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小文,靈感來源一位律師的提問,交給原被告雙方的《訴訟風險告知書》,其中提示了訴訟時效問題,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2008.09.01實施
他的疑問在於,交給被告《訴訟風險告知書》是不是屬於釋明?
說說我的想法,這屬於不當的釋明,更可能是因為工作失誤,誤將本應只提供給原告的《訴訟風險告知書》發給了被告,但不排除是當地的慣常操作,如是,則應予糾正。
《訴訟風險告知書》的主要內容及存在的意義如何:
以我所見,《訴訟風險告知書》應是在原告立案提交材料後交與原告的,主要作用,給原告打個預防針,知道你可能冤,告訴你可能不支持你的理由(案由的選擇是否正確、訴訟請求是否恰當、債權是否超出訴訟時效、申請保全的注意事項尤其是續封、執行時效等),法院是講理講規則的地方,輸了官司可別來法院鬧事。
給被告的,應該是印在傳票背面的舉證通知書(答辯期,舉證期,證據提交方法等),而不應該是《訴訟風險告知書》,尤其是上面有時效抗辯相關內容(當然也要看具體表述)。
看看全國各地的《訴訟風險告知書》都長啥樣
回答了上面的問題,引起了我對各地《訴訟風險告知書》細節的好奇心,我自然是沒能力蒐集到全國三千多家基層法院的告知書原件,更無法得知這告知書是隻給原告呢,還是原被告都給。
我把問題進行了簡化,在網絡上找法院的官網,很多都發布了《訴訟風險告知書》的文本,並設置相應的評價標準。
先明確幾點,各法院官網《訴訟風險告知書》文本,極可能非日常工作中使用的文本(甚至可能就沒有),文本更新時間僅表明上傳是官網後臺的時間。
這裡不得不提一個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017.10.01實施
這是訴訟時效制度的重大調整,過去說法,普通訴訟時效為兩年,《民法總則》調整為三年,最典型的,民間借貸訴訟時效,過去人身侵權適用訴訟時效為特殊的短期訴訟時效一年,現在也統一為三年。
我就好奇,如此重大的調整,各法院的《訴訟風險告知書》會不會跟著一起更新。
估摸著,大多數法院都不太重視自己的官網,找供應商來建站,那也得好好審核一下內容對不對。要外包公司還得注意內容是否正確是有點強人所難了,可法院盯著辦這件事的人,不是法官,也找個認真負責還明白點的人你說是吧?
- 更新了,居然還提示普通訴訟時效2年的,最差評;
- 沒更新,提示的是錯的,次差評;
- 沒更新,未提示的訴訟時效的,中評;
- 更新了,未提示的訴訟時效的,次好評;
- 更新了,提示是對的,希望是不給被告的那種,好評。
其實,對於中評、次好評、好評的排序,尤其是後兩者,每個人的想法可能是不一樣的,僅是我的觀點。
法院的官網,其實是法治的一面鏡子。
從個人要前往立案的法院官網上獲取的信息如果都有錯誤,普通人維權那真是難上加難。
是不是可能也呼籲一下,以行政命令要求各地基層法院,整頓官網上的錯誤內容。
也真的擔心,如此,可能的結果就是沒有法院敢更新(人力不足,越多,越錯),或者就是,原來做得好的就越好,做得一般的,那真的就是一般下去了,只留想錯都錯不了的內容(起訴狀模板)再也不更新了,這當然不是我所希望看到的。
放一版我找到的相對合格的《訴訟風險告知書》
訴訟風險告知書 膠州市人民法院(2019.07.24)
作為在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當事人,法院將依法、公平、公正地保護您的合法權益。但您也應當依法、謹慎地行使您的權利,儘量避免訴訟風險。現將訴訟中存在的風險告知: 一、起訴的風險
1、起訴的訴訟主體不明確,將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2、申請立案時提供的立案主要證據不足,將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3、訴訟請求標的大大超過法院最後判決支持的數額,將承擔過高部分的案件受理費用;
4、在超過訴訟時效和法律特別規定的其他時限(如勞動爭議關於申請仲裁的時限規定等)後起訴且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的,將被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5、不按規定期限繳納訴訟費,將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按撤訴處理;
6、未在法定期限內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將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二、申請保全的風險
1、申請保全有錯誤的,將承擔因申請保全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
2、申請訴前保全,在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不起訴的,將被法院依職權解除保全措施;
3、提出保全申請後,不按法律規定或法院要求提供相應數額財產擔保,將被法院裁定駁回申請;
4、提出保全申請後,不按時繳納保全申請的,將被法院裁定駁回申請;
5、申請保全法院受理後,不能提供被申請人財產線索的,可能承擔保全不能的法律後果。 6、根據您的財產保全申請,法院採取了保全措施後,如您在查封、凍結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期限的,原查封、凍結將失效。(銀行凍結期限不超過1年,動產查封期限不超過2年,不動產、其他財產查封期限不超過3年)。
三、訴訟的風險
1、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將被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並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2、訴訟請求得到法院支持,但對方當事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您的實體權利將難以實現或不能實現。
有沒有這樣的判決,一審法官真的不小心釋明瞭,咋辦
起初我還以為,那名律師的提問,是因為他作為原告律師,被法官“釋明”還駁回了,想以此為理由上訴,讓大家幫分析分析。我的結論也是很明確的,這屬於不當釋明,但真的無法改變結果。
後來經溝通才得知,他是被告律師,提出了時效抗辯,法官以認為欠債不還不利於社會和諧,勸原告撤訴了,對被告來說結果不錯。
但不妨礙這是個好問題,還有想象的空間,容我繼續開腦洞。
真的因為法官不小心釋明瞭(甚至記錄在筆錄裡了),甚至還出了一審判決,被原告抓到了把柄,法官又做不通調解,咋辦?
這真的是出了事故啊!
我認為啊,改判是非常難了,想象一下,一審再安排一次庭審,幫原告把沒過時效這件事情再找補一下?
那假如說,案子就沒有這個條件呢?把通話內容都無法核實的通話記錄(比方說,就1次,1分鐘,我也真是煩自己,老較真)當中斷理由嗎,再和二審、再審法官也都溝通好,強行說理?
真碰上這樣的,被告可真倒了大黴了?可能心裡還想呢,(一副傲嬌相,其實是吹呢)法官不提我也知道時效抗辯,咋法官提示我一下,我提時效抗辯咋還不好使了呢?
要是碰上個耿直的原告,聽不出好賴話的,可難為法官了(這裡也能看出律師重要性了,這種事吧,律師和法官溝通就幾乎沒有障礙,可能還被賣個乖,沒意思)。
真就是沒有任何證據時效中斷,連個模糊的都沒有咋辦,有沒有原告因此起訴法院民事賠償的?
難,實在是難,心疼法官一分鐘都不夠。
我相信啊,全國三千基層法院,二十多萬法官,沒個出事故的,沒個因此還上了文書的?
希望能有法官律師聊聊相關話題。
哎,心態不好,有點看法官笑話的意味。
初心還是好好答題。
絕對不想在自己代理的案件中,不論是原告還是被告,出現這種情況。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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