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31 (1005)崇阳检察:司法救助帮助贫困户渡过难关

(1005)崇阳检察:司法救助帮助贫困户渡过难关

“最近身体还好吧?上次申请的司法救助资金已经到了,今天给你送来……”3月26日,崇阳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孙峥来到黄茆村贫困户简某某家中,与检委会专职委员姜合明、控申部门干警一同将存有3万元司法救助资金的存折交到他手中。

(1005)崇阳检察:司法救助帮助贫困户渡过难关

2018年7月29日,简某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从沙坪镇途径枫树村,与对向行驶的一辆拖车相撞,致使简某某头部严重受伤,全身多处骨折,在通城、崇阳抢救10余天后,转院至武汉同济医院救治。

事故发生后,孙峥检察长多次前往医院和家中看望简某某,并以个人名义送上慰问金。了解到其家庭面临的困难后,要求控申部门对其情况进行摸底,看是否能纳入司法救助范围。该院控申部门随即与驻村工作队一同对简某某家庭真实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核实。简某某是贫困户,也是农村低保对象,其妻子为二级智力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交通事故给其家庭造成了实际困难,符合司法救助的四类重点救助对象。随后,崇阳县检察院及时向县委、县政法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反映了简某某家庭的真实困难,并决定对其展开救助。近日,通过多方沟通协调,最终为其申请到3万元司法救助资金。

(1005)崇阳检察:司法救助帮助贫困户渡过难关

近年来,崇阳县检察院紧紧围绕高检院“深入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要求,将贫困户、军人军属、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等四类人群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予以救助,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6件,发放救助资金22.4万余元,取得了积极效果。

什么是国家司法救助?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司法救助对象和范围

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七条规定,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7、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如何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十五条规定,救助申请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救助申请人确有困难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口头申请的,检察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救助申请人系犯罪侵害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以及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供与被害人的社会关系证明;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供救助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崇阳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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