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準確把握法律政策 依法懲治涉“疫”經濟犯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廳廳長鄭新儉就第四批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答記者問孫風娟

  近期,最高人民檢察院陸續發佈三批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和一批野生動物保護公益訴訟典型案例,向社會持續釋放了檢察機關主動擔當履職、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疫情防控的強烈信號,向一線辦案人員具體闡釋了法律適用和政策把握界限標準,起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當前,疫情防控正處於最吃勁的關鍵階段,依法準確辦理好案件,維護社會穩定和人民群眾權益,對於戰“疫”的最終勝利至關重要。3月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四批)》,最高檢檢委會委員、第四檢察廳廳長鄭新儉就此回答了記者提問。

  記者:與前三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相比,第四批案例有哪些新的特點,發佈這批案例主要有哪些考慮?

  鄭新儉:與前三批典型案例相比,第四批案例主要有這麼三個新的特點。一是從案件類型看,這一批發布的案例都是戰“疫”期間特別發生的經濟犯罪案件。其中,既有多發高發的經濟犯罪,如案例一至案例四,涉及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和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兩個罪名,佔到妨害疫情防控經濟犯罪的大多數,案例五涉及的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在實踐中也多有認定;又有實踐中司法適用和政策把握較為疑難複雜的經濟犯罪,如案例六中的哄抬物價行為,涉及的非法經營犯罪,就屬於這種情況。二是從犯罪危害看,發佈案例涉及的經濟犯罪不僅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醫療秩序和社會秩序,而且嚴重侵犯人民群眾尤其是一線參與醫護和防疫人員的健康安全。特別是不少案件涉及口罩、消毒水、防護服等防疫基礎性物資用品,危害更為直接、影響更為惡劣。三是從選擇導向看,這一批發布的案例,不僅繼續突出依法懲治,同時也注重依法保障,案例三就是檢察機關堅持懲治和保障相結合,取得良好辦案效果的實例。主要考慮是,前不久,習近平總書記在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部署會議上發表的重要講話中提出了一系列明確要求,中央政法委、“兩高兩部”印發了《關於政法機關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為深入貫徹中央部署要求,更好結合檢察職能,保障復工復產,我們希望通過發佈這方面典型案例,對地方檢察機關司法辦案起到導向和指引作用。

  發佈這批典型案例,主要有三個考慮:一是以案明法,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意義。持續向社會釋放依法嚴懲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強烈信號,震懾那些不法企業、商家,督促他們依法經營,助推疫情防控。二是以案釋法,發揮典型案例的教育意義。通過揭示個案背後的犯罪行為和隱蔽多變手段,引導人民群眾提升防範意識,維護自身權益。三是以案析法,發揮典型案例的指導意義。前不久,“兩高”研究室負責人就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答記者問,起到了很好的效果。發佈這批典型案例,就是以案例指導形式,對其中部分法律適用問題作更加深入、具體闡釋,以更好指導司法辦案。

  記者:從您剛才的介紹看,疫情防控期間,檢察機關辦理的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防疫物資用品案件數量較多,請您介紹一下,實踐中這類案件主要呈現哪些特點?

  鄭新儉:在這次疫情防控期間,防疫物資用品成為市場“搶手貨”,也容易成為不法分子非法牟利的對象。從各地辦理案件看,這類案件多發高發,總的看有以下四個特點:一是犯罪主體多元化,有連鎖藥房、醫藥公司,有具有相關從業背景的人員,也有在疫情防控期間臨時起意從中牟取暴利的人員。二是涉案物品集中於緊缺的防疫物資,如口罩、消毒劑、酒精等。有的是來源不明的“三無產品”,有的是過期多年的產品,有的是黑窩點“加班加點”生產出來的產品。三是通過網絡銷售的多。不法分子利用網絡渠道跨區域銷售,結算快、出貨快、送貨快,涉及範圍廣,給辦案取證帶來難度。四是不法分子行為惡劣、危害大。從我們辦案情況看,有的把兩三層紗布縫製在一起冒充一次性醫用口罩,有的出售過期十年且發黴變質的口罩,有的把劣質消毒液賣給政府防疫指揮部。這些偽劣防疫物資用品一旦流入市場特別是用於一線防疫工作,就會嚴重危及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嚴重影響防疫工作正常開展,危害極大,必須依法從嚴懲治。

  記者:那麼,我們在辦理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防疫物資用品案件中,如何依法懲治呢?

