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9 最高法院:執行案件中能否以違約金為基數計算遲延履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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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逾期付款違約金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至清償完畢之日止,不作為基數計算遲延履行利息

裁判要旨

逾期付款違約金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延伸至實際付清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之日止,與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計算期間重疊且目的均為懲罰債務人的遲延履行行為,執行程序中不能作為基數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情介紹

一、安徽偉宏鋼結構集團股份公司(下稱“偉宏鋼構公司”)與合肥華芝園商貿公司(下稱“華芝園公司”)工程款糾紛,合肥仲裁委員會作出(2008)合仲字第321號調解書,確認華芝園公司應在15日內一次性給付偉宏鋼構公司34萬元,每逾期一月支付34萬元未付部分的10%作為為逾期付款違約金。

二、偉宏鋼構公司向合肥中院申請執行,華芝園公司於2009年12月10日支付5萬元,2010年9月1日支付29萬元,2013年3月1日支付44733元。因雙方爭議,合肥中院作出(2009)合執申字第00154號通知書,確認華芝園公司尚欠偉宏鋼構公司執行款391267元(計算方法:2009年6月12日—2009年12月10日,逾期6個月,違約金為每月3.4萬元,計20.4萬元;2009年12月10日—2010年9月1日,逾期應為8個月,違約金為每月2.9萬元,計23.2萬元,違約金共計43.6萬元,扣除已付44733元,尚欠391267元)。

三、雙方均提出異議,合肥中院作出(2014)合執異字第00016號執行裁定(下稱“合16號裁定”)駁回雙方異議申請。

四、偉宏鋼構公司向安徽高院申請複議,請求執行華芝園公司截至2014年10月16日的工程款、遲延履行違約金、遲延履行利息合計258.733625萬元。安徽高院作出(2014)皖執復字第00032號裁定(下稱“皖32號裁定”):維持合16號裁定,確認遲延履行利息1760元。

五、偉宏鋼構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訴,請求確認2014年8月1日之前遵循“並還原則”,8月1日之後需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利息,故應償還354.663564萬元。最高法院裁定:維持32號裁定遲延履行利息1760元,

撤銷合16號裁定確定逾期付款違約金43.6萬的裁定,本案駁回合肥中院重新計算執行款。

裁判要點及思路

關於能否以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後發生的違約金為基數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問題。逾期付款違約金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延伸至實際付清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之日止,與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計算期間重疊,目的相同,執行程序中不能作為基數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

本案中合肥仲裁委員會(2008)合仲字第321號仲裁調解書確定華芝園公司應給付偉宏鋼構公司的債務數額是工程款34萬元。逾期付款違約金在本案仲裁調解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前尚未發生,且發生與否並不確定,只有當華芝園公司未按仲裁調解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履行義務時,該款項才實際發生,其目的是促使當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

當事人約定了較高的逾期付款違約金,複議裁定關於合肥中院按此計算違約金已足以彌補債權人的損失,債權人主張以逾期付款違約金為基數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申訴理由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最高法院未予支持。

實務要點總結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我們總結該案的實務要點如下,以供實務參考。同時也提請當事人面對生效法律文書中確定逾期付款違約金,債務人清償部分債務時應區分計算遲延履行利息和逾期付款違約金。結合最高院的裁定文書,在執行實務中,應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債務人支付部分執行款時,債權人不能依據《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主張優先清償逾期付款違約金。

《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並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逾期付款違約金其性質不屬於利息,亦不屬於實現債權的費用,債權人要求根據上述規定

優先清償逾期付款違約金的申訴理由沒有法律依據。所以,本案在債務人部分支付執行款情形下,應該按照2014年8月1日前規定的“並還原則”和8月1日之後規定的“先本後息”原則計算執行款,逾期付款違約金依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以所剩未清償本金為基數單獨計算,最後清償。

二、逾期付款違約金本身即系對債務人逾期付款行為的懲罰,故只要債務人未付清執行依據所確定的清償本金,就應按生效法律文書中所確定比例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同時,債權人在執行過程中,可自行處分並放棄對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請求,也可單方放棄執行該部分債權的權利。

三、債務人遲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支付義務除應支付生效文書所確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外,還需承擔延期履行期間的加倍利息,但加倍利息的計算基數並不包含逾期付款違約金。所以,當事人在支付部分執行款之後,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和遲延履行利息應單獨計算,依據2014年8月1日之後的新規,均以所剩本金為計算基數。

相關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覆》[法釋(2009)6號]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關於執行工作幾個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川高法〔2007〕390號)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一、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二、執行款不足以償付全部債務的,應當根據並還原則按比例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與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在執行和解中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8號]

第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第二條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被執行人分次履行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


《民訴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合同法解釋二》

第二十一條 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並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 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以下為該案在最高法院審理階段關於該事項分析的“本院認為”部分關於能否以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為基數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詳細論述和分析。

本院認為,“關於本案適用的清償順序是否違法的問題。《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並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和利息應當在主債務之前償付,但本案中的‘逾期付款違約金’不屬於實現債權的費用或利息,偉宏鋼構公司要求根據上述規定優先清償逾期付款違約金的申訴理由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於能否以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後發生的違約金為基數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問題。本案合肥仲裁委員會(2008)合仲字第321號仲裁調解書確定華芝園公司應給付偉宏鋼構公司的債務數額是工程款34萬元。

