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公司”資產(含未分割利潤)、債權債務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夫妻公司”資產(含未分割利潤)、債權債務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裁判要旨】未經法定程序處理前,“夫妻公司”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經營所得的資產(含未分配利潤)、債權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在離婚糾紛中直接予以分割。

【案例】吳×與張×離婚糾紛案

【案號】(2016)京03民再26號

【基本案情】

張×與吳×於1995年2月21日登記結婚,1997年5月3日生育長女張×3,2004年10月4日生育次女張×4。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於2003年6月創辦耀瑞德星公司,公司的財務與家庭收支不分。原始註冊資本為10萬元,股東張×和吳×各佔50%。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涉案公司的股權狀況是,股東張×以貨幣方式出資25萬元,佔公司註冊資本總額的50%;股東吳×以貨幣方式出資25萬元,佔公司註冊資本總額的50%;公司註冊地址為北京市平谷區平谷鎮府前西街40號205室。2011年10月13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吊銷了耀瑞德星公司的營業執照。該決定書中明確要求,當事人的債權債務由股東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算,併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耀瑞德星公司未作出過利潤分割的股東會決議,亦未提交一致同意分割公司利潤的書面文件。

雙方共同財產有:×區×花園×號樓×單元×號房屋及室內浮財;×1牌轎車一輛(車牌號:×××);此外,雙方一致認可,張×在中美大都會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所投人壽保險的現金價值為4497.83元。雙方的共同債權有:柳×欠雙方4萬元、張×2欠雙方2.5萬元。雙方的共同債務有因購買×花園×號樓×單元×號房屋所欠的按揭貸款20餘萬元。

吳×將雙方共有的×3牌轎車(車牌號:×××)過戶到其妹妹吳×2名下,吳×稱車已賣給吳×2,賣車款用於生活開支。張×表示不主張該車。

2011年9月5日,張×訴至法院,要求與吳×離婚並依法分割共同財產。


“夫妻公司”資產(含未分割利潤)、債權債務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耀瑞德星公司的資產、利潤、債權債務是否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而在離婚訴訟中進行分割。

針對耀瑞德星公司的資產(含未分割利潤)以及債權債務是否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本院的結論為,該公司的資產(含未分割利潤)、債權債務在未經法定程序分割處理前,上述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理由如下:

1.耀瑞德星公司的法人人格不能否認。本案中訴爭的耀瑞德星公司系張×、吳×二人作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即俗稱的“夫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人格系公司法所明定,並不因股東之間的身份關係而有所不同,本案特殊之處在於雙方當事人均認可該公司財產和家庭財產形成了混同,該情況是否會導致公司法人人格的否定

需要進一步分析。就該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存在家庭財產和公司財產混同的行為,該行為只是認定行為要件中符合公司法人格形骸化這一要件的事實,並不構成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主體要件和結果要件,因此不能認定存在公司法人人格否定

2.在未經法定程序分割處理前,“夫妻公司”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經營所得資產(含未分割利潤)、債權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首先,在不能否認耀瑞德星公司法人人格的情況下,該公司在張×、吳×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利潤未經法定程序分割前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可在離婚訴訟中分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利潤分配方案應由公司董事會制定並由公司股東會審議批准或公司股東書面一致同意。在公司董事會、股東會未就公司利潤分配方案進行決議之前,公司股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公司向股東分配利潤缺乏法律依據。舉重以明輕,在“夫妻公司”中,未經過公司利潤分配方案的公司決議或公司股東書面一致同意前,相關公司利潤屬於公司法人財產範疇,而非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即使存在公司財產與家庭財產的混同情形,也不能逕行認定公司利潤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在雙方當事人均認可耀瑞德星公司從未作出股東會決議分割公司利潤的情況下,且未提交一致同意分割公司利潤的書面文件,該公司的經營利潤及資產問題應當另行解決。其次,對於耀瑞德星公司的債權債務問題,同樣屬於公司法人財產製的範疇,雙方當事人可另行解決。綜上二點,本院認為,未經法定程序處理前,耀瑞德星公司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經營所得的資產(含未分割利潤)、債權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公司財產,不能在離婚糾紛中直接進行分割處理。原審判決將耀瑞德星公司的汽車、機器設備和辦公用品等資產、耀瑞德星公司的債權債務判歸張×所有及享有錯誤,本院二審予以糾正。

“夫妻公司”資產(含未分割利潤)、債權債務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律師總結】

耀瑞德星公司的資產、利潤、債權債務是否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而在離婚訴訟中進行分割呢?

所謂“夫妻公司”即僅由夫妻二人作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夫妻公司”的公司財產很容易與家庭財產相混同,但是財產的混同並不代表就要對公司人格進行否認。根據《公司法》第20條第3款,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公司財產和家庭財產的混同,只是符合“公司人格形骸化”這一要件,但是兩夫妻並沒有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損害公司利益,因此不構成公司法人人格否認。

既然不能否認耀瑞德星公司的法人人格,那麼對於該“夫妻公司”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資產(含未分割利潤)、債權債務等,依然適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相關規定。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未經股東會決議批准利潤分配方案前,未分配利潤。未分配的利潤仍屬於公司財產,並非夫妻共同財產。在公司未就利潤分配方案進行決議之前,公司股東無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公司向股東分配利潤。同理,公司的債權債務也並非夫妻共同債權債務,應由公司獨立承擔。

本案中,耀瑞德星公司從未作出股東會決議分割公司利潤,且雙方當事人未提交一致同意分割公司利潤的書面文件,則該部分利潤屬於公司資產;對於耀瑞德星公司的債權債務問題,同樣屬於公司法人財產製的範疇。

因此,未經法定程序處理前,耀瑞德星公司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經營所得的資產(含未分割利潤)、債權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公司財產,不能在離婚糾紛中直接進行分割處理,需要另案處理。




相關法條:《公司法》(2018年修正,現行有效)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張仁藏律師,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多地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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