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提出辭職並交了辭職書,公司沒有按員工離職日期辦理手續,而是提前一個月就辦理了,能申訴賠償嗎?

LIHUA南


首先回答題主的問題,你沒有申訴賠償的資格。

原因:因為題主是自己提出的辭職要求,並向公司提交了書面的辭職書。

只是現在公司不要求你進行工作交接或者一兩天交接完成後,直接給題主辦理了辭職手續,提前解除了勞動合同而已。

公司這樣的行為違法嗎?

我的答案是:不違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欲離職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條規定所涵蓋兩層意思:

  • 第一:勞動者要離職,需要提前30日通過書面資料向公司正式提出辭職申請,然後公司在接到書面通知後,會在30日以內安排人員與勞動者進行正常的工作交接等,不管公司是否在規定的時間內安排人手進行工作交接,在勞動者沒有故意怠工的情況下,在滿30日後都可以要求公司辦理辭職手續的。因此所導致的一切損失或者工作困擾,都與勞動者無關。

  • 第二:同時,當勞動者提前30日向通過書面資料向公司正式提出辭職申請後,公司可以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內容與交接必要性,可以隨時提前終止勞動關係,解除勞動合同。當然因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導致工作無法移交或者移交不清,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與勞動者無關。而公司提前中止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合法的,這是用人單位的權利。

用人單位為什麼會提前中止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係呢?

  • 01.題主在公司本來就不受歡迎,公司領導一直都在等著題主主動提交辭職報告,為此當題主提出辭職報告後,公司就直接通知題主取消工作交接環節,直接辦理辭職手續,急於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 02.公司現有人員充足,而題主所負責的工作不存在任何專業性太強,技術要求太高的工作,無論題主是否正常交接,都不會影響公司對這些工作的正常開展。

  • 03.已確定辭職的員工,在最後一個月交接工作期間,其實對公司的產出不大。但是這個月辭職人員給公司的負面情緒卻會很多,會嚴重影響公司其它員工的工作熱情,影響公司的正常管理等。

用人單位提前中止勞動合同關係,對題主有什麼影響嗎?

  • 01.題主既然已經提出離職,已做好準備離開公司,那麼是早一天走還是晚一天離開,又有什麼關係呢?而且題主一提出離職就要求立即辦理離職手續,證明題主在公司做得也不開心,還有必要留戀嗎?

  • 02.確認辭職後,很多原本較好的同事都有可能變得生疏,或許因為工作太忙,或者因為題主已經辭職的原因等等。何必還有一個月的時間去感受”人走茶涼“這句話是否真的屬實呢?而且這一個月期間,自己因辭職交接工作等原因,導致工作量減少,也會很無聊。

綜上所述:題主提出辭職並交了辭職書,公司沒有按員工離職日期辦理手續,而是提前一個月就辦理了辭職,題主是沒有資格申訴賠償的,公司有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權利。同時既然已經提出離職,早一天離開還是晚一天離開已經不重要了,重要的是自己是開開心心離開的,自己如果再堅持一個月後離開,對自己也未必就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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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在職場


老闆,我申請辭職。

要不,你再考慮考慮?

我已經想清楚了,覺得還是到外面去多闖闖。

那好吧,那你這兩天辦理一下交接手續,結工資吧!

啊,,,不是說提前30天,30天以後再走嗎?我要求賠償!

