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產鑄刑鼎:由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佈成文法,看春秋時期禮法之爭

【引言】

春秋時期成文法的公佈活動不僅在當時影響巨大,對於其後數千年的中華法制進程也有著較為深遠的意義。這種意義不僅僅在於是第一次公佈成文法,更在於春秋時期的中華文明正面臨著第一次社會大變革。分封制的土崩瓦解,自西周以來所確立的秩序遭到嚴重衝擊,各個諸侯國不得不捨棄"先王之道,祖宗之法",轉而追求更為實用的"救世之道"。

子產鑄刑鼎:由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佈成文法,看春秋時期禮法之爭

子產鑄刑鼎

一. 第一次成文法公佈前的社會背景——"禮崩樂壞"

1. "禮崩樂壞"

何為"禮"?《禮記·禮運》曰:"禮者,君之大柄也,所以別嫌明微,儐鬼神。考制度,別仁義"。《說文解字》曰:"禮,履也,所以事神而致福也"。

禮本來是一種祭祀敬神的方式,不同的人遵循不同的標準敬神。推而廣之就是不同的人們,需要遵循不同的行事準則,這樣自然而然的形成了"貴賤有等,長幼有差"等級制度,而這種制度正是周王朝社會維繫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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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樂講學

何為"樂"?"樂者,音之所由生也,其本在人心之感於物也"。

周公制禮樂之時,廣泛的吸收了前代禮樂成果,形成了一個包容廣泛,海納百川的體系。禮樂的結合,是周王朝得以的合法合理控制各諸侯國的理論根源。

2. 禮崩樂壞的主要表現

①王室衰微,周王室失去對諸侯的實際控制

尤其在平王東遷之後,周王室所實際擁有的土地就更少了,甚至遠不如一個強大諸侯國。周王畿的嚴重縮水導致王室所能控制的人口、賦稅、財富尤其軍事力量嚴重不足,王室衰微已經不可避免。沒有了強大的實力作為後盾,周王室便再也難以震懾諸侯,"禮樂征伐自天子出"變為"自諸侯出"。

②井田制的崩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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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制示意

春秋時期,隨著鐵製工具的出現與使用,生產力迅速發展,使得以家庭為單位的各自生產成為可能,不必再依賴井田制那種大規模集體耕作。人們在完成公田的勞動之後還有餘力開闢自己的田地,隨著大量私田的出現,再加上剝削的日益嚴重,百姓紛紛逃亡,自然就沒有人再耕耘公田。就這樣,維繫周王朝統治的經濟基礎就此名存實亡。

③諸侯崛起,衝擊原本的禮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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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室土地日漸減少、實力日漸衰微的同時,一些諸侯國通過戰爭兼併,鼓勵開墾荒地等手段使得國家實力得到發展,有的甚至超過了周王室。他們自然不滿於自身普通諸侯的地位,開始謀求與實力相當的政治地位。與此同時,衰落的王室已經無法對諸侯形成威懾,原先"親親""尊尊"的禮法自然便無法再維持下去。再加之為了取得爭霸戰爭的勝利,越來越多的諸侯國選擇了更能帶來國家實力增長的"霸道""法治"等思想,傳統的禮法地位便更加岌岌可危。大勢如此,孔子也只能徒然哀嘆"禮崩樂壞"了。

二、 "子產鑄刑鼎"——最早公佈成文法的活動

1. 鄭國執政子產鑄刑鼎

鄭國是最早挑戰周王霸權的諸侯。公元前707年,鄭莊公在繻葛打敗周室聯軍,自此不再朝見周王,莊公自此成為華夏新變革的帶頭人。鄭國也是最早公佈成文法的諸侯國,開創了公佈成文法的先河,自此"刑不可知"的時代一去不復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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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國緊靠周王室,最早公佈成文法

平王東遷之後,鄭國地處中原之地,交通便利,又與周王室關係親密,鄭國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經濟發展和繁榮。但隨著其他霸權國家的崛起,鄭國未免不處於幾大強國的夾擊之下,遭受前所未有的挑戰。公元前563年,鄭國面臨一場嚴重的內亂,尉止、司臣、侯晉、堵女父、子師僕因為田地遭到嚴重損失,率領叛亂分子進入鄭國首都,當日早晨在西宮的朝廷上殺死了公子騑、公子發、公孫輒,將鄭簡公劫持到了北宮。

叛亂平定之後,"子孔當國,為載書,以位序,聽刑辟。大夫諸司門子弗順,將誅之。"子產打算制定盟書公之於眾,讓官員各司其職、聽取執政的法令,以獨攬大權。雖然因為貴族的反對和子產的勸阻未能實施,但他無疑為後來的"鑄刑鼎""作竹刑"奠定了思想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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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產畫像

