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例告訴你,離婚時車輛怎麼分?

機動車在夫妻共同財產中佔有較大比重,因此在離婚財產分割時夫妻共有機動車經常成為糾紛的焦點。那麼機動車在離婚訴訟中應如何分割?沒有駕駛證無法辦理所有權轉移時又該如何處理?

1.女方父母陪嫁的車輛應定性為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宜分割——李女士與紀先生離婚糾紛案

案例要旨:女方父母陪嫁的車輛應定性為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而非婚後共同共有或贈與物。為了更好的照顧女方,才將車輛登記在男方名下,並非有贈與的意思表示,離婚時男方要求分割該車輛的,法院不予支持。

2.夫妻對共同所有的機動車可以通過協商方式予以分割——解某1與劉某離婚糾紛案

案例要旨: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人民法院應准予離婚。婚後雙方共同購買的機動車,雙方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予以分割,分割意見符合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以確認。

案號:(2017)雲0302民初1649號

審理法院:雲南省曲靖市麒麟區人民法院

3.夫妻均不主張車輛所有權的,可以分割其所賣價款——胡某與宋某1離婚糾紛案

案例要旨: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標準。雙方均同意離婚,人民法院應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准予離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雙方均不主張房屋和車輛的所有權,雙方可對房屋和車輛實際出售所得價款進行等額分割。

案號:(2017)皖1182民初4328號

審理法院:安微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4.機動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可歸使用一方所有,並向另一方進行折價補償——王小華與李龍離婚糾紛上訴案

案例要旨:機動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但購買時間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財產分割時,機動車可歸使用一方所有,並向另一方進行折價補償。

案號:(2014)慶中民終字第157號

審理法院:甘肅省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5.他人購買但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機動車,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張立偉訴王建明離婚後財產糾紛案

案例要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他人出資購買機動車並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如果登記的一方確實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該機動車系他人出資購買,只是登記在其名下,那麼應當認定該機動車並非夫妻共同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案號:(2011)中民終字第02354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學者觀點

一、離婚時,夫妻共有的機動車登記在他人名下的分割方法

在離婚案件中涉及對機動車的分割問題所面臨的情況就比較複雜,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下面僅對幾種常見的情況進行研究:

(一)夫妻婚後共同出資購買,註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機動車

關於機動車(包含車牌號)的歸屬法院一般會聽取雙方的意見,如果能協商一致,法院會按照雙方一致的意思表示確定車輛所有權的歸屬。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法院會依照法律規定,參照機動車對當事人的作用、重要性等因素,判定機動車的歸屬,同時給予另一方折價補償。

(二)夫妻婚後購買或與他人共同出資購買,車輛註冊登記在他人名下(包括登記在雙方父母或子女或其他親戚朋友名下),離婚時能否分割

這種情況在現實生活中也很多,如夫妻與父母共同出資或單純由夫妻出資但車輛登記在父母名下,還有將夫妻共同購買的營運車輛掛靠在公司名下,還有已經簽訂了買賣合同且車輛也已經交付但尚未進行過戶登記手續等。上述情況下的車輛無可否認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但因為上述車輛均登記在他人名下,存在他人對該車輛擁有所有權的可能,法院必須保障他人參與訴訟進行答辯的權利。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對該車輛在離婚訴訟中一般會不予處理,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在離婚訴訟中,認定車輛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前提下,如果法院要對夫妻共同共有的機動車分割析產,那麼,首先需要解決的是車輛價格的問題。因為機動車屬於消耗商品,價值是在逐漸降低的,因此,對車輛價格的判斷要結合車輛的購買價格、使用年限和行駛的公里數等多種因素綜合進行判斷。

機動車具有不可分性,在離婚訴訟中不可能將機動車進行拆解分割,因此一方得車一方得折價款就成為機動車分割最常用的方法。

在司法實踐中,確定待分割車輛的價格一般有兩種方式。

第一,協商式。待分割車輛的價格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這也是比較快捷和便利的確定方法。雙方協商一致後,由人民法院記錄在案,在此基礎上再對分割的方式進行調解或判決。

第二,評估式。若雙方無法就車輛價格協商一致的,在這種情形下,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委託專業評估機構對機動車的價值進行鑑定,然後以評估的結果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關於評估機構、評估人員的選擇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確定完車輛的價格後,即可對車輛進行分割。

車輛屬於不可分物,在分割時能採用的三種方式為:補償、競買和拍賣。補償是指由一方獲取車輛的所有權並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競買是建立在雙方均主張車輛所有權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主持,由雙方叫價,價高者獲取所有權,並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拍賣是建立在雙方均不主張車輛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申請對車輛進行拍賣,再將拍賣所得在雙方之間進行分割。

(摘自《婚姻家庭案件審判精要》,沈志先主編,法律出版社2013年出版,第166~167頁)

二、實踐中常見的夫妻雙方分割機動車的情形

離婚糾紛中,一方認為機動車屬雙方共同財產,主張予以分割的基礎是要證明該機動車為雙方婚後取得的財產。向法庭出示購置機動車的發票即可,發票日期在雙方結婚之後則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共同財產的標準進行分割。

實踐中,常見的情形是一方父母出資購買機動車給夫妻雙方,並沒有明確的贈與合同表明機動車到底是贈給自己子女的還是贈給夫妻雙方的。我們認為應當對照《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理,將涉案車輛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該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如此解釋,可謂用心良苦即“婚前雙方是兩家,婚後雙方一家親。”我們認為不論是機動車也好還是房產也好,都是父母贈與的價值較高的財產,沒有本質區別:可以參照使用。

實踐中會出現夫妻一方以機動車作為彩禮,離婚時要求返還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來處理。即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摘自《離婚糾紛法律精解、判例分析與訴訟指引》,孫國鳴主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98頁)

三、離婚糾紛中沒有駕駛證的一方取得機動車所有權的相關問題

第一,如果機動車是夫妻的共同財產,沒有駕駛證的一方能否取得機動車的所有權?

我們認為可以。駕駛證只是有資格駕駛車輛的證明,夫妻一方沒有駕駛證的可以在日後考取,並不因此就必然喪失機動車的所有權。《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了離婚時夫妻財產的處理原則:“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具體到機動車的處理上,如果女方確實因為自身或者照顧孩子的需要,請求取得機動車的所有權的,法院應予支持。

實踐中也出現過這樣的案例。夫妻離婚之時,雙方對孩子歸女方撫養達成了一致意見,但對機動車具體應該歸誰有爭議。男方表示自己租住的房子離單位很遠,需要機動車作為代步工具,主張自己取得機動車的所有權,給付女方價款。女方表示,自己租住的房子離孩子的學校距離也很遠,自己需要每天接送孩子上學,沒有機動車的話會給自己和孩子造成很大的不便,也主張自己取得機動車的所有權,給付男方折價款。法院審理後,本著照顧子女權益的原則將機動車的所有權判歸女方所有,由女方支付男方一定的折價款。

第二,如果沒有駕駛證的一方取得機動車的所有權,機動車的過戶問題如何解決?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沒收並拍賣,或者被仲裁機構依法仲裁裁決,或者被人民法院調解、裁定、判決機動車所有權轉移時,原機動車所有人未向現機動車所有人提供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的,現機動車所有人在辦理轉移登記時,應當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出具的未得到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的證明。車輛管理所應當公告原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作廢,並在辦理轉移登記的同時,補發機動車登記證書。

(摘自《離婚糾紛法律精解、判例分析與訴訟指引》,孫國鳴主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98頁)

相關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並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摺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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