對不起,這樣的賠償,基本上是拿不到的,別想太多了。

勞動法保障的是勞資雙方的正當權益。

勞動法在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中,為了保障勞動者權益,是這麼規定的:試用期提前三天,正式員工提前30天,對此之外,並沒有特別的條款。

勞動法依法保障勞動者有工作的權力、獲取報酬的權力、選擇的權力,等等,從立法角度而言,雖然是保護勞資雙方的正當權益,不過在實際操作過程當中,會相對的偏向於弱者,但是,不等同於就是無原則的偏向。

對於健康的勞動關係,勞資雙方同等重要,不能為了滿足一方的權益而損害另外一方的合法權益,這樣拉偏架的行為,不符合依法治國的原則,也不利於社會經濟的發展。

勞動者在提出辭工的時候,已經把解除勞動合同的選擇權移交給用人單位。

從法理角度看,勞動法充分考慮到勞動者的弱勢地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條款方面,只要是依法解除,並沒有規定懲罰或者賠償的條款,反觀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方面,大部分是需要付出一定的賠償的,單單從這一條來看,有時候甚至用人單位還顯得有點弱勢。

話又說回來,勞動者在主動提出辭職請求的時候,事實上已經把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權“移交”給用人單位,從法規看,勞動法並沒有強制要求用人單位必須要30天之後才能安排職工辦理離職手續,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有權力依照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在勞動者提交書面申請的30天內辦理離職手續,並且不需要因此給予賠償。

當然,有一種情況例外,那就是勞動者的辭職是非正常辭職,是因為用人單位有違規的事項逼著勞動者不得已辭職,比如說拖欠工資、沒有購買相關保險等,此類辭職,不管用人單位何時辦理離職,勞動者均可以依法申請賠償。

實操中,有可能會偏向勞動者,但不是無限度。

有一些地方,相關部門為了某些特殊原因,在勞動者提出申訴之後,會適當的偏向勞動者,但這不意味著無限度的妥協。

就比如上面說到的這個案例,勞動者在提出請求賠償的時候,相關部門為了息事寧人,會要求用人單位作出一些讓步,但是不太可能是經濟賠償,最多是讓企業糾正不良行為,讓員工工作到一個月之後離職。

可是,員工因此再繼續回到企業上班,又有什麼好處呢?雙方的矛盾不太可能緩和,企業就算做了讓步,相關人員心裡也一定不爽,難保不會搞個什麼烏龍,給你小鞋穿,何苦?

所以,對於勞動者而言,既然已經有了離職的打算,就不要太過計較離職時間的問題,換位思考,自己已經有離開的心,恐怕最後一個月的工作也不太可能那麼盡心,早走早好,何必搞得大家不歡而散?要繼續工作的,抓緊時間去找新工作,暫時不想工作的,剛好可以給自己放一個長假,多好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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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昧人間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是法律賦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在此期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續勞動關係,勞動者對於一個月的工資,也是有期待的。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工作交接等需要,可以安排勞動者提前離開企業的,應與勞動者協商。在未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前提下,要求勞動者提前離開企業,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按照辭退勞動者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有朋友說,只要勞動者發出辭職在30日內,用人單位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係,要求勞動者離開。因為這是法律賦予用人單位的權利。本人以為這是片面的認識。如果勞動者在辭職信中寫明“本人最後工作日為三十日滿的日期”,表明勞動者對於自己解除勞動合同有明確的預期,用人單位不宜提前要求勞動者離職。實踐中,由此發生勞動爭議的,有對用人單位不利的案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辭職預告期,很明顯提前30天對用人單位有利,法律規定30天也是為了給用人單位足夠的時間去尋找替代者,是企業的權利。表面看起來,公司可以放棄這個權利,要求員工立即離職。但是,勞動法規側重照顧弱勢地位的勞動者,也就是說應該把選擇離職時間的權利給予勞動者。因此,用人單位如果在勞動者提出離職30天之內,沒有與勞動者協商就解除勞動關係,有違立法精神,本質上是用人單位提前終止勞動關係,而不是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須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發出的是辭職通知,表明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滿30日當天終止勞動關係。


黃華社會保險實踐者


最好不要申訴賠償。

一、為什麼不能申訴賠償?

