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關於離婚標準、子女撫養、共同財產、返還彩禮常見問答

實務中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包括哪些?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者雙方取得的由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第十二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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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有哪些?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能否通過協議約定財產歸屬?

我國婚姻法在規定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時,亦明確了夫妻雙方可以以書面形式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約定歸屬。夫妻雙方可以在平等自願基礎上達成的夫妻財產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一方不得隨意反悔。


律師說法:關於離婚標準、子女撫養、共同財產、返還彩禮常見問答


是否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彩禮一般是指依據當地習俗,一方給付另一方的與締結婚姻密切相關的大額財物,不具備上述特點的婚前財產贈與不構成彩禮。因此,彩禮具有地域性的特點。在界定雙方之間的往來財物符合彩禮特點的基礎上,如果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

有以下情形的,法院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夫妻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後可以反悔嗎?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以解除婚姻關係為前提,所達成的涉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相關事項內容的書面協議。離婚協議往往是夫妻雙方就各種利益平衡考量的結果,雙方協議離婚後,一方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如果法院受理後未發現財產分割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將依法駁回一方的訴訟請求。如果雙方達成以登記離婚或到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法院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將根據實際情況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撫育費如何負擔?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撫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如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子女均可以向父或母另行主張增加撫育費。

法院在判決父母對子女撫育費的數額時,一般會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對於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

上述比例。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上述月總收入,係指稅後年總實際收入按月均計算的實際收入,包括住房公積金、年終獎、季度獎等實際收入在內。


律師說法:關於離婚標準、子女撫養、共同財產、返還彩禮常見問答


子女撫養權是否可以變更?

離婚後,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有撫養權一方不宜繼續撫養子女的,可以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法院在裁判是否需要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時,仍然以是否符合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作為標準。審判實踐中,如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法院可依一方請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

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的債務,認定為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債權人知道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除外。但,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或者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法院將不予支持。

法院在審理涉及夫妻共同債務案件時,將進行嚴格審查,既避免夫妻雙方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也避免

舉債一方與債權人串通損害舉債人配偶一方利益。對於偽造、隱藏、毀滅證據的依法懲處。具體審查時,法院將結合案件情況,根據當事人之間關係、借貸金額、交付憑證、經濟能力、借款需要、借款用途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債務是否發生並確定債務的性質。

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可否要求另一方給予經濟幫助?

離婚時,如果一方確實生活困難,雙方可以協商或者由法院判決對生活困難一方給予適當幫助。一方生活困難一般指依靠其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需要幫助的一方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其生活確實困難且自己無力解決,法院將綜合考慮雙方的收入和財產狀況、撫養子女情況以及實際需要等因素,決定經濟幫助的形式、數額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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