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工程總承包人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權但不包括停工後必要支出

EPC工程總承包人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權,但不包括停工後的必要支出費用。

EPC工程總承包人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權但不包括停工後必要支出


案例1244.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黑民初字第3號“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東北電力設計院有限公司與牡丹江佳日熱電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007年11月29日,經招投標後,發包人佳日公司與工程總承但人電力設計院簽訂《總承包合同》,合同的定承包方式為:2x25MW機組建設工程地質勘察、設計、設備和材料採購、運輸、建築工程(包括地基處理)、安裝工程、技術服務、調試、整套啟動試運行、性能指標保證、質量保修等全過程總承包(即為EPC工程);計價方式為:以固定合同總價為標準,若屆時由於佳日公司對上述工程計劃的調整/變更導致電力設計院工作量的增加成減少,則將依照目前的合同價款確定的方式同比例增加或減少。

“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合同價格:勘察設計價格600萬元,設備價格157萬元,建築安裝價格18351萬元,其他費用35萬元,合同總價在合同有效期內為固定不可調整價。

《總承包合同》簽訂後,電力設計院對訴爭工程進行了施工,並按照施工進度採購及安裝了部分設備。後受2008年未國際經濟危機的影響,致使佳日公司不能支付工程進度款,訴爭工程於2009年11月停工。

後工程總承包人電力設計院提起訴訟,請求:1.佳日公司給付合同價款4271.42萬元及相應利息(自2000年11月15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2.確認電力設計院對訴爭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等。


EPC工程總承包人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權但不包括停工後必要支出


爭議焦點:工程總承包人電力設計院有無優先受償權?

裁判要點:工程總承包人電力設計院於2012年5月29日向發包人佳日公出《關於提前終止總承包合同的通知》,又於2012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訴訟主張包人的優先受償權,針對訴爭未完工程,該主張不超過行使優先權的六個月期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第三條關於“建築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的規定,電力設計院應在佳日公司未支付的已完工程款項4299.41萬元範圍內(未到現場的設備以到現場後的價值為準)對訴爭工程有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判決如下:

一、佳日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電力設計院已完工程款項3669.93萬元及利息(自2009年11月15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二、佳日公司在以下設備到達施工現場後,給付各設備所對應的款項,即布袋除塵器部分設備33.4力元,刮板給煤機部分設備70萬元,橋式起重機部分設備23.469萬元,機械除渣設備部分設備190萬元,灰庫灰鬥氣化風機部分設備68萬元,除鹽設備部分設備21.5萬元,加藥、取樣系統部分設備127萬元,清水箱、除鹽水箱部分設備20.12萬元,高壓開關櫃部分設備22萬元,石灰石系統部分設備13.5萬元,廢水處理系統部分設備40萬元,交流不停電電源(UPS)部分設備3.49萬元(附電力設計院提供上述未到現場設備明細表,作為雙方當事人清點設備及付款的依據);

三、佳日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電力設計院停工後必要支出費用566951.52元及利息(自2012年9月10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款利率計算);

四、電力設計院在本判決主文第一項、第二項(以到達現場的設備價值為準)的欠付工程款範圍內,對訴爭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

五、駁回電力設計院的其他訴訟請求。


EPC工程總承包人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權但不包括停工後必要支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