對賣淫女實行統一管理,在贛州市區、于都縣城、寧都縣城、寧都縣賴村鎮等地幾十家賓館從事賣淫活動。

期間,被告人宋某榮對不願意賣淫的人進行毆打、威逼未成年人賣淫,被告人宋某榮、溫某平還以追女朋友的方式誘使未成年人進行賣淫活動。

20人涉嫌犯組織、強迫、協助組織、介紹賣淫罪一案開庭

被告人宋某彬、黃某香、蔡某英、官某英、劉某華等13人在寧都經營賓館或者在賓館務工期間,通過留下賣淫女的聯繫號碼,為多個賣淫嫖娼者提供信息,溝通撮合,並從中收取介紹費。

公訴機關認為

20人涉嫌犯組織、強迫、協助組織、介紹賣淫罪一案開庭

被告人宋某榮、溫某平等人為牟取非法利益,

有預謀地、長時間持續實施誘騙、招募、控制多人進行賣淫活動,形成人數眾多、分工明確、成員固定的賣淫犯罪集團。被告人宋某榮為首要分子,被告人溫某平為主犯;被告人廖某華、張某芳、廖某福、何某明、宋某某分別實施了為被告人宋某榮等人招募、誘騙、招嫖、接送等幫助行為,推動了賣淫活動的發生、發展;被告人宋某榮還對不願意賣淫的人進行暴力毆打、威逼未成年人賣淫。應當分別以組織、強迫賣淫罪追究被告人宋某榮、以組織賣淫罪追究被告人溫某平、以協助組織賣淫罪追究被告人廖某華、張某芳、廖某福、何某明、宋某某、以介紹賣淫罪追究被告人宋某彬、黃某香、蔡某英、官某英、劉某華等人的刑事責任。

20人涉嫌犯組織、強迫、協助組織、介紹賣淫罪一案開庭

經過一天庭審,法庭進行了法庭調查,控辯雙方就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進行舉證質證,並進行了法庭辯論,各被告人進行了最後陳述,充分發表了意見。因案情複雜,該案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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