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別人發生經濟糾紛,法院起訴需要什麼,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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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去法院起訴需要什麼材料

打官司的時候需要先到人民法院立案,所以打經濟官司需要的材料就是起訴狀還有相關的證據材料

二、協商不成到法院訴訟解決,具體訴訟流程

1、撰寫民事起訴狀,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立案;

2、案件被受理後,法院會給你一份繳費通知書,按照指示向指定銀行繳納訴訟費用,再將銀行給你的繳費單據拿到法院換票;

3、等待法院通知開庭,一般會給你發開庭傳票的;

4、按照傳票指示的時間、地點出庭參加訴訟;

5、開完庭等待判決結果,如對結果不服,自收到判決結果之日起向中級人民法院上訴。

三、起訴和受理

起訴是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合法權益,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案件的行為.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因此,起訴才可能引起訴訟程序,使訴訟活動開始.起訴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只有有效地行使起訴權,才可能使人民法院啟動訴訟程序.起訴應當具備的條件是: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

2、有明確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狀主要寫什麼?民事(經濟)起訴狀一般分三部分:

1、首部

寫標題,即“起訴狀”,接下去寫明雙方當事人的身份等基本情況。

2、正文

須寫清幾項:案由及打官司要達到什麼目的、解決什麼問題,目的應明確,要求應具體;分別寫清事實理由,事實部分須真實完整,理由部分應有證據,對證據來源和證人情況須單列出來。

3、尾部

寫明訴狀所遞交的法院,如此“致某法院”;具狀人簽名,要求有具狀的年、月、日。

四、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判決和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應當進行審理前的準備,包括: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組成合議庭並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核對訴訟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審判一般應當公開進行,審理過程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徵詢原告,被告,第三人意見;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判決。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法庭辯論終結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判決一律公開宣告。

經濟糾紛的發生,大家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去法院起訴是難以避免的,所以大家在起訴之前一定儘量把證據材料都準備充分一些,這樣勝訴的幾率也會大一些,同時也能夠很好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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