作為春秋時期著名政治家,子產在簡公二十三年,即公元前543年被任命為執政後,便開始著手變法以挽救頹勢。《左傳·襄公三十年》:"子產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廬井有伍。大人之忠儉者,從而與之。泰侈者,因而斃之。"這句話所介紹的便是子產的田制改革和吏治改革,他重畫土地疆界,使得田畝的四周有"封洫",即水渠得以灌溉,獎勵忠儉的官員。在稅收上,他按照新劃分的田畝收稅,承認土地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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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產鑄刑鼎是我國曆史上第一次公佈成文法

公元前536年,子產將鄭國原有的刑書鑄於鼎上公佈出來,作為國家正式法律條文。"鑄刑書於鼎,以為國之常法"這是鄭國第一次公佈法典,也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佈法典,其歷史意義不言而喻。

2. 鄧析作竹刑

鄧析是春秋時期著名思想家,"名辯之學"的倡始人,也是代表新興地主階級利益的革新派,因此在一些主張上他比子產更為激進。鄧析"欲改鄭所鑄舊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書之於竹簡,故言'竹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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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傳.定公九年》:“鄭駟殺鄧析,而用其竹刑。”

公元501年,鄧析不尊舊制,不受君命,將他自己所做的刑書刻在了竹簡之上,被稱作"竹刑"。他的"竹刑"比"刑鼎"更加方便保存和攜帶,因此也更廣為流傳。同時,他廣招門徒、替人訴訟,又因他擅長辯論,民眾對他十分認可。鄧析最終雖然被鄧國的舊貴族所殺,但他的"竹刑"卻得以留存。由難以移動、普及率及較低的"刑鼎",到較為輕便更廣為人所知的"竹刑",這不得不說是成文法公佈過程中的一大進步。

三、 第一部成文法公佈引起的思想大爭議

1. 叔向和孔子的反對

成文法的公佈在當時無疑是一件大事,也是中國法制史上的一個創舉。這樣一個衝擊原有社會秩序,損害舊有既得利益的舉措必然會遭到強烈的反對,鄧析之死也是新舊社會秩序交替中的犧牲品。和後世的商鞅類似,雖然是舊勢力的一次反撲,主張者本人被處死,但思想得以保留髮展。反對公佈成文法的主要代表人物便是大名鼎鼎的孔子,和被其稱為"古之遺直"的晉國貴族叔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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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向

叔向在聽聞子產"鑄刑鼎"之後,便立即表示了失望和反對,他在給子產的信中寫到"始吾有虞於子,今則已矣",意思我一直對您很是敬佩,如今敬佩不再了。這封信中,叔向追憶了禮制傳統,闡釋了自己反對的原因:

"昔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懼民之有爭心也"他認為國家的治理是一套繁複教化的過程,對待民眾要"閒之以義,糾之以政,行之以禮,守之以信,奉之以仁""製為祿位以勸其從,嚴斷刑罰以威其淫"

接著,他論證了公佈成文法的弊端,"民知有闢,則不忌於上,並有爭心""民知爭端矣,將棄禮而徵於書。錐刀之末,將盡爭之。亂獄滋豐,賄賂並行"。他認為百姓知道了爭奪的依據,便會丟棄禮義而用刑書,爭議和賄賂就會越來越多,他斷言這樣的國家一定會衰落,"終子之世,鄭其敗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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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對於晉國頒佈"刑鼎"的批判,和叔向有許多的相同之處。首先他倆都認為一旦民眾知道了法律的內容,便會拋棄禮法,而只根據法律爭取權益,這必然會導致混亂。孔子說"民在鼎矣,何以尊貴?貴何業之守?貴賤無序,何以為國?"叔向說"民知有闢,則不忌於上,並有爭心",其含義基本一致。其次孔子認為晉國所鑄刑鼎缺乏合法性依據,無論是範宣子還是趙鞅,他們都沒有立法的主體資格,屬於"亂政",他哀嘆"晉其亡乎!",叔向則同樣感慨"鄭其敗乎"。巧的是,二人所批判的改革派代表人物都沒有對這種反對作出實質性回應。

2. 主法派和主禮派的主要爭議

無論是以子產鄧析為代表的的革新派,還是以叔向孔子為代表的守舊派,他們雖然階級立場不同、統治方式不同,但二者都想要國家實力增長,天下大治。他們的主要爭議點,在於恢復到天下長治久安狀態的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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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圍觀刑鼎

在整個"禮崩樂壞"的大背景之下,以孔子為代表的的守舊派,認為社會秩序雖然大不如前,但只要人們"克己復禮"就能夠恢復到以前的美好社會,而不是完全拋棄禮制完全依靠法律。

