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不是“疫區”!

武漢華南海鮮市場首次被媒體報道發現新型冠狀病毒之後,這種新型病毒感染人體引發的肺炎一度被稱為“武漢肺炎”,最終世界衛生組織(WHO)宣佈,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命名為“COVID-19”,中文簡稱“新冠病毒”,至此,明顯帶有地域歧視性的“武漢肺炎”這頂帽子被摘掉了。然而,不知道什麼時候開始,“疫區”一詞,被視同或等同於“武漢”或“湖北”。疫情爆發初期,對於來自武漢乃至湖北的外出人員,外省人都避之不及,就像躲避瘟疫一樣。武漢,這座英雄的城市,為何這麼的不受待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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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眾口頭上說“疫區”倒是不奇怪,而很多自媒體也紛紛以“疫區”為“文眼”凸顯標題。

武漢不是“疫區”!


武漢不是“疫區”!


武漢不是“疫區”!


武漢不是“疫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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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武漢本地的自媒體大咖也自稱身在“疫區”。

武漢不是“疫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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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官方媒體也不忌諱,也理直氣壯將“疫區”的帽子扣在武漢或湖北的身上。

武漢不是“疫區”!


武漢不是“疫區”!


武漢不是“疫區”!


武漢不是“疫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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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地方政府發出的,一向以嚴謹著稱的公文都毫不猶豫的使用了“疫區”一詞,不過,並不專門特指武漢或湖北。

武漢不是“疫區”!


武漢不是“疫區”!


武漢不是“疫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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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疫區”到底是一個什麼概念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九章《附則》第七十八條的規定:“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五)疫區:指傳染病在人群中暴發、流行,其病原體向周圍播散時所能波及的地區。”這裡只是從用語的角度對“疫區”進行語意解釋。真正要構成法律上的“疫區”還必須符合該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佈本行政區域部分或者全部為疫區;國務院可以決定並宣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目前,武漢市、湖北省以及國務院均未宣佈任何地方為“疫區”。國際衛生組織也沒有宣佈中國及其某一個地區為“疫區”。因此,將武漢或湖北以及其他地區作為“疫區”看待,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在媒體上公然使用“疫區”並與某些城市或地區聯繫起來,是不嚴謹的,也是不負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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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律人士,對於“疫區”沒有法律概念上的認識,似乎情有可原;但是,我在受邀參加某個線上的律師專家論壇時,不止一個律師朋友使用“疫區”一詞,並且在我及時糾正之後,仍然有律師繼續使用。可見,似乎已經習慣成自然了,這也許與媒體大量傳播不無關係,且真正研究《傳染病防治法》的人並不是很多。

最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最近,司法部領導竟然也使用了“疫區”一詞。

武漢不是“疫區”!

不知道,司法部領導是否真的如報道所說,使用了“湖北疫區”一詞?如果屬實,那麼,筆者認為,要實現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確實還有很漫長的路要走。

雖然說,有“三人成虎”的成語;魯迅先生曾說:“其實地上本沒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但是,“疫區”是一個法律概念,有固定的含義,以及認定的法律程序和標準。

因此,請不要隨意濫用“疫區”一詞。

請記住:武漢不是“疫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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