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假期前日
《當端午遇上世界盃,慶陽交警提醒你》的微信,
其中,
蜀黍也是極其認真的給大家偷偷透露:
當然,
聽我話的人不用太感謝我哦,
叫我雷鋒就好。
但是,
不聽我話的人
就在端午小長假期間,
又上演了酒駕的心酸故事......
穿梭在車流中,交警們忙碌的身影
像這樣無數個夜晚,他們被駕駛員們嫌棄、唾罵,其實他們想說:無論是酒精檢測吹氣、抽血或者發生交通事故,我們什麼都不願意發生,只希望車友們能夠平安回家!
曝光端午假期
慶陽“3+N”夜查行動酒駕違法行為
案例一
6月15日09時30分,慶陽市公安局第一高速公路大隊民警在慶陽南收費廣場發現車牌號為甘M 24678的紅色東風牌重型倉柵式貨車駕駛員楊某源有飲酒嫌疑,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器檢測,結果顯示為79mg/100ml,遂對其進行血液檢測,經甘肅中誠司法鑑定所司法鑑定,楊某源血液中酒精平均含量為78.1mg/100ml,屬於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
楊某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第2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第3款、《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甘》第89條的規定,對楊某源作出行政拘留15日並處罰款5000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6月17日22時25分,慶陽市公安局第一高速公路大隊民警在慶陽南收費廣場查獲趙某堂酒後駕駛機動車,遂提取血液血樣送往甘肅中誠司法鑑定所進行司法鑑定,鑑定結果為:趙某堂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為153.42mg/100ml,屬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輛上道路行駛。目前,案件在進一步辦理中。
案例三
6月16日21時04分,慶陽市公安局第一高速公路大隊民警在慶陽南收費廣場查獲劉某鋒酒後駕駛機動車,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結果顯示為47.55mg/100ml,屬於飲酒後駕駛機動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第1款、《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甘》第89條的規定,對劉某鋒作出罰款1000元,駕駛證記12分並暫扣6個月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6月16日22時44分,華池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在柔東公路0km處開展夜查時,對駕駛號牌為甘MZ5430小型汽車的駕駛人姬某旗例行檢查,發現該駕駛人涉嫌酒後駕駛,經檢測姬某旗酒精含量為76mg/100ml。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第1款、《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甘》第89條的相關規定,對違法行為人姬某旗做出罰款1000元,駕駛證計12分暫扣6個月的處罰。
案例五
6月15日20時許,鎮原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平泉中隊民警在西鎮公路巡邏時發現一輛號牌為蘇E19XE2號銀色小型轎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現場的過程中發現該車駕駛員張某涉嫌酒後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現場使用呼氣式酒精檢測儀對其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為224mg/100ml,之後依法提取該張體內血樣,經甘肅中誠司法物證鑑定所鑑定:張某體內血液中檢測出乙醇含量為236.04.01mg/100ml,系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還是那句老話
為了您和他人的平安
請自覺遵守交通法規
否則
無論風裡雨裡
慶陽交警在各大路口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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