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打款到公司賬戶可以直接做實收資本嗎?

heruilive


目前本人正在做一個項目,央企想要對這家公司進行股權投資,大概在7月10號左右將對這家公司進行財務盡職調查。

所以先聘會計師事務所對他家14年成立至今的賬務處理進行梳理;複雜的股權關係當中就涉及到題主說到了這種問題。


法人股

無論法人是實際控股股東還是代持,多數情況下,法人就是公司的股東,法人向公司轉賬的時候,並沒有想好這筆錢是作為投資還是作為一筆往來款,所以就導致了銀行轉賬的時候沒有備註款項性質為投資款。

這種情況下補救措施很簡單,只需要公司跟法人之間補充一個說明,說明之前的這些往來款為股權投資款就可以了。

非法人股

股東由於特殊的原因,比如公務員,或者法律明令規定禁止擔任法人等原因,不能擔任公司的法人。

所有投資款都是通過法人的私卡轉到公司的賬上,而且轉賬時也沒有備註該款項性質為投資款。

其實補救措施也很簡單,只需要法人、股東與公司雙方之間簽訂一個債權轉讓協議,將法人對公司的債權,用一紙協議轉化為股東對公司的債權。再通過債權轉股權的方式,將股東對公司的債權變成對公司的股權。

比如說股東甲通過法人乙向公司丙投資了100萬,賬務處理如下:

收到法人乙投資款時,

借:銀行存款 100萬

貸:其他應付款 法人乙 100萬

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時,

借:其他應付款 法人乙 100萬

貸:其他應付款 股東甲 100萬

債權轉股權時,

借:其他應付款 股東甲 100萬

貸:實收資本 股東甲 100萬


財經奧迪特


我來回答試試,權供參考。

您的問題是: 公司法人打款到公司賬戶可以做實收資本嗎?

首先,需要對您的問題進行修正,修正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打款到公司賬戶,會計可以計入實收資本嗎?

針對這個問題,我們需要區分不同的情形進行解答。

情形1: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東,股東根據公司章程的及投資協議的規定,打款到公司賬戶,會計可以將這筆款計入實收資本,不但可以,而且應該,不但應該,也是必須;

情形2: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東,但該筆打款事先未明確為股東入資,事後也未追認為股東入資,則會計不能將這筆款計入實收資本,而應根據情況計入其他應付款等科目;

情形3: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東,該筆打款事先也已明確為股東入資,但因該筆入資已超過公司註冊資本,則會計不能將這筆款計入實收資本,而應計入資本公積;

情形4: 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股東,但股東委託其根據公司章程的及投資協議的規定,打款到公司賬戶,會計可以將這筆款計入實收資本;

情形5: 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股東,也不是代其他股東打款入資,則會計也不能將這筆款計入實收資本、資本公積,而應根據情況計入其他應付款等科目

以上回答供參考!




老忽說會計


老司機不講廢話,簡單明瞭解釋財經問題。

先看三個概念:註冊資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

註冊資本,是公司在工商部門(現在叫市場監管)註冊時登記的資本數量,就是對外宣傳我們有這麼多錢,曹操號稱80萬大軍征伐孫權劉備,這個80萬就是註冊資本。

由於實行認繳制以後,很多公司實際上都沒有繳足註冊資本,只交了一個部分。就是說,曹操這個80萬大軍有水分,實際上可能只有18萬軍隊。這個18萬就是實收資本。

也有些公司開始註冊資本比較低,經營後產生的利潤沒有完全分掉,股東將一部分保留在公司中,形成了股東共同擁有的一塊額外的資本,就叫資本公積。孫權劉備的聯合企業,開始只准備投入15萬軍隊,出兵後雙方又陸續追加,變成了20萬大軍,但為了迷惑敵人,還是隻說15萬。這裡面差距5萬人就相當於資本公積。

因此,資本金都來自於股東。

法人(人們習慣把法人代表簡稱為法人)通常是股東尤其是大股東來擔任,但也可以委任其他人,兩者不一定一致。法人打款到公司賬戶,要做實收資本進賬,首先要求這個法人必須是公司的股東。

其次是這筆款項應當有明確為投入資本的書面憑證,比如在轉賬時註明,並簽訂一份協議文書,然後再記入章程,這樣就比較妥當。否則的話,就只能作為往來款項處理,相當於借款。

再次是這筆款項應該在該股東的出資限額之內,超限額的部分應當計入資本公積。


沉默的磚家


公司法人打款到公司賬戶可以直接做實收資本嗎?