逾期付款違約金在本案仲裁調解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前尚未發生,且發生與否並不確定,只有當華芝園公司未按仲裁調解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履行義務時,該款項才實際發生,其目的是促使當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該違約金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延伸至實際付清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之日止,與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計算期間重疊,目的相同,執行程序中不能作為基數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本案中當事人約定了較高的逾期付款違約金,複議裁定關於合肥中院按此計算違約金已足以彌補偉宏鋼構公司的損失,偉宏鋼構公司主張以逾期付款違約金為基數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缺乏法律依據亦有違公平原則的認定並無不當。偉宏鋼構公司此項申訴理由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安徽偉宏鋼結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合肥華芝園商貿有限公司執行裁定書》【(2016)最高法執監26號】


延伸閱讀:

有關逾期付款違約金在執行程序中常出現的問題,以下是我們在寫作中檢索到與該問題相關的案例及裁判觀點,以供讀者參考。

1、逾期付款違約金本身即系對債務人逾期付款行為的懲罰,故只要債務人未付清執行依據所確定的清償本金,就應按生效法律文書中所確定比例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

案例一:《唐善寶、宿遷市宿城區中揚鎮人民政府與宿遷市宿城區中揚鎮人民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蘇執復59、60號】

本院認為,“本案執行依據的判決主文第二條明確表述為‘中揚鎮政府同時支付三建公司工程款287860.1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從1997年9月24日起至付清工程款本金之日,按每日222元計算)’,並未對可以隨著債務人的部分清償行為按比例遞減計算違約金進行判決,且逾期付款違約金本身即系對債務人逾期付款行為的懲罰。故只要中揚鎮政府未付清工程款本金,就應按每日222元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截止2015年8月5日,中揚鎮政府一直未能付清287860.1元工程款,故應承擔相應違約金(222元/天×1997年9月24日至2015年8月5日合計6525天)。中揚鎮政府主張應採取按比例遞減的方法計算違約金,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2、當事人在執行過程中,可自行處分放棄對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請求。

案例二:《北京眾誠一家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與湯尼威爾(上海)服飾有限公司其他執行裁定書》【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7)滬02執復10號】

本院認為,“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自行處分民事權利。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湯尼威爾公司主張,從其在審理中繳納的保證金中發還眾誠公司1,326,333.28元作為執行款,餘款退還給湯尼威爾公司,眾誠公司對此表示確認,應視為眾誠公司放棄了對違約金的主張。故眾誠公司提出的應繼續執行違約金的複議理由無依據,本院不予採信。”

3、遲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產生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應按照裁決內容中確定的基數及計算方法進行計算。

案例三:《江西金昌工程管理諮詢有限公司、熊紹省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贛01執206-1號】

本院認為,“南昌仲裁委員會於2016年1月6日作出的(2015)洪仲裁字第161號裁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該裁決書,被執行人應向申請執行人江西金昌工程管理諮詢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合同價款51000元和逾期付款違約金,違約金以拖欠的合同價款51000元為基數,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二的標準計算。案件仲裁費4833元。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故裁定:凍結被執行人熊紹省銀行存款56570.49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凍結其相應價值的財產。”

案例四:《霞飛諾眼鏡(深圳)有限公司與北京嘉德志業商貿有限公司國內非涉外仲裁裁決強制執行裁定書》【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5)二中執字第00935號】

本院認為,“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2015]中國貿仲京裁字第0403號裁決書,依法向被執行人北京嘉德志業商貿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北京嘉德志業商貿有限公司接到執行通知後立即履行該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北京嘉德志業商貿有限公司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故裁定: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北京嘉德志業商貿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4155868.47元及其逾期付款違約金(違約金計算公式為:4155868.47乘以6%乘以實際天數除以365,實際天數從2014年5月1日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暫計算至2014年10月30日,計184天,為人民幣125700.82元)。

4、債務人遲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支付義務除應支付生效文書所確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外,還需承擔延期履行期間的加倍利息,但加倍利息的計算基數並不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

案例五:《上海罡龍房地產有限公司與上海練塘水木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6)滬02執147號】

本院認為,“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上海仲裁委員會(2015)滬仲案字第1259號裁決書,於2016年3月7日向被執行人上海練塘水木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立即向申請執行人上海罡龍房地產有限公司支付2008年7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的房屋租金人民幣470,010元;以租金人民幣470,01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向申請執行人上海罡龍房地產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15年2月28日期間的逾期付款的違約金;向申請執行人上海罡龍房地產有限公司支付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的房屋使用費計人民幣833,350元;承擔該案仲裁費人民幣52,600元及本案執行費人民幣22,916.91元。但被執行人上海練塘水木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至今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據此,裁定:(一)被執行人上海練塘水木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應履行上海仲裁委員會於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滬仲案字第1259號裁決書所確定的義務;(二)凍結、劃撥被執行人上海練塘水木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人民幣2,074,607.94元,

並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債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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