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衣之下》:謝霄退婚、淳于敏出嫁……在真實的明朝合法嗎

近期網絡熱播劇《錦衣之下》劇情設定的朝代是明朝,在劇中圍繞袁今夏、陸繹、謝霄、上官曦等人的感情出現了謝霄退婚、淳于敏被迫出嫁、陸繹提親等情節。

那麼在明朝,這些行為合法嗎?

接下來我們就結合明朝婚姻法律制度,探討他們的行為是否合法。

《錦衣之下》:謝霄退婚、淳于敏出嫁……在真實的明朝合法嗎

一、謝霄在大婚之日逃婚,三年後寫下退婚書,符合明朝的婚姻法嗎?

《錦衣之下》第六集提到,謝霄在與上官曦結婚的當天,逃婚了,一逃就是三年。三年後,謝霄遇到袁今夏,喜歡上她。第二十六集時,謝霄終於寫了退婚書交給上官曦。

寫下退婚書後,謝霄還向袁今夏等人表示,他和上官曦已經解除了婚約,從此男婚女嫁各不相干。

我們在很多古言小說中都能看到類似情節,男女訂婚後,一方反悔,於是寫下退婚書,兩人的婚約結束。那麼在真實的明朝,退婚書能解除婚約嗎,什麼情況下才能退婚?

根據《大明律》的規定,男女訂婚要“立訂婚書”,“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有殘疾、老幼、庶出、過房、乞養者,務要兩家明白通知,各從所願,寫立婚書,依禮聘嫁。

婚書就是婚約,一經成立就具有法律效果,如果無故悔婚,將受到法律處罰。《大明律》規定:“若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而轍悔者,笞五十。”如果訂立婚約後毀約,那麼要接受懲罰,挨五十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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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還規定:“雖無婚書,但會受聘財者,亦是。若再許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也就是說,即便沒有訂立婚書,但是收取了彩禮,也算成立婚約,如果女方反悔就要接受刑罰。

訂立婚約後毀約要接受刑罰,那麼謝霄逃婚並悔婚是否一定要接受刑罰?其實,明朝還法律規定了退婚事由,只要滿足法定理由,就可以退婚。

退婚理由一:“若已定婚,未及成親而男女或有身故者,不追彩禮。”訂婚後,成親前,男女一方或雙方因故身亡,婚約自動解除。這種情況下,男方還不能往回要彩禮。

退婚理由二:定婚五年無故不娶及夫逃亡過三年不還者,並聽經官告給執照,另行改嫁,亦不追財禮。”男女雙方訂婚後五年,男方沒有任何理由卻不迎娶女方,女方就可以退婚。訂婚後,男方逃亡三年沒有回家,女方也可以退婚。不過退婚前要報給官府,經審核後才可以解除婚約改嫁。這種情況男方也不能討要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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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婚理由三:其未成婚男女,有犯奸盜者,不用此律。”在悔婚問題上,明朝人雷名麟解釋說:“男女定婚未曾過門,私下有犯奸盜、通姦;義不可複合,聽其別娶別嫁,不用悔親之律。”如果訂婚後,一方犯了盜竊等嚴重罪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婚約。

值得注意的是,在明朝如果男方沒有毀約,女方想退婚,則要證得男方同意,女方退還彩禮,再由男方寫下“休書”,並不是“退婚書”,

在《錦衣之下》中,謝霄僅僅是因為自己不喜歡上官曦,認為上官曦也不喜歡自己,是尊崇父命才嫁給自己,就逃婚、寫退婚書。這些理由都不是明朝法律規定的法定退婚事由。

不過根據我國古代“息訟”精神,如果當事人不求助官府,官府不會主動追究悔婚責任。所以只要上官曦不追究,謝霄這種退婚就能解除婚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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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馬大人請媒人提親,淳于敏被迫“出嫁”,明朝的婚姻締結程序有哪些?