  鄭新儉:依法懲治包括“依法從嚴”和“依法從寬”兩個方面。“依法從嚴”是打擊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總體原則,需要我們在檢察辦案不同環節予以落實。對於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防疫物資用品犯罪,我們主要是從以下四個方面來貫徹“依法從嚴”這一精神。一是高度關注案件線索,積極提前介入。檢察機關主動加強與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聯繫,積極構建防疫期間一體化的辦案機制,及時引導偵查、收集固定證據,形成打擊合力。二是依法及時批捕起訴,加快辦案進度。積極通過技術手段開展遠程提訊、聽取律師意見,加強與偵查機關、審判機關溝通,對符合逮捕標準具備逮捕條件的及時批捕,對符合起訴條件的及時起訴,通過案件及時辦理,發揮案例的警示教育意義。如案例一中方某某銷售偽劣產品案,浙江仙居檢察機關積極履職,推動實現快立、快偵、快捕、快訴、快判,從立案到一審判決僅用8天,第一時間向社會傳遞從嚴懲治信號。三是發揮量刑建議作用。檢察機關在提出量刑建議時,充分考慮在防疫期間製假售假行為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從嚴把握從寬的幅度,嚴格限制單處罰金、拘役、緩刑的適用範圍,加大罰金和沒收財產刑的適用力度,加大犯罪成本,形成有力震懾。四是突出辦案重點。在司法辦案中,突出懲治跨區域銷售、涉及防疫一線基礎物資、銷往疫情嚴重地區或在疫情嚴重地區銷售的案件,重點打擊具有行業專業背景人員、大型連鎖藥店、商店售假行為,堅持線上線下一體懲治,通過銷假順查製假源頭,形成有力震懾。

  “依法從寬”主要針對在嚴懲高壓態勢下,行為人能自動向司法機關投案自首;被抓獲歸案後認罪悔罪,主動認罪認罰;在共同犯罪中居於次要、從犯地位,或者主動檢舉他人犯罪查證屬實的等等,都能依法得到從寬處罰。

  記者:當前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口罩案件較多,但實踐中認定罪名不盡相同,這是什麼原因?

  鄭新儉: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口罩可能涉及刑法第140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第145條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第213條假冒註冊商標罪、第214條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以及第225條非法經營罪等。

  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情況,主要與口罩種類和法律規定有關。首先,涉及到口罩種類的問題。在生產生活中,口罩的種類很多,從功能上區分,主要有民用口罩、醫用口罩、勞保口罩。其中,醫用口罩能有效過濾有害飛沫、病毒,防止疾病傳染,在這次疫情防控中,市場需求量最大,也是不法分子製假售假的重點。對於違法制售偽劣民用口罩、勞保口罩的行為,觸犯的是刑法第140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例如這次發佈的案例一;而對於違法制售醫用口罩的行為,觸犯的是刑法第145條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例如這次發佈的案例四。

  關於法律規定的問題。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一個犯罪行為如果同時觸犯多個罪名,一般只適用其中一個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量刑。以醫用口罩為例,如上所述,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醫用口罩的行為,一般適用刑法第145條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但如果製假售假行為達不到第145條立案標準,但符合“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貨值金額15萬元以上的”等條件,根據第149條第1款的規定,可以依照第140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同時,根據第149條第2款規定,如果製假售假行為同時構成刑法第140條、第145條規定的犯罪,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這是一種情況。

  另一種情況是,製假售假行為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如假冒口罩註冊商標)、非法經營(如哄抬物價)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這次發佈的案例五就屬於這種情況,行為人行為同時構成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但根據刑法規定,適用後罪處罰更重,檢察機關以後罪提起公訴,法院作出有罪判決。

  以上處罰雖然案情有所不同,但司法實踐中要遵循一個共同的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則:哪一種犯罪行為危害更嚴重,或者哪一種行為法律規定的刑罰處罰更重,就適用哪一個刑法條文、罪名處罰,而絕不會輕縱、放縱了必須依法給予嚴懲的犯罪分子!

  記者:對於不法商家趁疫情防控之機,哄抬物價、牟取暴利的不法行為,檢察機關一直作為懲治重點。但是,我們也注意到,這類案件政策性較強,需要考慮因素較多。那麼,在檢察辦案環節,如何把握刑事政策,準確認定哄抬行為性質和界限?

  鄭新儉:疫情防控期間,趁機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防疫秩序,引起社會恐慌,影響社會穩定,對於這類行為必須依法嚴厲打擊。這次發佈的案例六,犯罪嫌疑人把進價12元的口罩提價至128元,將疫情發生前售價2元的84消毒液提價至38元,提價高達10倍甚至20倍,僅僅6天,非法經營額就高達100餘萬元,對於這種行為我們必須依法嚴厲懲治,形成有力震懾。

  但同時,這類案件的政策性的確很強。在疫情防控期間,商品特別是防疫物資用品的價格,不僅關係到穩定市場秩序,也關係到恢復市場活力和提升復工復產效率等多方面的因素。所以,對於這類案件辦理,需要綜合考量實際情況,精準把握政策,準確適用法律。如果處理不當,會影響整體辦案效果。

