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孫楊被禁賽事件:給我們什麼啟發?該思考什麼?

一心明家庭教育


目前,孫楊因“暴力抗檢”,被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判決禁賽8年,如果上訴的話是失敗。而且,日本東京奧運會開幕式是定於2020年7月24日的開幕式,那麼,29歲的孫楊就會即將錯過這個日本東京奧運會的時間,而且,游泳職業生涯也會基本上劃上句號,宣告徹底結束。

如果孫楊不能夠參加日本東京奧運會的話,那麼,中國體育代表團將會失去一個最重要奪取游泳金牌的機會,中國游泳隊甚至可能面臨沒有金牌或者可能減少金牌進帳的不好結局。而且,作為一個優秀的中國游泳隊隊長,中國游泳唯一的男子奧運會冠軍孫楊,在男子自由泳中長距離也就是1500米的成就之下,我們廣大的觀眾朋友都是有目共睹的,如果孫揚能夠參加到日本東京奧運會的話,他將是男子組200米和400米,1500米的自由泳的話,那麼,是最強有力的金牌競爭者。如果孫楊不能夠參加日本東京奧運會的話,中國游泳隊的奪冠的希望,就將寄託在徐嘉餘和葉詩文等幾位名選手的身上,但是,由於對手們的實力都是比較強勁,衝擊金牌的難度也就是極大。

2016年8月巴西里約奧運會,中國游泳隊收穫1個金牌,2個銀牌,3個銅,那麼,唯一的一塊金牌就是孫楊在男子200米自由泳的項目上獲得的,同時他還在男子400米自由泳拿到一枚銀牌。作為一箇中國游泳隊的隊長和領軍人物,如果孫楊不能夠參加日本東京奧運會的話,那麼,中國游泳隊就不僅僅要失去了一個最穩定的奪金的機會,而且,士氣也將受到極大的打擊,再說了要想超越到上一屆的成績,那麼,很有可能性就是微乎其微,中國的游泳隊也就極可能會陷入了又一個的低谷,還要重新崛起那麼,就要必須付出更多努力,同時還需要一個嶄新新的領軍人物會橫空出世。

而且,競技體育還有其他應應該有的規則,每一個運動員都必須遵守規則。就算孫楊最終不能參加日本東京奧運會的話,那麼,中國體育游泳代表團最多少一個奪金的機會,那麼,依然沒有人能否定中國體育整體實力的強大。沒有孫揚,中國游泳隊還有徐嘉餘,葉詩文,劉湘和王筒嘉禾,就算日本東京奧運會中國游泳隊是零金牌收場的話,可是我們還有乒乓球,羽毛球,女子排球,體操,舉重,田徑,和跳水等其它的一些優勢項目。日本東京奧運會都是重在參與,金牌是要爭,但是,不是全部。


幸福蘭104261291


孫楊被裁決禁賽八年,裁決當日立刻執行。

  這件事,毫無意外地在朋友圈、微博掀起了廣泛熱議。

  孫楊事件在大眾媒體持續發酵,曠日持久,這一次判決也沒有新證據被曝出。倒是大眾傳播中一些觀點的異化,呈現出邊緣化的態勢,混淆視聽,讓筆者無法理解。

  目前,大眾傳播圈的值得商榷的觀點主要是:

  1 我不喜歡孫楊。

  2 孫楊素質太差,沒有修養。

  3 如果姚明遇到孫楊這種情況,姚明會表現出怎樣的高情商舉動?

  4 孫楊出言不遜,用詞不當,他憑什麼代表國家,憑什麼煽動民族情節。

  但是,這四個被炒熱的觀點對於孫楊事件本身,真的那麼重要嗎?

  我認為:這只是孫楊事件在大眾傳播領域進一步發酵的墊腳石而已,我們去關注孫楊事件,首當其衝應該考慮的並不是這些個人的情緒表達。

  真正應該關心的是:孫楊是否得到了公平、合法對待。

  無論是從人類角度、國家角度、體育角度、游泳圈角度,還是個人角度來說,我們看待問題可以帶著自己的個人情緒,但是在解決問題的過程中,我們要做的其實很簡單,那就是去看這一次裁決是否存在有力依據,真正觸犯法律或者規定的人,是不是得到了應該得到的處罰。

  新華社的報道把問題說得很清楚,短短四段話,讓我們明白孫楊事件目前的結論是怎樣的:

  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秘書長馬修·里布28日宣佈,就世界反興奮劑機構上訴國際泳聯決定一案,三名仲裁員一致同意:

  當時對孫楊進行反興奮劑檢查取樣的工作人員符合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的規定,而孫楊對自己破壞反興奮劑取樣的舉動未能提供有說服力的解釋,且孫楊不能因單方面認為反興奮劑取樣程序不合法而破壞取樣。

  因此,法庭認為孫楊違反了反興奮劑相關規定,並考慮到這是他第二次違反規定,決定支持世界反興奮劑機構針對國際泳聯判定孫楊無過錯的上訴,裁決孫楊禁賽8年並立即生效。

  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在上訴時提出2-8年的禁賽期,CAS最終裁決的禁賽期是8年。同時,CAS認為,由於沒有證據表明孫楊在2018年9月4日抗檢之前有任何服用興奮劑行為,因此孫楊在CAS裁決之前的所有比賽成績仍然有效,包括2019年7月的光州世錦賽。

