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孫楊提供的說明,很中國特色,法庭上常見,但缺少基本要素,麻煩

為什麼說在中國法庭很常見,那是因為雖然證人作證以出庭為原則,以不出庭為例外。但中國人普遍不同於外國人,不習慣出庭作證。因此法院所收到的證據材料,常常會遇見書面的“證人證言”、“情況說明”等材料,以此替代證人出庭作證。

這種例外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具體法條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提供書面證言、使用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所謂“確有困難不能出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民訴證據規定》”)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是指有以下情形:(一)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三)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五)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但是證人僅在具有以上正當理,由並經法院許可時,才能免予出庭作證。對於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民訴證據規定》明確規定其不能作為單獨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必須要有其他相關證據佐證才能證明案件的事實。

因此,即便在中國,也有這些訴訟規制,必須遵守,否則十分不利。

此外,這份“情況”說明還存在以下問題:

孫楊提供的說明,很中國特色,法庭上常見,但缺少基本要素,麻煩

第一,缺少個人信息。沒有身份證號碼,沒有地址。

首先,通常在中國,證人的身份信息十分重要,即便證人出庭作證,也必須先核對身份信息。由於中國人重名的情況十分嚴重,因此身份證號碼的記錄變得十分重要。

近年來,為了保護個人信息,裁判文書上不再記錄身份證號碼,但是並不意味著訴訟、案卷中不需要或記錄。

其次,在中國,由於當事人不誠信,送達一直是個老大難問題。因此,地址信息變得十分重要,通常核對當事人信息的時候,地址也是要當庭宣讀的,並與當事人確認的。而且常常要簽訂《地址確認書》,避免訴訟信息無法送達。

總而言之,這份情況說明,在中國法庭都難以得到認證。當然,這份情況說明的結尾部分,特別強調了證人自己希望保護個人信息。那麼有可能故意不寫在情況說明上,而之外提供身份證複印件之類的材料。

但是寫在上面又怕什麼,發佈的人,可以模糊化、馬賽克處理就行了。

第二,缺少手印。在中國,越是不懂的人,越是以按手印為準。

外國人習慣簽字,中國人習慣按手印。有些人說這是因為外國人信用體系比較好,簽字就行。但這個宣揚外國優勢的話,實際隱含了一個問題:簽名不如手印貨真價實。因此,老祖宗們形成了一個約定俗成的程序,叫做“簽字畫押”。是經得起時間檢驗的產物,我們還是老老實實繼承吧。

現代中國訴訟,雖然即認可簽字,又認可按手印,兩者有其一即可,但是老百姓習慣按手印,懂行的人只簽字,但他懂行,是因為簽字對他有利,尤其是一開始就有壞心的人。練習兩手字的人也有,用消除墨水的人也有。所以記住老祖宗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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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孫楊當時身邊肯定沒有很懂法律的人。

否則,不會先尿尿、先抽血,後查證件。因此,檢查的人肯定有執法問題。

而孫楊是被動的,錯誤不大。只是讓自己陷入了不利局面。

因為按照正常程序,執法人員應當先主動出示證件,表明身份,對方核對後,無疑問後,才能執法。而不是等到對方後來想起再索要。執法者應當主動提示,是否需要核對證件,對方明確否定後再進行,才是正確做法。

從情況說明的內容看,孫楊可能一開始並沒有防備心,而是在看到對方拍照,這種蹭明星熱度,非常不職業的行為後,才有了警惕心,並由此發現了一系列對方不合法的情況。

但十分遺憾的是孫楊沒有在法律專業人士的指導下,進行完全合乎法律規定的處理,而是按照自己對法律的理解程度,作出了有些過度的行為,結果讓自己陷入了不清不白的困境。

我們也許能假設這樣一個結果,如果孫楊完全不懂法律,不維護自己一丁點的權利,那麼要麼順利過關,要麼千真萬確的嗑藥,而不會陷入這個不清不白的境界。

但是即便如此,得到這兩個十分確定的結果,也不是很可笑嗎?因為它已經失去程序正義,這個西方一直在宣傳的東西,一直以此標板自己文明的東西。

西方“先切蛋糕的人後分蛋糕”的規則很對,但是要看切誰。程序正義要看人,很西方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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