  一是全面準確把握政策。在辦理這類案件時,對於刑事政策的把握應當與疫情防控進展、復工復產所需要的市場環境動態協調。在疫情防控初期和攻堅階段,應當堅持依法從重從快打擊,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威懾預防作用;在疫情防控形勢趨緩向好後,突出打擊少數惡劣行為,對情節較輕的企業、商家,可結合認罪認罰依法從寬適用,依法妥善處理,以更好地保障復產復工、恢復經濟建設。

  二是突出刑事打擊重點。哄抬物價行為多種多樣,社會危害性差異較大,單純提高價格的行為不完全都具備哄抬性質,因此要突出打擊重點。其中,對於以違法違規手段獲取防疫物資並加價倒賣的,以及利用市場優勢地位推動基本民生物品的價格過高過快上漲情節惡劣等行為,應當重點打擊,依法嚴懲。

  三是審慎認定行為性質。在個案的把握上,應當綜合考慮行為人的牟利動機和程度、經營成本和市場價格傳導的客觀情況,以及防疫時期經營者及其僱員的生活生計成本等因素,審慎認定行為性質,嚴格掌握行政處罰和刑罰的界限,綜合發揮各種處罰措施的懲治效應,確保依法懲治、罰當其罪。

  記者:近日,中央政法委、“兩高兩部”印發《意見》,這次發佈案例三也是體現了檢察機關落實《意見》的積極作為。請問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在結合司法辦案、服務保障企業復工復產上,有哪些具體考慮?

  鄭新儉:《意見》是政法機關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的具體舉措,對於檢察機關做好下一階段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最高檢高度重視,要求全體檢察干警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決策部署上來,以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忠誠履行檢察職能,助力疫情防控,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優質高效、堅強有力的司法保障。各地檢察機關也是提前謀劃、積極落實,天津、浙江、安徽、重慶、廣東、甘肅等地檢察機關專門制定疫情防控期間服務保障民營經濟、助力復工復產的工作意見,依法有序保障企業恢復生產經營。

  檢察機關要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按照《意見》要求,緊密結合檢察職能,用足用好司法政策,依法穩妥辦理各類案件,為復工復產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檢察產品。對於經濟犯罪檢察部門來說,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考慮:一是對於妨害疫情防控、影響復工復產的經濟犯罪,要依法嚴厲打擊,全力保障復工復產。二是對於疫情防控期間發生的其他經濟犯罪,準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依法妥善處理。三是進一步加大對企業特別是非公企業依法平等保護的力度。加快涉企業經濟犯罪案件特別是“掛案”的辦理、清理力度。在辦案過程中,堅持少捕慎訴,積極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可能影響企業正常經營的涉案財物,原則上不予查封、扣押和凍結。對處於訴訟階段在押的企業經營者,及時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對於不影響訴訟進行和防控工作,可依法及時變更強制措施。這一次公佈的案例中,案例三就是體現這一精神、助力復工復產的例子。四是注重把防範風險貫穿辦案全過程,充分做好以案釋法,加強風險提示和法律服務,幫助企業恢復生產、化解矛盾。

  記者:疫情發生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在懲治妨害疫情防控經濟犯罪方面做了哪些工作?下一步還有什麼打算?

  鄭新儉:疫情發生以來,全國檢察機關特別是經濟犯罪檢察部門認真學習貫徹黨中央關於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按照最高檢的工作部署,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作用,注意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依法及時、從嚴懲治生產、銷售偽劣防疫物資用品、利用疫情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牟取暴利等嚴重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取得良好效果。據初步統計,全國檢察機關共介入、辦理妨害疫情防控經濟犯罪1086件2251人。在司法辦案中,檢察機關重視主動加強橫向協作,最高檢就重點疑難法律適用問題與最高法、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溝通研究,浙江等地檢察機關就打擊犯罪綜合治理與執法司法部門形成協作辦法,形成懲治合力。

  下一步,我們將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和最高檢部署要求,準確把握疫情防控、復工復產與司法辦案的關係,找準結合點和著力點,堅持嚴厲打擊和精準保障、依法辦案和防範風險、化解矛盾相結合,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推動經濟社會正常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具體來說,就是要持續依法從嚴懲治妨害疫情防控經濟犯罪,把握政策導向,加強縱向聯動橫向協作,確保“三個效果”的統一。深入瞭解企業特別是疫情嚴重地區、受疫情影響較大行業的企業的現實困難和司法需求,更加準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更加註重辦案方式方法,正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全力保障復工復產、穩定生產經營秩序。結合“四個最嚴”專項行動,聯同執法司法部門,加強對防治、防護物資及醫用器材市場的檢查督查,依法加大對非法經營野生動物、走私野生動物行為懲治力度,推動綜合治理,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

  (本報北京3月4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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