針對這個問題,正面回答,只就題面的話,是不可以直接做實收資本的!

假設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股東,直接打款給公司,然後打款銀行回單上款項用途也沒寫,直接就是一筆款打過去,也是不能做實收資本的,只能掛在往來裡面,相當於公司借了股東的錢。

股東注入實收資本,必須在打款的款項用途上註明“投資款”等信息,方才被認定為實收資本。

同時,打款時要注意不要超過註冊資本了,否則可能被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


詢證函


這裡我們簡單分析以下幾種情況:

一、法人是股東,佔有股份

如果法人是股東,且佔有股份也分兩種情況:


1、公司註冊資金已經全部實繳

那麼法人把錢打到公司賬戶是不能做實收資本的,應計入其它應付款項!


2、公司註冊資金還沒有全部實繳

那麼法人把錢打到公司賬戶,且這筆錢不超過法人持有股份比例的認繳資金,是可以全額作為實收資本。


二、法人不是股東,不佔有股份

那麼法人把錢打到公司賬戶是不能做實收資本的,應計入其它應付款項!


三、法人不是股東,但有股東委託授權書

法人替公司股東打款到公司賬戶,根據公司章程和股東簽訂的協議,這筆錢是可以作為實收資本的!(前提公司註冊資金未全部實繳,且這筆錢未超過該股東持股東比例。)


合規寶財稅


能否直接做實收資本,需要關注3個地方:

1、法人代表是股東

按照《公司法》規定,法人代表可以不是股東,但是隻有股東的出資才能作為實收資本,所以首先法人代表得是股東。

2、打款的賬戶是公司基本賬戶

認繳制下,不要求公司必須驗資,所以也沒有專門的驗資賬戶,打款到公司的基本賬戶就可以。

3、打款備註:投資款/股東出資款

打款備註說明是股東的投資款,以區分股東借款。

個人看法,僅供參考,不當之處,歡迎指正。


西天蝸牛


法人打款到公司賬戶很常見。至於會計怎麼入賬的話,這個情況不能一概而論。

如果法人並不是股東的話,是不能作為實收資本的。根據法人和其他股東之間的口頭或書面協議,可以用其他應付款或者是借款等名目入賬。

如果法人同時也是公司股東,也要分情況。

如果公司的註冊資金已經完全實繳,又不做增資,那麼法人打到公司賬上的錢沒有辦法作為實收資本,只能作為資本公積。否則,則需要提交增資擴股提議,報請董事會通過,並完成工商登記。

如果公司的註冊資金尚未完全實繳,那麼這個錢應該作為實收資本入賬,股東本身也有義務及早補齊應交註冊資金。

還有一種情況比較特殊,法人本身並不是公司股東。這筆錢是其他股東委託法人進入公司賬戶。那麼需要該股東的授權證明,以及公司董事會通過,最後計入相應的實收資本。

(晴溪)


孫建波


這個問題要區分來看,不能一概而論。

此處,公司法人,即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公司股東,如果不是公司股東,就不存在打款進來作為實收資本處理的問題。

但實務中,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也是公司股東,比如很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大股東,執行董事,總經理都是同一個人。

在這種情況下,法人也即股東打款進公司賬戶,也要分情況討論,是否可以作為實收資本處理。

假如法人,將錢打進公司,並沒有註明是投資款,而是與公司的資金往來,那可以處理為其他應付款,如前期有關於法人的其他應收款,可衝減其他應收款。雖然股東與公司資金往來容易導致不規範,損害公司利益,但現實,這種情況還是比較常見,尤其是對於規模較小的公司而言。