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正式員工辭職要提前30天,試用期只需要提前3天就行了,但並不是一定要30天后才能辦完離職手續。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職工無理由提出離職後,只要在一個月內,用人單位沒有回應,第31天,職工可以無條件離開,這是給職工離職的一個權力。如果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回應,也同意你的申請,開始給你辦理手續,說明雙方已經達成一致,隨時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時間等待問題。

3. 什麼時候可以賠償?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不管怎麼樣,是職工提出離職在先,且沒有法定單位賠償理由,單位沒有補償義務。

二、申訴賠償會造成哪些不良影響?

1.耗費時間、精力、情感與金錢

作為員工,在離職這件事情上最好不要跟用人單位鬧僵。然而,到了離職這一步,不少人的思維誤區是,我要利益最大化,要給我滿意的賠償。

就如題主這樣,當你有這個想法時,就會找單位要一個說法,要申訴賠償,要利益最大化等等,假設在這期間,你真的贏了,但是用人單位最多賠一個月的工資,而你卻在離職公司這耗費了時間、精力、情感、金錢,這對你個人的影響是非常大的。

說不定你用申訴的時間來找新工作,可能早就找到了。

2. 行業內口碑變差

同行業內的圈子其實是很小的,假如你以後還想在這個行業圈內混,還是不要申訴為好。一旦你申訴,無論結果如何,只要前單位領導在他的“朋友圈”一散播,你的前途就沒了,極大地影響你的職業發展。

因為誰敢要一個離職就申訴賠償的員工呢?萬一來我們公司沒多久故意想佔便宜,碰瓷離職,也申訴賠償呢?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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焱公子


這種事情挺有趣的,這個公司也很有趣,因為像員工離職這樣的事,我們通常遇到的都是員工提出離職,公司都不讓走,甚至很多員工幾次三番的辭職都不被公司“批准”,很少遇到有員工說自己提出辭職,公司提前就把這個事給辦了。所以,我首先感覺很詫異。

詫異之餘,言歸正傳,你因為公司沒有按員工離職日期辦理離職手續,而是提前一個月給你辦理了離職,你想因為此事投訴公司獲取賠償,說實話不大可能的,維權基本沒有勝算。我這麼說原因有二,如下。

其一,作為員工,你只要向公司打了辭職報告,只要辭職報告一經發出,即刻發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說你必須離開公司,至於什麼時候離開公司,歸根到底還是由公司說了算,只要不超出《勞動合同法》以及公司自己規定的離職日期就可以。現在的情況是,你提出辭職後,公司就是立馬給你辦理了辭職手續,所以在你看來就是公司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等你提辭職滿一個月再給你辦辭職,公司辦理辭職的手續過快,你覺得有違勞動法律規定,想申訴賠償,但法律並沒有規定公司必須等員工提辭職滿一個月才能給員工辦理手續的,所以公司的做法並無不妥。

其二,也是至關重要的一點,那就是辦理辭職手續需要你員工本人辦理並且簽字的,不管是不是提前辦理,只要員工本人走了這個過程並且簽字了,就表示員工是認可公司的這種做法的,也就表示員工就辦理辭職手續事宜與公司達成了合意。這種情況下,公司提前一個月辦理了手續,不管員工本人知不知道這麼辦是否合理,也不管員工本人是否心甘情願的這麼辦,都已成既定事實,離職手續同樣具有法律效力。此等情況下,員工又因為公司提前一個月辦理了辭職手續而去投訴公司,於法不合,必然不會受到法律支持,申訴會被駁回,賠償也就談不上了。

作為前員工,既然你已經辦理完畢的辭職手續,公司並沒有拖欠你什麼的,且公司手中的證據比你多,這種情況下,員工僅僅因為公司給提前辦理了辭職手續而投訴公司,對員工來說沒有意義也沒有什麼好結果,何必呢?!建議還是趕緊找新工作更靠譜。