子曰"導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導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即如果不對民眾進行教化,而只依靠刑罰進行管理,就算起到了重塑社會秩序的作用,也只會"民免而無恥",不能達到儒家主張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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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己復禮為仁

相反,子產等革新派都認為在禮制已經崩潰的前提下,依靠禮法無法恢復社會秩序,為了"救世",則不得公佈成文法。只有讓民眾有明確的可以遵從的規則,才是當前條件下重塑國家制度、維護國家利益的最好方式。

四、 禮法之爭的差異探討

關於禮法之爭的背景,上文已經做了說明,是舊秩序開始腐壞、新秩序尚未形成的春秋時代。有思想有抱負的先賢,紛紛從不同角度探討如何恢復秩序、如何治理國家,這便是第一次思想解放大討論的"百家爭鳴"時代。堅持禮制的儒家和主張"以法治國"的法家,便是其中兩個最重要的代表。禮與法的衝突,是法家與儒家兩個學派的衝突,更是新興地主階級和奴隸主舊貴族的衝突,這種衝突一直持續到西漢初期,即儒家法律化、法律儒家化這一封建機制建立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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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

春秋時期各路諸侯競相改革,公佈成文法之前,華夏大地主要依靠"禮"來進行統治。自周文王建國以來,西周的統治者力圖通過"以德配天,明德慎罰"來宣揚自身統治的合法性和正當性。周公制禮以"親親""尊尊"為核心,將周禮分為五大類以鞏固宗法等級制度,維護自身統治。這個時期由於刑法制度不完善,刑禮並稱、互為表裡,"禮之所去,刑之所取",違禮即違法。

周平王東遷之後,周王室對天下的統治權早已岌岌可危,它用以維繫秩序的禮制自然無法發揮其的作用。"禮"自然而然的被更加實用更能"救世"的法所取代,純粹的禮制早已隨著周王朝的輝煌一去不返。禮與法的不同主要體現在如下幾點;

1. 性善與性惡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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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禮制與教化的基礎:人之初,性本善

儒家所有的禮制與教化的基礎就在於"性善論",基於這一種較樂觀的理想主義。繼孔子以來的歷代儒生以"克己復禮"為最高目標,所謂"鬱郁乎文哉!吾從周",他們堅信只要每個人都克己復禮,就一定能回到那個美好的大同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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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認為人性好利惡害

而法治則從"人性本惡"為出發點,《管子》中說"民之情,莫不欲生而惡死,莫不欲利而惡害" 。法家向來以此為出發點,民眾貪生怕死、好逸惡勞,民眾爭取自己生存所需的一切資源本身便無可厚非,叔本華也說,"只要條件允許,人人都是想作惡的"。因此,必須要有公開而且明確的成文法典供民眾遵循參考。

2. 作用的方式和時間不同

禮法對於普通民眾的作用時間和方式都有所不同。禮為仁政教化,潛移默化春風化雨,在不知不覺中教化百姓,使人們從心底裡認同禮制規範,以求達到"天下大同"。禮通過劃定血緣關係等級來穩定宗族內的秩序,即"親親",通過劃定政治等級來維護社會生活中的秩序,即"尊尊"。禮發生作用的時間在前,而法律的作用只能發生在之後,"禮者,禁於將然之前;而法者,禁於已然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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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主張公平

與儒家不同,法家歷來主張"刑無等級",力求君王之下人人平等、同罪同刑。法律通過國家強制力對民眾產生威懾,使民眾不敢犯法,而並不在意民眾內心是否認同。"法不誅心",只要言行沒有觸犯法律,法律便不會進行干預,一旦行為違法,則決然依法懲處,也能達到道不拾遺,夜不閉戶的大同社會。

【後記】

春秋時期社會經歷大動盪、大變革,王室無力再維持舊的禮制,但舊的秩序尚未完全崩潰,而新的秩序還尚未出現。出於爭霸戰爭的現實需要,法家的法治思想被更多的諸侯國所接受和採納,與此同時禮制的輝煌已經和周王朝的強盛一併走進了歷史的塵埃,禮的崩潰已經無法逆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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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說以子產鑄刑鼎為代表的公佈成文法活動標誌著中國由習慣法時代轉向制定法時代,不如說這是當時歷史洪流下的必然產物。新興地主階級崛起,舊禮制無法滿足他們的現實訴求,他們需要一套維護利益的新制度。此後很長一段時間,禮制與儒家都將不得不退居二線,做一回歷史的陪襯,中國也步入由禮到法治國的轉變。直到大漢王朝建立,天下一統,國泰民安,不再需要以純粹的法治來“治天下”,禮與法互相融合,互為表裡。這種“外儒內法,禮法並用”的思想,伴隨著中華幾千年王朝的更迭而生生不息,愈發璀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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