  為了便於傳播,這四段話被網友們做了精編,濃縮成四個字“暴力抗檢”。當然了,官方的真正說法,其實是“孫楊不能因單方面認為反興奮劑取樣程序不合法而破壞取樣”。

  在這句將孫楊盯“死”在歷史柱上的話語之前,還有一句話,那就是“當時對孫楊進行反興奮劑檢查取樣的工作人員符合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的規定”。

  這句話才是孫楊和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的真正分歧所在。

  孫楊認為,對他進行反興奮劑檢查取樣的工作人員“缺少相關的資質證明和授權”,在這一點上,國際泳聯認為孫楊並未違反《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的規定,而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直接一句話:“當時對孫楊進行反興奮劑檢查取樣的工作人員符合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的規定”。

  客觀來說,這句話實在太輕了。也違反了公平和公開的原則。

  為什麼這麼說呢?國際體育仲裁法庭認為檢查人員符合規定,所以孫楊的質疑就是有問題的,甚至不用去回應孫楊質疑的具體內容。這,難道沒有霸權的嫌疑嗎?

  作為規定的制定者和監督者,世界反興奮劑機構沒有足夠的理論或者證據,來證明自己派出的人員合規、有資質、有授權。

  作為案件的裁決者,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同樣沒有給出足夠的法理支撐,來證明世界反興奮劑機構是在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

  如果這一次我們輕飄飄地讓孫楊事件一筆帶過,就讓孫楊這樣接受禁賽八年的裁決,那我們會不會在將來,也成為孫楊這樣的“被裁決者”呢?

  我擔心的是,考慮到巨大的“質疑成本”,我們今後或許不敢質疑。即便敢質疑,我們也不敢做出任何捍衛自己正當權利的舉動了。

  我們都是成年人,我雖然在文章開頭說到我們不應該攜帶情緒去做出表達,不應該偏離事件中心去做任何“抗拒”的行為,但是試問在座的每一位網友,當我們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時候,我們是不是每一個人都能像那位自媒體作者所想象的體育巨人那樣,從容地做出高情商表達?

  這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此刻,我們並不是在捍衛孫楊,也不是在捍衛一個我們已經很不喜歡的體育明星,而是在追問:一個人究竟應該如何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

  很多人對世界反興奮劑機構並沒有清楚的認識,我對它的認識也不夠,但是在公開的權威媒體報道中可以知道,這是一個擁有較大權利的機構。

  任何一場比賽結束後,這個機構有權利派出人員,對剛剛拿到優異成績的運動員進行身體檢測,判斷其是否服用興奮劑。

  這沒有問題,包括孫楊在內的任何運動員,都會接受這樣的檢測。我們尊重這個機構行使合法的權利,這個機構的證明,某種程度上,也能讓每一個運動員的成績站住腳,也能讓每一個體育領域更加乾淨和公平。

  但是,當這個機構派出的人員可以不具備資質,不具備授權,那這就存在著權利濫用的可能。這種情況下,任何人都有權利對此進行觀點表達,甚至在合規的前提下,表達“抗拒”。

 暴力抗檢,這四個字的罪名如果要成立,那麼首先,這一次檢查應該是充分合法的,我所說的合法,其實就是網友說了很多次的程序正義。

  筆者認為,世界反興奮劑機構不能又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

  國際體育仲裁法庭也不能只做出言簡意賅的判決,卻不給出足夠的法理支撐。

  某種角度來說,孫楊代表不了任何人,代表不了任何國家,他禁賽不禁賽,其實是他個人的事情。但是,當我們卸掉情緒客觀看待孫楊事件的時候,我們應該跳脫出孫楊禁賽這簡單的四個字,去思考孫楊這樣的個體所經歷的遭遇,會不會在今後成為我們每一個人的遭遇。

  我不給任何人站隊,但是孫楊事件還有太多謎題沒有解開,孫楊被禁賽八年的裁決,既不能服眾,也沒有足夠的法理支撐。

  作為裁決機構,拿出服眾的道理和證據,是基本義務;

  而作為每一個地球人,執著地去追尋公正公平是否真的存在於孫楊事件,是生而為人應該有的自覺。

  這既是自保和未雨綢繆,也是在盡己所能地讓這個世界更公開公平一些。

  再返回來看朋友圈裡那四個傳播氾濫的觀點,我且不說情緒化、膚淺,只是在關注的重要性和順序上,它們理應先讓位於公平。很多事件能夠被大眾知曉,繼而掀起大眾的討論,這是時代的進步。一些有意義的、多角度的、有邏輯的討論,也確實在讓這個世界更進步、更合理。但是這一次孫楊事件,大家的力量提前分散了,指責孫楊情緒裹挾公眾的人,其實自己的情緒已然失控。為什麼不先把最重要的問題解決,再去討論旁枝末節,再去宣洩個人情感呢?

  所以,當下咱們還是集中所有力量,先把公平問題追問清楚罷。


VIP三國戀


自強不息,同時也學會自我保護,讓別人承認你的同時要不斷強大自己,最好別動邪念走捷徑 走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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