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環京又一城 霸州公佈2020最新落戶細則


環京又一城 霸州公佈2020最新落戶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我市戶籍制度改革,全面放開城鎮戶口遷移條件,促進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推動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建設,根據《河北省公安廳等十一部門關於印發的通知》和廊坊市有關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霸州市城鎮區域內以合法穩定住所為基本落戶條件,合法穩定住所包括:公民實際居住的具有合法所有權、使用權的房屋,政府保障性公租房、單位公產房、個人私產房、租賃房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包括:不動產權登記證、購房合同及購房正式發票,租房居住的提供房主的不動產權登記證和房屋租賃備案登記證。

第二章人才落戶條件

第一條 在我市就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專(含)以上學歷、畢業未滿3年的高校及職業院校畢業生、經組織或人社部門認定的優秀人才、留學歸國人員、持有人才綠卡人員、具有初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高級工(國家職業資格三級)及以上職業資格的人員、技術工人、加入中國國籍的外國人才,憑相關學歷、人才綠卡、資格證書等,可以在就業或居住地城鎮區域內辦理我市常住戶口。

符合條件人員憑以下手續到霸州市政務服務中心戶籍窗口辦理准予遷入手續,再到遷入地派出所落戶(省外人員需回原籍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出手續):

(一)本人申請;

(二)申請人居民戶口薄及居民身份證;

(三)相關學歷證書、人才綠卡、資格證書、榮譽證書;

(四)就業單位在職證明;

(五)隨遷配偶、子女的居民戶口薄及居民身份證(未成年人免於提供)以及親屬關係證明(戶口薄能夠證明親屬關係的免於提供);

(六)合法穩定住所證明(無房的不需提交)。無房或租房的暫落就業單位集體戶或人才中心集體戶。落戶就業單位集體戶的,同時提交就業單位同意落戶證明以及單位集體戶首頁,落戶人才中心集體戶的,同時提交人才中心同意落戶證明。

第二條 已在我市就業持《戶口遷移證》或河北省內學校戶口頁未落戶的大中專畢業生,憑以下手續直接到落戶地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一)本人申請;

(二)《戶口遷移證》或河北省內居民戶口頁;

(三)畢業證書;

(四)就業單位在職證明(原籍霸州的無需提供);

(五)隨遷配偶、子女的居民戶口薄及居民身份證(未成年人免於提供)以及親屬關係證明(戶口薄能夠證明親屬關係的免於提供);

(六)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原籍霸州的,可持直系親屬的相關證件)。無房或租房的暫落就業單位集體戶或人才中心集體戶。落戶就業單位集體戶的,同時提交就業單位同意落戶證明以及單位集體戶首頁,落戶人才中心集體戶的,同時提交人才中心同意落戶證明。

第三章城鎮落戶條件

第一條 河北省外人員遷入我市城鎮區域內的條件和手續:

在我市建制鎮城鎮區域內具有合法穩定住所且實際經常居住的人員,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夫妻雙方父母,憑以下手續到霸州市政務服務中心戶籍窗口申領《准予遷入證明》後,回原籍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出手續,再到遷入地派出所落戶。

(一)本人申請;

(二)申請遷入人員的居民戶口薄及居民身份證;

(三)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新建小區未實際入住的暫落派出所公共地址;

(四)租房居住的需提交合法穩定職業證明(行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招錄(聘用)簽訂的勞動部門登記備案的勞動合同或在本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註冊的工商營業執照並依法納稅)。戶口暫落派出所公共地址。

第二條 河北省範圍內非霸州常住戶口人員遷入我市城鎮區域內的條件和手續:

在我市建制鎮城鎮區域內具有合法穩定住所且實際經常居住的人員,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夫妻雙方父母,憑以下手續到霸州市政務服務中心戶籍窗口申領《省內戶口遷入核准表》,核准無誤後,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一)本人申請;

(二)申請遷入人員的居民戶口薄及居民身份證;

(三)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新建小區未實際入住的暫落派出所公共地址;

(四)租房居住的需提交合法穩定職業證明(行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招錄(聘用)簽訂的勞動部門登記備案的勞動合同或在本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註冊的工商營業執照並依法納稅)。戶口暫落派出所公共地址。

第三條 夫妻投靠遷入我市城鎮區域內的條件和手續:

霸州市外戶籍人員投靠本市城鎮區域內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常住戶口的配偶且在霸州實際經常居住的人員,憑下列手續到霸州市政務服務中心戶籍窗口辦理遷入落戶審核後到遷入地派出所落戶(省外人員需回原籍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出手續)。

(一)被投靠人申請;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戶口薄及居民身份證;

(三)被投靠人、投靠人雙方結婚證;

(四)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第四條 霸州市區域範圍內人員遷入城鎮區域內的條件和手續:

霸州市內常住人口,在我市建制鎮城鎮區域內具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夫妻雙方父母,憑以下手續直接到遷入地派出所申請辦理當地常住戶口。

(一)本人申請;

(二)申請遷入人員的居民戶口薄及居民身份證;

(三)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第四章附則

第一條 本辦法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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