員工懂得維權本身是件好事,但也要分情況。況且維權的目的絕不僅僅是為了獲得賠償,更為重要的是獲得公平對待。以上就是我的一點個人看法,希望對你有用。


Sir聊HR


雖然勞動法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且目前的勞動法在司法實踐時也盡力保護勞動者,但是並不意味著勞動者任何訴求都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申請賠償金的前提是企業違反了相應的法律法規,同時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從這個角度來講,明顯企業這一次並沒有侵犯勞動者的權益,法律不會支持員工要求賠償的訴求。

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是勞動者應盡地義務,是法律保護企業避免沒有時間安排人員進行交接,損害正常經營的規定

在勞資關係過程中,企業和勞動者相比,相對來講處於強勢地位,所以日常情況下,我們能接觸到的司法案例于都是圍繞如何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法制定背景是在是中國改革開放後經濟高速發展,勞動者的權益缺乏明確的法律法規的保護,勞資糾紛不斷髮生,貧富差距日益顯著,國家為了保證經濟改革的順利進行,也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出臺了勞動法通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方式,確保中國的人口紅利得以最大程度的釋放。

在這種背景下,勞動法不可避免會傾向於去解釋和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畢竟侵害企業權益的情況比較少。

勞動法出臺的本意是為了促進中國經濟的發展,所以企業的合法權益也在勞動法的保護之列。

從勞動法的實施情況來看,企業受到法律保護的情況主要有以下3點:

  • 制定合法合規的規章制度,行使自主經營與管理勞動者的權利
  • 要求勞動者對企業商業機密保密,避免自由經濟市場下的無序與惡性競爭
  • 勞動者離職時需要對手頭的工作進行的交接,給予企業方合理的時間緩衝期,確保企業經營得以順利的延續

尤其是第3點,在勞動法裡就體現在試用期勞動者提前三天提出離職,非試用期提前至少一個月通知企業的要求。

既然是企業方的權利,就代表著企業方可以放棄此項權利。當員工提出離職申請的時候,至於何時同意員工離職,只要在最長一個月的時間範圍內,都由企業自主決定而非由員工來自主決定

像題主這種提出離職企業就立刻答應的行為,充分說明了工作不需要進行交接,企業方可以隨時保證經營工作的正常開展,自然而然也就不需要讓題主再工作一個月。

普通勞動者到底提前多久提出離職,才對自己的利益更有保障

普通員工在提出離職的時候,一般都面臨著如何確認離職日期的問題,畢竟主動權掌握在了企業方的手裡。提的早了,中間空擋過長手,提的晚了又有可能影響下一份工作的入職。

結合過往的實踐情況,法律賦予給企業的合法權益,子佳還是儘快提出離職為妙。

一方面,預留好企業可能需要你交接一個月的可能性,以免和下家單位無法達成合適的入職時間,甚至因為無法儘快入職,而錯失了後面的大好工作機會。

另一方面,既然做好了要走的準備,那麼就代表著很難再有心思和責任心撲在現有的工作上。

職場也是要樹立個人口碑的,不妨把自己努力刻苦的印象留到在企業的最後一刻,和企業好聚好散,千萬不要離職了,反而給其他同事留下一個心不在焉,缺乏職業道德的壞名聲。

如果在現有單位辭職後企業放行較快,為了避免自己空窗期過長,甚至產生夜長夢多的不安全感,勞動者也可以主動和下一家聯繫,申請提前入職。

一般情況下新工作單位在缺人的時候,也會希望候選人越快入職越好,候選人的這種行為也相當於向新單位釋放了個人的入職誠意,有利於在新單位儘快立足和通過試用期。

結語

作為普通勞動者,利用法律的規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應有之義,但是在自己的權益沒有受到任何損傷的情況下,也希望得到法律的保護,說的嚴重點,這屬於不勞而獲的心態。

身在職場,眼光長遠些,格局大氣些,緊盯著蠅頭小利,有時候不僅僅是招人笑話,可能還會錯過職場上的種種機會。


子佳看職場


站在人力資源操作實務的角度回答下題主這個問題

答案是:不能。

1、你自己向公司提出的辭職申請,辭職已經是你的真實意願,公司積極配合你,讓你早日解脫這是好事情呀!

