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最嚴“禁野令”,如何不走樣不誤傷

疫期大假,催人反思野味文化。雖疫源地是否是華南市場還存爭議,但從17年前的SARS到此疫,至少病毒都與野味相關,卻是板上釘釘的。零號病人,可能不出於市場,但後續暴發卻與野味攤位多少有關,也有數據可證。

最嚴“禁野令”在萬眾期待中緊急上架。“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物陋習”。以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形式,專門立法,可見問題嚴峻程度。

但從此前洋洋灑灑兩萬字,行文客觀專業的《野味帝國》刷屏來看,最嚴“禁野令”能否如輿論預期,引起產業地震,還不能太樂觀。畢竟,相比棲居山野,“網開一面”的傳統獵人,現在技術升級,也更為卑劣,以撒藥毒殺、“絕戶網”、高壓電捕獵器等為代表趕盡殺絕式濫捕濫殺,才是主流大患。

此前,還有科普博主轉發舉報非法盜獵視頻。一次套捕三頭野豬,其中還有頭幼崽,專業拖車、吊機,絕對慣犯,視頻直播,網絡教學。公然作案,還敢網絡傳播,可見執法問題。

數百億野味產業,但野生動物犯罪執法卻長期疲軟。行政處罰的多、刑事的少;罰個人的多、單位的少,緩刑多、實刑少。森林公安經常只能“下不為例”,案件八成是緩刑。

最嚴“禁野令”,如何不走樣不誤傷

因盜獵洗白,只需找養殖合作,就可翻身。而有了“獵捕證”、野生動物“利用經營許可”“馴養繁殖許可”等相關證件,幾乎就可全鏈合法化。而發證和監管者又都屬林業部門。這層曖昧關係,也導致執法無力。

“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就是一部“野生動物利用法”。悲觀論調還是專家之語,可見積弊之深。現在最嚴“禁野令”,也不敢一刀切,畢竟有養殖產業等現實考慮。專門為“非食用性利用”開了後門。

日前也有“最嚴‘禁野令’下,湖南一養殖戶積壓2000斤蛇:盼有緩衝期”“最嚴‘禁野令’來了 雲南2131家合法養殖戶怎麼辦?”等行業呼聲。之前“廣州擬立法禁食四類野生動物 食用者最高罰款2萬”引熱議,因提及人工飼養的蛇、鱉、鷓鴣等也在禁食範圍,怕龜、蛙等水產也列入,希望有補充名錄明確範圍。

農業農村部緊急通知公告,《國家重點保護經濟水生動植物資源名錄》物種和水產新品種兩棲爬行類動物,按照水生物種管理。中華鱉(甲魚種類)、烏龜、牛蛙等都在列,未被禁食。說明不誤傷正常養殖。

名錄之外的,則應給補貼,留緩衝,促轉型。“禁野令”要不走樣,就需今後執法能真正從嚴。否則,若是運動式執法,一陣風之後,野味帝國會不會踩著“‘利用’而非‘食用’”的文字遊戲法律空子,再次崛起,就難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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