另外一種情況,假設公司註冊資本1000萬元,已實繳500萬元,尚需繳納出資,而法人按其出資比例,打款進公司賬戶,並註明是投資款,則可以處理為實收資本。

假設公司註冊資本已經是1000萬元且已經實繳到位,股東想增資,那需要履行會議審議程序,按股東會決議按比例增資,繳款進來,並辦理工商備案等手續。


投行小課堂


先就提問簡單回答:“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要視具體情況具體區別處理,同時我們還需要區分一下這個“公司法人”的定義。嚴格意義上說,法人其實是一個企業,而非指我們自然人,但根據題意,這裡的法人是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叫公司的法人代表,這點需要明確。

公司法定代表人私賬轉賬入公司對公賬戶是否可以直接作為實收資本,這是2013年後公司成立註冊登記實行認繳登記制後的產物,因為之前的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度時代成立註冊公司時,各股東的投資出資必須全部先到位,統一存入一個臨時驗資賬戶,等專業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驗資報告憑此驗資報告辦理了企業的註冊登記手續後,取消本臨時賬戶並將其中資金統一轉存至憑公司營業執照新開設的基本賬戶,至此各股東的出資也已經全部到位,故而不會出現題中所說的情況。哪怕是後期辦理了增資變更,只要是認繳登記制前的,都是要求股東的出資先到位做了驗資後才給辦理業務!

那麼,為什麼在實行認繳登記制後就會出現這樣的問題呢?認繳登記制後碰上了這樣的問題,具體該怎麼做賬務處理呢?

根據現行的相關政策規定,新註冊設立企業,政府出於鼓勵創業,以創業帶動就業等目的,允許股東投資的投資款晚點到位,先批准辦理工商部門登記建冊頒發營業執照以方便創業者先行開展業務,降低創業門檻,這就是認繳登記制的由來。當然,准入門檻降低了,對應的監管力度也相應的增加,所以,在辦理企業設立登記註冊時,規定出資股東必須在章程中約定好註冊資本到位的最遲期限,故而各出資股東的認繳投資款必須要在約定的期限內全部到位(最長期限20年),這也是導致會出現題中這個問題的根本原因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前面所有的闡述,我一直強調是出資股東,但在實際業務中,公司的法人代表可以是出資股東,也可以是通過股東會聘請的職業經理人,故此,迴歸到題中的問題,如果這個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東,那麼其私人賬戶轉入的資金是可以計入實收資本的,但計入實收資本的額度必須在該股東的認繳出資額度以內,並且轉賬時必須註明是投資款或是認繳資本金等,超出部分只能幾人往來記作公司的負債,或者是經過股東會議協商確認資本公積。而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的認繳出資股東,只是股東大會聘請的職業經理人,則其私護轉入至對公賬戶的資金就不能直接計作公司的實收資本了,除非有書面證據可以證明這筆資金是有公司認繳出資股東委託其代轉入的投資款,則方可計入實收資本對應認繳出資股東的實繳出資。


先空著等想好定位


大家好,我是一個講商業的小哥哥。作為一名財經領域的原創作者,在這裡我想簡單的發表一下我個人的觀點,希望可以對您所幫助。

首先我認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私賬轉賬入公司對公賬戶是否可以直接作為實收資本,這是2013年後公司成立註冊登記實行認繳登記制後的產物。

其次之前的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度時代成立註冊公司時,各股東的投資出資必須全部先到位,統一存入一個臨時驗資賬戶,等專業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驗資報告憑此驗資報告辦理了企業的註冊登記手續後,取消本臨時賬戶並將其中資金統一轉存至憑公司營業執照新開設的基本賬戶,至此各股東的出資也已經全部到位,故而不會出現題中所說的情況。

最後哪怕是後期辦理了增資變更,只要是認繳登記制前的,都是要求股東的出資先到位做了驗資後才給辦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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