2、公司沒有挽留你,而是提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說明公司對你在目前崗位上創造的價值已經不抱任何期望,公司不是你想來就來,想什麼時候走就什麼時候走的地方,你可以提前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而不論公司是否批准,30日後你都享有離崗的權利,公司也有立即批准你離職申請,並馬上離崗的權利;

3、不要去看那些長篇大論,解釋《勞動合同法》條款的回答,就算你真的不服,要去申請仲裁,人家勞動仲裁機構也不會受理的,因為沒有受理依據。


人力資源Jack


自己提出辭職,還想多待一個月?

這個問題真有意思!正常情況下,如果自己今天下午提出離職了,是希望明天早上就不用來公司上班了,總之,越早離開公司越好!你倒好!自己提出離職了,還想待上一個月,而得知當場就走人之後,還想申請賠償!我說,你是不是想多了!

不過,話說回來,如果這種情況也申請賠償的話,會不會成功呢?筆者認為:絕對不可能!理由如下:

一、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 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為什麼這麼規定呢?這是法律制訂部門為用人單位著想的。因為擔心勞動者當場拍屁股走人了,就給企業帶來種種不便,比如,還來不及找到合適的替代員工呢,交接工作還沒完成呢,等等。於是就這麼規定了正式員工離職需要提前一個月、試用期員工離職需要提前三天。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為什麼還規定了這麼一條呢?這是勞動法制訂部門為雙方考慮的。比如,這種工作的可替代性很強,任何人都可以勝任,公司不必延長一個月再讓員工走人。而員工呢,也已經在網上找好了工作,可以隨時上班。於是,員工當即申請辭職,公司也同意其明天離開公司,這麼做,雙方都開心。

二、員工提出辭職,公司為什麼馬上答應?

理由可能是,公司也準備炒掉員工了,而員工竟然還主動提出辭職,那不是求之不得嗎?於是,馬上籤批,員工明天就不用上班了。

另外,公司的HR部門也很清楚:如果員工提出離職了,員工的心根本不在公司了,“身在曹營心在漢”啊!留他下來,工作效率不高,還影響大家的工作氣氛。何必呢!乾脆讓他走人!

三、員工主動提出辭職,員工能維權嗎?

不能!理由非常簡單!是你提出來辭職啊!主動權已經在公司了。公司可以提前一個月放你走,也可以讓你當場滾蛋!

當然,員工如果這樣申請:下個月才離開公司,那就當回事!

題外話:既然員工主動提出離職了,為什麼還糾結這一個月呢?估計是員工還沒找好下一家企業,想用一個月的時間找到新工作,並且順便領到一個月的工資。


陳權高級顧問


申訴賠償?你確信自已沒喝醉吧,怎麼開始說胡話啦!

可以肯定的說,題主之所以有這種想法就是因為《勞動合同法》中“正式員工應提前30天提出辭職申請”,其實你對這句話的理解是有問題的。

1、提前30天申請辭職,是給公司一個緩衝準備的機會,是為了保護公司利益,不是為了保護勞動者。

勞動者提前30天申請辭職,主要是讓公司有再次招聘員工的過渡時間,不至於勞動者辭職後造成崗位人員空缺,影響公司的正常運營。

一旦只要勞動者提出辭職申請之後,公司就可以在30天內,任何時間點請你走人!

所以,公司提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叫你立馬走人,是合法的!

因此,只要公司讓你走,那就自己趕快走吧!千萬別還想要經濟補償金,誰叫你主動辭職呢?

既然都已經決定辭職了,那就大大方方的做好工作交接,立馬走人就好!