《錦衣之下》中,司馬長安託王媒婆到淳于府提親,抬了見面禮,淳于敏不願意,淳于家拒絕了。但淳于啟打死了司馬家的大管家,淳于敏的父母為了弟弟的前途,答應了司馬長安提親,緊急定下婚期。

淳于敏出嫁當天迷暈袁今夏,新娘換人了。陸繹發覺後,前往司馬府解救袁今夏,嚴世蕃說袁今夏是他“明媒正娶”娶回去的,陸繹卻說“司馬長安的身份是假的,就無權換庚帖、立婚書,跟淳于敏的婚事也作廢。”

在這些劇情裡,涉及了提親換庚帖訂立婚書等婚姻成立的條件與步驟。那麼,在明朝締結婚姻有哪些條件和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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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結婚姻的條件,首先是法定婚齡,明朝要結婚,男方需年滿十六歲、女方要年滿十四歲,不到年齡就結婚是被禁止的。

明太祖洪武三年定製:“凡男年十六,女年十四以上,並聽婚娶。”《大明令·戶令》規定:“凡男女婚姻,各有其時,或有指腹割衫襟為親者,並行禁止。”

自西周起,中國古代婚姻成立的必要條件就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明朝也不例外。《大明令·戶令》規定:“寫立婚書,依禮聘嫁”,“凡嫁娶,皆有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無者,從餘親主婚。”

根據明律,父母有主導權,能決定兒女的婚嫁,但媒人需要參與婚姻締結的過程。因而在《錦衣之下》中,司馬長安請王媒婆去提親,儘管淳于敏不願意嫁給司馬長安,父母仍然答應了司馬長安的提親,告訴她婚期就在“三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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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禮聘嫁”的禮是什麼?傳統婚姻六禮,分為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六個階段。《大明令·禮令》規定:“凡民間嫁娶,並依朱文公家禮。”

朱文公是朱熹,他把傳統婚姻六禮簡化成“納采”“納幣”“親迎”三禮。明面上是簡化了,實際上還是六禮,只是進行了合併,比如把問名併入納彩。

劇中陸繹提到的“換庚帖”就是六禮中的問名,一般是男方索要女子姓名、出生時辰、家裡排行等信息,後來發展成換庚帖,相當於訂婚。

在劇中,謝霄和上官曦解除婚約後,楊嶽多次表示要向上官曦提親;陸繹也到袁今夏家簡單提親,並奉上見面禮,還說等正式下聘時還有聘禮。無論是提親還是下聘禮,都是明朝聘娶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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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女方迎娶回家,婚姻就成了嗎?不,在明朝,這緊緊是“成妻禮”,還有後續的“成婦禮”。“成婦禮”主要有“婦見姑舅”和“廟見”之禮,完成這兩禮,女方才徹底進入男方,婚姻正式成立。

綜上,嚴世蕃假冒司馬長安,迎娶淳于敏,不符合明朝婚姻法的規定。

三、《錦衣之下》提到的伏低做小,是妾的表現,妾在明朝是什麼存在?

在劇中,淳于敏對女扮男裝的袁今夏說,以大哥哥陸繹的地位,她自己嫁到陸家只能伏低做小,她的心裡只有袁今夏一人,想與“他 ”私奔。這裡的伏低做小意思是隻能做妾,成不了正妻。

在淳于敏被迫要嫁給司馬長安前,她跑到陸繹面前說,即便陸繹不喜歡自己,也願意做妾。

妾制在中國古代有悠久的歷史,自西周起我國封建社會就確立了“一夫一妻多妾”制。明朝也不例外,妾是合法的存在。不過《大明律》中對納妾有嚴格的限定:“其民年四十以上無子者,方聽娶妾,違者笞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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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這只是法律規定,根據史料,可以發現在明朝四十歲前有子嗣而納妾者大有人在,法律規定在民間得不到貫徹實施。

自西周起,就奠定了妻尊妾卑的地位。《大明律》也明確規定了“妻妾失序”的後果:“凡以妻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並改正。”妻妾失序的行為不僅要處以懲罰,還要改正,這是為了維護家庭尊卑倫理秩序。

可見,明朝法律承認妾的存在,但在妻妾關係中,正妻處於主導地位, 妾只能是處於從屬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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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法律自誕生之日起,就影響著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文學作品也必然會體現一個時代的法律特徵。

然而,《錦衣之下》只是現代人寫的小說,並不是明朝紀實性文學作品。所以我們不能把它放到明朝的歷史中,以明朝的法律看待人物的行為。

(以明朝的法律分析劇中人物行為,僅僅是作者追劇過程中的樂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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