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在下崗期間受刑事處分,判刑前工齡還算嗎?有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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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主可能想問的是下崗期間被判刑,在職期間的工齡還算嗎?如果你們單位是九二年之前參加全國養老保險統籌的,九二後的工齡肯定算。如果是九二年之前參加工作的職工會有視同工齡,除名和自動離職的也算視同工齡,退休時會和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養老金。你是被判刑的,和除名在性質上不同,你參加養老保險繳費之前的工齡會被清零,也就是說你沒有視同工齡。但社保局審核視同工齡要用擋案來佐徵,你是在下崗期間被判刑的,擋案裡不會有記錄,社保局有沒有你的案底就不好說了。現在退休各省的政策都不一樣,你可以到社保局去諮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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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計算勞動者一般工齡上,我國採取的是累計計算方式。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的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如果是計算本企業工齡,那就是採取連續計算方式了。譬如《勞動合同法》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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