2、學會“騎驢找馬”,避免盲目辭職帶來的經濟壓力。

從題主的情況可以看出,你應該還沒找到新的下家,否則,你也不會因為公司讓你立馬走人而感到無所適從,甚至還有一絲慌亂。

因此,作為一個成熟的職場人,應該學會理性分析辭職的問題。最好是“騎驢找馬”,不然很容易陷入到裸辭的危機之中。

儘管對於未辭職就去尋找新的工作,是一種不合法的行為與做法,但是這已經形成了公開的職場秘密。

3、你申請辭職,公司提前辭退讓你走人,說明你根本就沒有利用的價值了。

如果你是屬於核心員工,幹著重要的工作,或者個人工作能力很優秀,那公司絕不會這樣做。而是會主動挽留你,或者讓你教會替代的人員。

而現在公司卻讓你立馬走人,這就說明你乾的工作並不重要,或者你的個人工作能力並不優秀,你已沒有啥利用的價值。

有可能公司還正愁採用啥辦法讓你走人,而你自己卻主動提出,那公司不趕緊答應讓你走人才怪呢!畢竟你為公司節省了經濟補償金,唯恐答應你慢了,怕你反悔不辭職了,那豈不是公司為了辭退你,還得付你經濟補償金!

4、不要天真的理解:提前30天申請辭職是要求公司必須30天后才能辭退。

這句話其實是要求員工應當提前盡到告知義務,避免員工突然辭職給公司不便,影響公司的正常運行。

這就像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一樣,應當提前一個月告知勞動者,否則便要支付代通知金,這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利益,也是公司應盡的告知義務。

所以在法律上,權利與義務往往是對等的,必須要保護勞資雙方的利益,這才能體現法治的公平原則。

因此建議題主不必再說什麼,也不必再做什麼了,立即收拾好自己的工作,辦理各項交接手續,然後儘快離去。尋找一家更能夠適合自己的公司,開啟一段新的工作生活,這才是你現在應該做的事情。想要申訴賠償,已經是不太可能了,註定你也將會是失敗而告終!

好了,我就簡單的分析到這裡,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幫助。

以上分析,僅供參考,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一點幫助。若有興趣,可以關注【視職場】,將會帶給你更多的職場知識,幫助你解決職場困惑。歡迎在下方評論區留言發表你的看法與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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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職場


很明確的告訴你,申訴賠償基本上不能成功!要走趕緊走,賴著幹嘛!

你都要離職了非要拖那一個月幹嘛?想走讓你走早點,你還反過來碰瓷,有意思嗎?申訴賠償,你也好意思!既然不想幹了,何必浪費彼此時間,多混一個月工資又能怎麼樣。

離職怎麼操作才能拿到賠償,先要看一下可以申訴賠償的方式

一般來講,賠償的條款都來自於《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在法律條款裡面我們可以看到,因工負傷(工傷賠付)、公司違法補償、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賠償、主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在這些以外,其他行為很難獲得賠付,你既然想獲得賠償,就應該思考公司那條違規了,找到證據才有機會舉證贏得賠償。

離職的緩衝期是留給公司的,既然你決定走了,公司當然可以讓你提前走

千萬別誤會離職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這件事是保護勞動者的,這是用來維護公司利益的,換句話說,為了給公司招人的機會,法律允許公司強留勞動者30天。你提出離職,他跟你商量的日期只要小於30天,你自己也提出離職,那就成了,你儘快走對公司損失最小。萬一你藉機搞個事情,公司虧大了!所以,這件事抉擇權在公司不在你。

職場上人品挺重要,別一天天覺得自己最聰明

話不好聽,愛聽不聽。自己提出離職別人沒留你讓你覺得吃虧了?哪來這麼多毛病,好像自己到哪裡都佔著理能撈一筆。實際上呢?敗了人品,錢沒撈到,沒有任何意義。何不思考一下,別人為什麼連留你都懶得留,一定程度上,事多是一種病!如果還要在一個圈子混,顧忌點臉面和名聲,說不定你下一家公司的人事就跟你這家公司的熟,一個背景調查,你也很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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