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農民得利益

光明網評論員:今天(3月9日)有媒體報道說,中央農辦、農業農村部於7日發佈消息稱,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將在31個省份全面推開。2015年中國開展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以來,超過22.7萬個村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全部試點任務將於明年10月底基本完成。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事關農民的根本利益,方案設計及其實施牽動著億萬農民的心。當前農村重點改革任務聚焦農村土地制度、經營制度與產權制度三個重大問題,這些問題對保障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具有決定性意義。其中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關係到農民長遠利益的事情,事關農民權益能否、如何實現,因而也事關農民能否通過這一改革增收,能否像以往土地承包改革一樣得到實際利益。從這個意義上講,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一項只能做好、必須做好的改革。

毫無疑問,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並不是在一張白紙上設計和實施,而是面臨著十分複雜的情況,方方面面都牽涉到各方的利益,一舉一動都伴隨著利益格局的變動。更重要的是,在幾十年集體所有制體制下,人們對產權的認識、對產權所關聯利益的認識、對與產權相關的社會關係及其法律關係的認識都需要提升。這也就是說,在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同時,這項改革的利益關聯方和參與者乃至設計者,都需要在改革過程當中提高對農村集體產權的認知程度,並不斷調整和校正改革方案,確保中國農民從這項改革中獲益。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不是為改革而改革,而是為了使農民徹底擺脫在現有社會分層中的定位,獲得與其他市場主體進行交易的權利,實現向上的社會流動,從而持續穩定地將收入以及社會分層定位在中產階級,壯大社會的中產階層,進而實現社會關係良性和正向調節,從根本上擴張社會發展的基礎。亦因此,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不僅僅是一項產權制度改革,同時也並不侷限在經濟改革的範疇內,而是真真正正的社會政治改革。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首先就要明晰產權。產權明晰,是市場交易的前提。產權明晰,市場主體才明晰,交易的損益或增益才能對主體形成激勵,從而實現市場對資源的配置。產權是財產的處置權,這個權利如何實現,如何讓農民通過這個權利獲取收益,這都是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中所要解決的問題。2015年以來,中國已經先後開展了3個批次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積累了一些經驗。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同時,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也要深化,這樣才能從整體上盤活農村資產,創新農村經濟體制機制,開創農民財產性收入來源。

(轉載請註明來源“光明網”,作者“光明網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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